电票背书为什么不显示票据(电票票号编码规则)

近期,票据圈小伙伴们越来越关注票据的风险问题,并且愿意研究背后的规则。这两天,我就碰到这么几个问题,很乐意进行解答:

1、“今天收到同业转的一张电子银行承兑,票是他们支行开的,承兑行是分行的,票号2-13位的为什么和承兑行行号不一致?这票会不会有问题?”

2、“票据号码中的时间与票据承兑日不一致,这票有没有问题?”

那么,今天的票据知识我们一起来看看票据号码的编码规则:

电票背书为什么不显示票据(电票票号编码规则)(1)

票据

一、电票票号编码规则

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电子商业汇票票号的编码规则及含义,所有的票号都是由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在出票当日,由系统自动生成的唯一号码,一共30位,全部为数字。

第1位,共1个数字,是票据种类标示,只能是数字“1”和“2”,“1”代表电子银行承兑汇票,“2”代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财务公司开具的电子商业汇票第一位标号为“1”,对于这个财务公司开具的票据到底是银票或者商票,最近也有很多朋友跟我讨论。

我是这么认为的:在票据法,本来就没有银票和商票之分,商业汇票的信用,看的是承兑人的信用,法律上仅有承兑人的身份;

在业务实务中,为了便于粗线条的区分信用,大家将银行为承兑人的叫做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为承兑人的叫做商业承兑汇票。

当然也有规定,最早的规定可能来自于《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三条 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但是我认为,名称不重要,重要的是大家需要知道,票据的付款人就是承兑人,信用主要看承兑人。未来在票交所大数据支持下,票据的信用可以不是简单的称为银票、商票分类,进一步做到更为细致的区分,然后甚至达到一承兑人一信用的维度。】

第2-13位,共12个数字,是出票人开户行的支付系统行号。【我:这里并不一定是承兑行号,而是出票人的开户行有关】

第14-21位,共8个数字,是出票信息登记日期,即票据信息登记至ECDS的信息。【我:这个数字也可能和承兑日期不一致,提示承兑后,承兑行迟迟不确认,则隔日后就会出现不同】

第22-29位,共8个数字,是当日流水号。

第30位,共1个数字,是校验码,系统自动生成。

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

延伸思考“除了票号,什么是商业汇票上最重要的信息?”根据票据法规定,就是汇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第二十四条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上海票据交易所《纸质商业汇票业务操作规程》中也有关于票据重要信息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程所称的票据关键信息包括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出票日期、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付款行行号、付款行名称。

第二十一条 已在票交所系统办理承兑信息登记的,如票据实物作废、未用退回或票据关键信息登记有误,承兑信息登记机构可在票交所系统办理票据作废、未用退回、信息作废等承兑信息登记撤回操作。

已启动后续业务流程的票据不得办理承兑信息登记撤回,承兑信息登记机构需按照本规程第一百二十五、一百二十六的规定,提交申请至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进行信息变更处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已登记承兑信息并已在票交所系统中办理质押信息登记、贴现信息登记等其他业务的未到期票据,因承兑信息登记错误,信息登记机构应向票交所场务申请登记信息变更。

其中,票据关键信息有误的,信息登记机构应申请登记信息作废;票据关键信息以外的票据票面信息有误的,信息登记机构应申请登记信息修改。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