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防卫行为的时机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防卫行为缩手缩脚

光明网评论员:今天(8月26日)有媒体报道说,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公安分局昨天通报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引发公众关注后,永州市公安局对这起所谓“男学生踹伤猥亵男”案高度重视,已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该案件,并立即解除对防卫者胡某某的刑事拘留,将该案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

据冷水滩公安分局昨天通报称,上述案件的起因是“猥亵男”雷某某在某商场内故意臂碰撞一女子胸部,在争执中,雷逃跑,与该女子同行男友胡某某追上雷并将其踢致雷右肱骨头粉碎性骨折、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已构成腿伤一级。冷水滩公安分局据此作出对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的决定。

停止防卫行为的时机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防卫行为缩手缩脚(1)

显然,公众之所以关注胡某某被刑事拘留一案,是因为冷水滩公安分局的此一决定,与最近两年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防卫问题时的指向有所不一。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刑法有关防卫的条款并没有起到其应起的震慑犯罪行为人、阻吓犯罪,以及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作用。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防卫条款对防卫“正当”的解释,极大地限制了防卫者的防卫行为,使防卫者因担心防卫“过当”而领受甚至重于犯罪者所受刑罚的处置,因而不敢采取防卫行为、或采取的行为不足以阻吓犯罪行为,由此被动受害。

正是因为如此,最高法院负责官员呼吁司法界要正确理解和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准确把握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精神,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根据常理常情考量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统筹兼顾正当防卫司法裁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适用标准。在这个法律适用指向明确的呼吁下,一些为公众所关注的防卫案件,都以防卫者防卫行为被肯定的司法决定而告终,这就“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极大激励了防卫者的自我保护意愿以及见义勇为者的行动意愿。(参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抢劫者被啤酒瓶砸晕:显然正当防卫》《防卫权优先的风险必须由侵害人承担》)

此中的道理在于,防卫行为具有天然的正义性,因而也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如果司法实践为防卫行为秤斤量两以确定其“正当”与否,那么,这无疑是为正义加上了笼头,限制了防卫行为的实施。这样衡量的结果,就是犯罪行为实施者由此卸了包袱、无所顾忌,防卫者却反倒要瞻前顾后、缩手缩脚。让防卫行为变成犯罪行为的不确定边界的风险,这样更能阻吓犯罪,打消犯罪者的犯罪动机。如此,方能彰显社会正义。

  (转载请注明来源“光明网”,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停止防卫行为的时机 无论如何也不能让防卫行为缩手缩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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