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三个种类(保险基础篇专题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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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的三个种类(保险基础篇专题8-3)(1)

导读

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信用保险和责任保险共同构成了保险公司的四大业务。

本专题将介绍人身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团体险。本节介绍新型人寿保险: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

一、分红保险

(一)分红保险的含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

按照我国的监管规定,分红保险可以采取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的形式。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 18 周岁的,个人分红终身寿险、个人分红两全保险在保单签发时或保险责任等待期结束时的死亡保险金额不得低于已交保费的 120%。死亡保险责任至少应当包括疾病身故保障责任和意外身故保障责任。

(二)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

分红保险的主要特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分红保险不仅能够获得合同规定的各种保障,同时,保险公司每年要将经营分红险种产生的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单持有人,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应至少将分红业务当年度可分配盈余的70%分配给客户。这样投保人就可以与保险公司共享经营成果,与不分红保险相比增加了投保人的获利机会。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由于每年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ー样,客户所能得到的红利也会不一样。在保险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的年份,客户会分到较多的红利;但如果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客户能分到的红利就会比较少,甚至没有。因此,分红保险使保险公司和客户在一定程度上共同承担了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寿险产品在定价时主要以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三个因素为依据,这三个预定因素与实际情况的差距直接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对于长期寿险,由于预期的客观困难,在进行各个因素的假设时,往往比较保守。对于分红保险,由于寿险公司要将部分盈余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客户,所以保守的精算假设计可以使保险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规避风险,又不会损害客户的利益。

4.保险给付、退保金中含有红利。分红保险的被保险人身故后受益人在获得投保时约定的保额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在满期给付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金额的同时,还可以得到未领取的累积红利和利息。分红保险的保单持有人在退保时得到的退保金也包括保单红利及其利息之和。

(三)保单红利及分配

分红产品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客户享有保单盈余分配权的产品,即将寿险公司的盈余,如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等按一定比例分配给保单持有人。分配给客户的保单盈余,就是保单红利。

1.红利来源

分红保险的红利,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盈余的分配。盈余就是保单资产份额高于未来负债的那部分价值。盈余(或红利)的产生是由很多因素决定的,但最为主要的因素是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

死差益(损):对于以死亡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死差益是由于实际死亡率小于预定死亡率而产生的利益。

利差益(损):当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时,则产生利差益。

费差益(损):是指公司的实际营业费用少于预计营业费用所产生的利益。

除了以上三个主要来源以外,还有其他的盈余来源:

失效收益。保险合同中途失效时,保险公司支付给保单持有人的解约金小于保单所积存的资产份额。

投资收益及资产增值。

残废给付、意外加倍给付、年金预计给付额等与实际给付额的差额。

预期利润。

2.红利分配

《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中要求:红利的分配应当满足公平性原则和可持续性原则。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盈余的70%。

红利分配有两种方式:

现金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保保额等。

增额红利。增额红利分配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增加的保额作为红利一旦公布,则不得取消。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可在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终了红利。

二、万能保险

(一)万能保险的含义

万能保险是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交纳一定的首期保费后,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任何时候交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甚至可以不再交费。保单持有人可以在具备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降低保额。

万能保险的经营透明度高,保单持有人可以了解到该保单的内部经营情况。保单持有人可以得到有关保单的相关因素,如保费、死亡给付、利息率、死亡率、费用率、现金价值之间相互作用的各种预期的结果的说明。保单经营的透明度也并不意味着保单持有人能对保单价值作出精确估计,而是可以了解保单基金的支配情况。

万能保险具有透明度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其保单的现金价值与风险保额是分别计算的,即具有非约束性。保单现金价值每年随保费交纳情况、费用估计、死亡率及利息率的变化而变化。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就是全部的死亡给付额。

从万能保险经营的流程上看,保单持有人首先交纳一笔首期保费,首期保费有一个最低限额,首期的各种费用支出首先要从保费中扣除。

其次,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计算的相应的死亡给付分摊额以及一些附加优惠条件(如可变保费)等费用,要从保费中扣除。死亡给付分摊是不确定的,而且常常低于保单的预计的最高水平。进行了这些扣除后,剩余部分就是保单最初的现金价值。这部分价值通常按新投资利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期末现金价值。许多万能保险收取较高的首年退保费用以避免保单过早终止。在保单的第二个周期(通常一个月为一周期),期初的保单现金价值为上一周期期末的现金价值额。在这一周期,保单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交纳保费,如果首期保费足以支付第二个周期的费用及死亡给付分摊额,第二个周期保单持有人就可以不交纳保费。如果前期的现金价值不足,保单就会由于保费交纳不足而失效。本期的死亡给付分摊及费用分摊也要从上期期末的现金价值余额及本期保费中扣除,余额就是第二期期初的现金价值余额。这部分余额按照新投资利率累积至本期末,成为第二周期的期末现金价值余额。

这一过程不断重复,一旦现金价值不足以支付死亡给付分摊额及费用,又没有新的保费交纳该保单就失效了。

(二)万能保险产品的特征

1.死亡给付模式

万能保险主要提供两种死亡给付方式,投保人可以任选其当然,给付方式也可随时改变。这两种方式习惯上称为 A 方式和 B 方式。A 方式是一种均衡给付的方式,B 方式是直接随保单现金价值的变化而改变的方式,与投资连结保险的 A 方式和 B 方式相同。

在 A 方式中,死亡给付额固定,风险保额每期都进行调整,使得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成为均衡的死亡给付额。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风险保额就会等额减少;反之若现金价值减少了,则风险保额会等额增加。这种方式与其他传统的具有现金价值的给付方式的保单较为类似。

在方式 B 中,规定了死亡给付额为均衡的风险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这样,如果现金价值增加了,则死亡给付额会等额增加。

2.风险保额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对于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满 18 周岁的,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20%。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3.保险费交纳

万能保险的投保人可以用灵活的方法来交纳保险费。只要符合保单规定,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不定额地交纳保险费。大多数保险公司仅规定第一次保险费必须足以涵盖第一个月的费用和死亡成本,但实际上大多数投保人支付的首次保费会远远高于规定的最低金额。

这种灵活的交费方式也带来了万能保险容易失效的缺点。万能保险保单无法强迫投保人交纳固定保险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险公司的一般做法是根据保单计划所选择的目标保险费,向投保人寄送保费通知书,以提醒其交费。另外投保人一般也会同意签发其银行账户每月预先授权提款单据。还有一种做法是保险公司按投保人规划的保费金额向投保人寄送保费账单,投保人按账单金额交纳保险费。

4.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保险期间内各年度最低保证利率数值应一致,不得改变。保险公司应为万能保险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对应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和资产负债表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和保单利益结算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万能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结算利率。结算利率不得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可以为万能单独账户设立特别储备,用于未来结算。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5.费用收取

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和退保费用。

6.持续奖金

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持续奖金。持续奖金是保险公司对持续有效的保单或持续交费的保单,满足合同约定条件时给予的奖金。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和产品说明书上明确说明持续奖金发放的条件及金额。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精算报告中对有关持续奖金的设计、发放、准备金的计提方法以及对公司财务的影响等进行闻述。

三、投资连结保险

(一)投资连结保险的含义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账户必须是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

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投保人可以选择其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除有特殊规定外,保险公司的投资账户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或其投资账户之间不得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

1.投资账户设置

设置单独的投资账户。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按照事先的约定将保费的部分或全部分配入投资账户,并转换为投资单位。投资单位有一定的价格,保险公司根据保单项下的投资单位数和相应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其账户价值。

2.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

其保险责任与传统产品类似,不仅有死亡、残疾给付,生存领取等基本保险责任,一些产品还加入了豁免保险费、失能保险金、重大疾病等保险责任。

在死亡保险金额的设计上,存在两种方法:

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两者较大者(方法A)。在这种方法下,死亡给付金额在保单年度前期是不变的,当投资账户价值超过保险金额后,随投资账户价值波动。

另一种是给付保险金额和投资账户价值之和(方法B)。在这种方法下,死亡给付金额随投资账户价值而不断波动,但风险保额(即死亡给付金额与投资账户价值之差)保持不变。

3.风险保额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中规定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年金保险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4.保险费

投资连结保险大多引入了一定的灵活交费机制。但在设计方式上,还是有所不同。一种方式是在固定交费基础上增加保险费假期,允许投保人不必按约定的日期交费,而保单照样有效,避免了因为超过60天宽限期而致失效。另外还允许投保人在交纳约定的保险费外,可以随时再支付额外的保险费,增加了产品的灵活性。

另一种方式是取消了交费期间、交费频率、交费数额的概念。投保人可随时支付任意数额(有最低数额的限制)的保险费,并按约定的计算方法进入投资账户,这种方式对客户的灵活性最高,但保险公司对保费支付的可控性及可预测性降低,同时也提高了对内部操作系统的要求。

5.费用收取

投资连结保险的费用类型,除了与万能保险的五种费用类型相同外,还包括买入卖出差价和资产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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