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剑会轻易折断吗(女朋友气跑了没事)
编者按:在现在的收藏圈子里,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明代离现在较近,可是明确的明剑存量很少,品相好、工艺高的更少。而汉代虽然距现在较远,但是汉剑数量极多,品相完好的藏品数不胜数,而且每年都有很多新货在各地出土出水。这种反常的现象,还要从汉代独特的社会环境说起。
众所周知,汉代开始,环首刀开始兴起。大家上阵大多是轮刀子的。但同时,佩剑击剑的风气弥漫两汉。对于汉人来说,剑就和今人的手机一样。饭可以不吃,剑/手机不能不带;把女朋友气跑了可以晚点哄,剑坏了、丢了,这个夜晚你一定睡不着;女朋友摆弄你的剑/手机,你整个人肯定立刻就不好了,得想办法抢回来。
这种社会基础来自于汉代法律承认绝大多数民众私人持有兵器的合法性,因此汉代民众广泛持有私兵器。剑作为轻薄坚韧的防身武器,自然受到汉代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的青睐。这在汉代很多画像石上有体现。
不过,平民佩剑,不是汉代首创,而是延续秦代的政策。虽然有人说,秦始皇“收天下之兵,以铸金人十二”,所以大秦对管制刀具看得很严。然而,普通人的自卫武器不是秦代的管制对象。
《史记》中,淮阴侯韩信没发达之前,可是挎着剑在街上游荡。《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甲士在街上斗殴,拔剑哪怕只砍下对方的发结,那就要去抓去修城墙了。在汉武帝之前,这可是无期徒刑。而如果甲士回乡不配剑,也没必要有这个条款了。还是《睡虎地秦墓竹简》,“铍、戟、矛有室者,拔以斗,未有伤殹,论比剑。”意思是,持长柄武器打架的,即使完全没有人受伤,也要按照当街比剑的罪过论。由此可见,,战国、秦代社会曾普遍存在民众佩带私兵器的情况,也未见法律明文禁止民间私藏兵器、民众持有兵器。秦法禁止的其实是私斗。而且,秦法规定,普通公民还有主动救援、见义勇为的义务。“有贼杀伤人冲术,偕旁人不援,百步中比壄(野),当赀两甲。”
▲《国家宝藏》剧照
这些律法其实都默认当时平民有武器在身。不然如何救援?至于汉朝之所以仍然延续大秦对于私人持有武器的政策。原因有三:其一是对汉代社会普遍存在这一现象的认可。秦建立后,也未见禁止民间拥有兵器,应是同样道理;其二,民众持有兵器使汉代军队的兵源,及其军队素质得到有力保证;其三,持有兵器的民众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是国家社会治安力量的重要补充。而这第三条原因就涉及汉代一个严重的治安隐患:豪强大户权势滔天,蓄养死士横行不法,普通人必须拿起武器对抗。
▲汉成帝
汉书《张汤传》记载,在西汉成帝时,富平侯张放受宠爱,骄蹇不法。他家里窝藏罪犯,官吏来捕,他的奴仆敢于放箭射官吏,武装拒捕;而张放又因为与某官吏有仇,“使大奴俊等四十余人群党盛兵弩,白昼入乐府攻射官寺,缚束长吏子弟,斫破器物,宫中皆奔走伏匿”。他又纵容手下人为非作歹。“奴从者支属并乘权势为暴虐,至求吏妻不得,杀其夫,或恚一人,妄杀其亲属,辄亡入放第,不得。”《史记》中还记载,济东王彭离,是梁孝王子,以孝景中六年为济东王。“二十九年,彭离骄悍,无人君礼,昏暮私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杀发觉者百余人,国皆知之,莫敢夜行。”
同时,任侠之风是汉代重要的社会风尚。游侠独立地行侠仗义,来激扬名声。他们蔑视国法,不惜身家性命。例如,景帝时,周亚夫平定七国之乱时,途经洛阳时见到大侠剧孟,大感欣慰。《汉书》《游侠传》载:“吴楚举大事而不求剧孟,吾知其无能为已。”又说:“布衣游侠剧孟、郭解之徒驰骛于闾阎,权行州域,力折公侯。”游侠的势力影响之大可见一斑。据《汉书》《袁盎晁错传》载,西汉前期的著名大臣袁盎对游侠曾这样评价:“且缓急人所有。夫一旦叩门,不以亲为解,不以在亡为辞,天下所望者,独季心、剧孟。”这基本反映了西汉社会对游侠的认可。当然,这种蔑视法制、无视生命的游侠精神,也与广大民众追求的良好社会秩序不甚协调。
当然,汉代政府努力对这种情况进行打击。比如反映汉初法律内容的张家山汉简之《二年律令·贼律》记载:贼杀人、鬬而杀人,弃市。谋贼杀、伤人,未杀,黥为城旦舂。贼杀人,及与谋者皆弃市。未杀,黥为城二旦舂。西汉政府在对犯罪分子进行打击的同时,也以从军、屯边等方式,把所谓“恶少”从城市中迁出,以保证城市社会的稳定。如《汉书》卷61《张骞李广利传》载:“太初元年,以广利为贰师将军,发属国六千骑及郡国恶少年数万人以往,期至贰师城取善马,故号`贰师将军'。”《汉书》卷7《昭帝纪》载,昭帝元凤五年六月,“发三辅及郡国恶少年吏有告劾亡者,屯辽东”。
虽然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任侠之风对社会秩序的危害,但是这些措施终究没有改变汉代任侠之风。汉成帝永始、元延年间(公元前16年—公元前8年)长安城中的“闾里少年”在接受别人的钱财后聚集、合谋刺杀官吏,为出钱者报仇。《汉书》卷90《酷吏传》:“长安中奸猾浸多,闾里少年群辈杀吏,受赇报仇”。
到东汉后期,犯罪组织进一步走向“职业”化。东汉王符《潜夫论·述赦》有云:“洛阳至有主谐和杀人者,谓之`会任之家',受人十万,谢客数千。又重馈部吏,吏与通奸,利入深重,幡党盘牙,请至贵戚宠臣,说听于上,谒行于下,是故虽严令、尹,终不能破攘断绝。”这就意味着当时社会治安局面已经相当严峻。同时,儒家思想在汉代成为正统思想之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成为国之法典。原心定罪,成为法理,“虽有怯弱,犹勉力而行之”。这使得,汉代复仇之风也十分兴盛。
▲光武帝
《后汉书》桓谭传记载,桓谭向光武帝建议:“今人相杀伤,虽已伏法,而私结怨仇,子孙相报,后忿深前,至于灭户殄业,而俗称豪建,故虽有怯弱,犹勉而行之,此为听人自理而无复法禁者也。今宜申明旧令,若已伏官诛而私相伤杀者,加常二等,不得顾山赎罪。如此,则仇怨自解,盗贼息矣”。由此表明,自西汉以来复仇活动逐渐严重。据统计,两汉共发生有记载的复仇事件83起。这仅是正史的记载,可以想象,两汉发生的复仇事件是多么频繁。
因此,汉人在任侠之风的影响下,重义轻法,“绪余四豪之烈,人怀陵上之心,轻死重气,怨惠必雠,令行私庭,权移匹庶,任侠之方,成其俗矣”。可以说,汉代社会跟现在美国社会有很多相似的地方,这也让汉剑在汉代拥有了如现代社会美国人民对枪支,中国人民对手机的地位与重视。
最后,说一下汉代人要拥有一把剑,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呢?难道也像现代人为了买手机而卖肾吗?先说汉代人的工资,以《居延汉简甲编》中的几段记载为范,当时的佣工工资在每月400-1200钱之间。又根据部分文献记载得知,汉代河西边郡佣工月薪约在400-700钱之间,而内地佣工月薪的差距幅度较大,少者不足300钱,而《汉书·昭帝纪》中元凤四年条颜注引如淳介绍“更赋”时,“律说,平贾一月,得钱二千。”所谓平贾,就是政府征佣工的法定薪酬标准。
那么,一把过得去的剑当市值多少钱呢?也跟手机一样,分档次的。一般的在六七百钱左右浮动,如居延简258.7“剑一,直六百五十”,简271.2“贳卖剑一,直七百”。换算成现代标准,大约相当两千多人民币。高端的如五十炼钢剑,能值到一千五百钱,已经足够写上铭文传给子孙后代了。大致相当于四千多人民币。
▲徐州博物馆 建初二年蜀郡西工官王愔造五十湅□□□孙剑□
更高端的,军用斩马(剑)刀,更贵了。居延简262.28B“刺马刀一,直七千”。人民币两万三四的样子。至于奢侈品级别,那就没头了,可能会高达百金,如“陆生常安车驷马,从歌舞鼓琴瑟侍者十人,宝剑直百金”。这个情况真跟现代买手机有点类似,一般的安卓机,一个月工资能拿下;便宜一点的果机,两个月工资;最新款旗舰机,就得考虑下卖肾了;至于富豪用的私人定制机,卖肾都买不起了!
如果实在穷,还想有把剑,汉代还有租剑服务!当然前提你得是“边民”。秦代已有此制,见《秦律十八种·工律》说:“其段(假)百姓甲兵,必书其久,受之以久。”汉边民多有借官兵器的,如居延简83、SA说:“许勃所假具弩一,有帽。”简4、2也记:“其初假时折伤,毋举”。对了,剑毕竟是武器,汉代买剑和租剑是需要中间保人的。居延新简EPT51:84“戍卒东郡聊城孔里孔定,贳卖剑一,直八百,得长杜里郭稚君所舍里中东家南入,任者同里杜长完前上。”就是记录戍卒孔定卖剑给郭稚君,杜长完则是担保的中间人。
总之,在不禁防身兵器的两汉,民众普遍拥有兵器,是两汉兵器交易发达的必然结果,它进一步刺激了兵器交易的繁荣,两者是互动的关系。各位在用手机看文的时候,可以把路人的手机在脑中替换成佩剑,就可遥想两千年前汉人人人带剑、人人击剑的盛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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