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宣传)
曾几何时,“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还是一句响亮的广告词。多少企业着了魔似的为之疯狂宣传,乃至于到了失控的地步,仿佛只要不是驰名商标,就不能称之为中国企业。
规制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及保护等内容的主要是三部法律文件,一是《商标法》、二是《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三是《巴黎公约》。3部文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虽然有些内容仍然是不足的、有待完善的,但仍然是目前处理驰名商标争议的主要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有2个非常重要的原则,一是被动认定原则,法院、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得对驰名商标主动进行认定,除非当事人在处理争议过程中提出请求;二是个案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及于个案,日后若再起纠纷,仍应当再次组织材料进行认定。
而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也需要结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各项可能因素。如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宣传范围及程度、以前曾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记录等,均是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的条件。
2014年的《商标法》第53条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这明确禁止将驰名商标作为对外宣传的广告词,从此,“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的宣传语也逐渐消失于公众视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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