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女孩从高处掉下来(17岁女孩从高空一跃而下)
央视网消息:近日,一段关于吴忠市某中学“校园欺凌行为”的视频在朋友圈广泛传播。4月5日,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公安分局官方微信回应,目前,东塔寺派出所民警已经联合校方对视频中打人者进行了批评教育,对被打的学生安排老师进行心理疏导。
关于此类低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曾表示,罪错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的危害者,同时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这是他们很大的特点。所以,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我们国家秉持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也就是说,对罪错未成年人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对他们“严管又厚爱,宽容不纵容”。
童建明还表示,孩子的伤是全社会的痛。我国有3亿多未成年人,所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
而下面的两个案例,正印证了这一说法。
17岁女孩遭遇长达两个多小时校园暴力 从四楼一跃而下
2016年9月,1999年出生的小蓉来到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院读书。
小蓉
从四楼跳下的小蓉本以为自己可以得到解脱,但是她的痛苦才刚刚开始:腰2椎体爆裂骨折伴马尾神经损伤、双侧血胸、左侧根骨骨折、右侧胫骨骨折。
2017年4月27日,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对小蓉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小蓉双下截肢瘫的伤残等级评定为4级,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左足内外侧纵弓结构破坏的伤残等级为10级。
作为一名正值花季的少女,这些伤痛本不应该出现在她的身上。小蓉在宿舍里被辱骂殴打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期间并没有任何学校宿舍的老师或管理人员来巡视制止。当晚11点小蓉从宿舍跳楼以后,学校才发现了这起严重的欺凌事件。晚上12点老师把小蓉送到了当地医院接受治疗,但是直到第二天凌晨2点,学校才通知了小蓉在外地打工的母亲。而主要施暴者和其他施暴者的家长们却是在事发第二天才得知此事。
校园欺凌是现代社会需要直面的严峻问题,能够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让他们对什么是良好的行为规范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这些最终还应该是家庭的责任,然而在小蓉的案件中,施暴方的家长并未意识到这一点。这些家长一味认为学校有监管责任,管理太过松散,主要还是学校的错。
为给女儿讨回公道,小蓉的父亲将六名施暴学生及其监护人、工贸学院诉至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随后作出了一审判决:施暴方六家共赔偿49万余元,小蓉就读的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院赔偿13万余元。判决后,施暴方六家及工贸学院不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2018年5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小蓉案进行了二次审理,驳回六位被告及重庆市工贸高级技工学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小蓉这个案子并没有真正的赢家。几个女生欺负了小蓉,看似她们出了气,但谁也没有想到最后会落到这样的结果。她们无法上学,过早地流入社会。而小蓉虽然得到了赔偿,但这件事对她身体上的伤害和内心的摧残也是很难治愈的。由于伤势严重,她只能被母亲照顾,既无法完成学业,也无法去社会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发布的《校园暴力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55.12%的校园暴力案件因发生口角、小摩擦等琐事而引发;涉及故意杀人罪的校园暴力案件中,更是高达67.44%是因琐事而起。
由此可以看出,琐事往往可能酿成恶果。与此同时,有不少未成年人觉得自己年龄小,出了事也不怕。北京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副庭长张莹介绍,此前在校园普法过程中就发现,不少未成年人认为:“我还没满18周岁,就算犯了法也进不了监狱。”“这个想法错!错!错!刑法第十七条说得明明白白: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张莹指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同样应负刑事责任。
通过调研,北京市海淀法院发现,校园欺凌或暴力行为容易助长欺凌者的攻击性倾向,导致欺凌者形成攻击性、破坏性等不良人格,慢慢地,欺凌者会产生孤独、焦虑等消极情绪,增大反社会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有调查数据表明,中小学时期的欺凌者进入社会后,犯罪概率高于平均水平。对于被欺凌者,他们则往往会遭受严重的精神创伤和生理、行为不良反应。
从小教育孩子懂得尊重他人的人格、权利,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家庭和全社会应更重视学生的生命教育和心理教育。法官指出,许多孩子被欺负了都不敢告诉家长,这就要求家长在孩子还小的时候应给他们足够的安全感,让孩子感受到家庭和社会支持的力量,让孩子知道父母和社会都有能力保护他们,引导孩子不管发生什么事都要敢于告诉家长,而不是怕被指责。
除了让孩子感受更多关爱外,还有心理专家分析,朋友多的孩子不容易成为欺负者的目标,大多数施暴者都是欺软怕硬的。因此,创造机会让孩子通过不同渠道交朋友也是预防校园暴力和欺凌的有效方法,朋友多的孩子自然会对自己更有自信。
此外,法官建议家长发现孩子的异常端倪时,应立即与班主任老师联系,请求老师进行调查是否存在欺凌行为。如果孩子确实被欺凌了,则建议家长通过老师进行处理,并主动配合学校工作,而不是直接找对方家长理论,避免矛盾升级。
六年级女孩失血昏迷被男子送往医院 背后真相让人愤怒
2018年7月30日,浙江省萧山区人民医院急诊室值班医生接诊了一个下身溢出鲜血的小女孩,而当医生询问送小女孩来医院的男子时,男子的异常举动引起了医生的注意。医生询问该名男子女孩是怎么受伤的,男子说不清楚,可能是撞伤的;医生询问他是女孩的什么人,男子说是她父亲;而当医生询问女孩多大时,男子回答得犹犹豫豫。根据多年的行医经验,该名医生很快觉察到不正常,悄悄让同事报警。
警方很快赶来,经查,该名男子并不是女孩的父亲,后询问得知了男子的住所,警方前往调查,发现了床上有大片的血迹,还有一件染血的衣服。面对铁证,该名男子承认对女孩进行了猥亵。那么这个小女孩到底是谁?又为何会在深更半夜和他在一起呢?
经查,女孩叫小茹,是一名六年级的学生,平常跟奶奶生活在一起。她的身世比较坎坷,是奶奶捡来的,奶奶的儿媳是小茹的养母,但是由于养母外出打工,小茹还是跟奶奶一起生活。2017年小茹的养父母从广东回到了杭州发展,他们向奶奶提出将小茹接到自己的身边生活。最终由于奶奶的反对,小茹继续留在奶奶身边。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奶奶年岁大了精力跟不上,不能总陪着小茹,小茹就养成了自己找朋友自己玩的习惯。
一次,小茹在小区内玩耍,无意中发现楼下的五金店内有一个小女孩乔乔,两人很快成为了玩伴。更让小茹感到高兴的是,乔乔的母亲是一名英语教师,而自己的英语成绩恰恰不是很好。小茹的养母还问过小茹,乔乔的母亲教她英语收不收费,小茹说是免费的。就这样,两家很快熟识起来,他们知道了在这个家里除了英语老师和乔乔以外,还有一个开五金店的男人,他就是犯罪嫌疑人。渐渐地,小茹开始频繁地留宿在乔乔家中。因为平时不和女儿住在一起,所以小茹的养母并不了解这些具体的情况。等到接到警察的电话,看到躺在病床上昏迷的女儿,养母才知晓了女儿的种种遭遇。
法医对小茹的伤情鉴定结果为阴道撕裂,轻伤二级。在医生对她进行了手术之后,小茹在医院修养了整整一周。而接下来发生的一件事,更是刷新了大家的认知。原来那位英语老师并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而是他的非法同居人,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另有其人。这两个女人都跑到医院找到小茹的养母,希望她出具谅解书。小茹养母的作法干脆利落,坚决不同意!
案件很快在杭州司法界引起了轰动,杭州市检察院决定提前介入本案,指导案件的侦查工作。因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一般来说是人证少、物证少,证据隐秘性强,案发难。
通过进一步询问小茹,更多惊人的真相显露出来。犯罪嫌疑人曾经多次诱骗小茹喝下掺杂了药物的饮品,经查这是一种在网上购买的安眠药。第一次喝下去之后,小茹出现了呕吐的症状,犯罪嫌疑人带小茹去了医院,当时医生认为是食物吃坏了拉肚子的情况,也没有具体地询问到底是怎么发生呕吐的,所以当时也没有案发。犯罪嫌疑人发现没有人发现他的恶行,之后一年多的时间里,他又多次将药物混入食物当中让小茹服下。此外,犯罪嫌疑人还警告小茹,不让她把这件事说出去,不然两个人都会坐牢。
此案于2018年6月8日在杭州萧山区人民法院开庭,犯罪嫌疑人辩称只是在小茹的引诱下发生过猥亵行为,并没有对其实施强奸。然而,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再加之被害人的一个比较完整的陈述,再结合人身检查,法院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于强奸幼女的行为,刑法有这样的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强奸罪中有明确规定,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定犯罪嫌疑人采用其他方式,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数次奸淫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其多次猥亵儿童,有其他恶劣情节,其行为已经构成猥亵儿童罪。对被告人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本案的一个细节耐人寻味:犯罪嫌疑人曾经带着小茹去了三家医院,直到第三家医院的医务人员发现异常才及时报案。
针对这一情况,杭州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们坐在一起进行了研讨,起草了一个强制报告的相关制度,这是全国首个市级层面的强制报告制度。这份强制报告制度规定教育、医疗机构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死亡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备案记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通过杭州市政法委和人民检察院的牵头,共有公安、检察、法院、司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妇联、团委等十三家单位表示愿意加入,大家共同参与进来使青少年权益的保障能够真正的得到维护跟落实。
儿童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其很容易遭受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侵害,有关部门正在不断探索和尝试,努力减少霸凌行为的发生,对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建立健全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度,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
唯愿你平安健康无苦痛,唯愿你心中有阳光、脸上多笑容。(文/刘珊)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