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难以理解的法律术语(63组常见易混法律术语分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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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谨规范是法律职业的应有之义,不同的法律术语,有其不同的内容属性,亦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有时虽是一字之差,不仅可能导致无法准确表达己方意思,而且可能会导致完全偏离己方目的的法律后果。
为了规范准确地使用,我们梳理了 63 组常见的易混易错法律术语概念,包含「民商篇」、「刑事篇」、「行政篇」、「程序篇」四大板块,具体内容详见如下列举,供各位法律同行参考交流。
第一部分:民商篇
01、权利VS权力
A.权利:指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享有的某种权益。
B.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者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
C.二者区别:①主体不同: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范围相对较广,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权力主体则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②范围不同:权利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如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民事权利等;而权力范围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③内容不同:权利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以追求某种利益为内容的行为自由;权力是对社会和他人的强制力量和支配力量;④实现方式不同:权利的实现方式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和保障;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着国家强制力的强制性,只能依法由特定主体行使。
02、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
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权利:是指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二者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但是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并不等同于取得实际的民事权利;②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等所取得的;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密不可分,不可转让、亦不可剥夺;但多数情况下,自然人可以放弃或者转让其享有的具体民事权利(如财产权)。
03、民事权利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
A.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B.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靠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C.二者区别:①民事权利能力是静态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②民事行为能力是动态的通过具体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相较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抽象平等性,民事行为能力更多考量了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并按照上述因素的不同,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③自然人一经出生即当然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要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还需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04、公民VS自然人
A.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B.自然人:是指依据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C.二者区别:① 公民属于公法上的概念,通常与国籍相关,与公法上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②自然人则无国籍之分,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05、居所VS住所
A.居所:是指自然人的居住地点,可以是长期居住的地点,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
B.住所: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或者主要场所。自然人的住所一般是指自然人长期居住、较为固定的居所。
C.二者区别:①在民法领域,住所对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债务履行地、司法管辖、诉讼送达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②一个自然人可以同时有两个或多个居所,但只能有一个住所;③一般的居所多是自然人临时居住、暂时性的场所,住所则为长期固定的。
06、反驳VS反诉
A.反驳: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针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主张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予以全部否定或者部分否定。
B.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即本诉)中,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的、与本诉有直接关系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
C.二者区别:①诉讼地位不同:反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属性,即本诉原告同时为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同时为反诉原告,而反驳不会使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发生变化;②性质不同:反诉是独立的诉讼,而反驳是一方当事人驳斥对方当事人诉讼主张的一种诉讼手段,不具有诉的性质。
07、营利VS盈利
A.营利:指主观上谋取利润,但客观上可能没有获得利润。
B.盈利:指客观上获得利润,即客观上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
C.二者区别:①营利侧重于强调一种主观经营目标或主观经营目的,营利性组织是指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组织;②盈利侧重于强调一种客观经营结果,是相对于“亏损”而言的,即收支相减之后的利润。
08、法定代理VS委托代理
A.法定代理: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无须被代理人的授权。
B.委托代理:又称“意定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所产生的代理。
C.二者区别:①代理权的产生依据不同:法定代理权的授予来自于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权的授予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②适用情形不同: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委托代理的适用情形则更加广泛。
09、诉讼时效VS除斥期间VS保证期间
A.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仍然存在,但义务人可主张拒绝履行的抗辩,且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B.除斥期间: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解除权、撤销权、追认权等。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且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加以审查。
C.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对于保证期间的性质,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部分认为保证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也不属于除斥期间,而是一个特殊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但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时,不得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无约定,保证期间从法律规定。
10、诉讼时效中止VS诉讼时效中断
A.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B.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该法定事由终止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法律制度。
C.二者区别:①法定事由不同: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权利人主观意志以外的情况;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情况;②发生时间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中断发生在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③法律后果不同:时效中止,导致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时效中断,导致此先已发生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11、付款请求权VS票据追索权
A.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向汇票的付款人或承兑人请求按照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支付款项的权利。
B.票据追索权:指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汇票到期日前明确不能获得付款时,持票人对其前手主张清偿票据金额、利益以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C.二者区别:①付款请求权是票据发行所创设的主要债权,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②票据追索权一般是在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持票人才行使的权利,是付款请求权的补充或保障性权利,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
12、汇票VS支票VS本票
A.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即出票人是银行)与商业汇票(即出票人是普通商业主体,一般为大型企业)。
B.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C.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我国票据法项下,仅指银行本票。
D.三者区别
13、汇票之转让背书 VS 委托收款背书 VS 质押背书
A.转让背书:指持票人将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B.委托收款背书:指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C.质押背书: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D.三者区别
14、贴现 VS 转贴现 VS 再贴现
A.贴现: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持票人→金融机构)
B.转贴现: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金融机构→其他金融机构)
C.再贴现: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其他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15、征收 VS 征用
A.征收: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他人所有的财产强制性征归国有。
B.征用: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强制性地使用他人的财产。
C.二者区别:①征收是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其结果是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征用则主要是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对他人财产的强制使用,一旦紧急情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权利人;②征收导致所有权发生改变,征用则导致使用权暂时发生改变。
16、按份共有 VS 共同共有
A.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按照各自份额对某项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B.共同共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C.二者区别:①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②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共同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③按份共有人可以自由处分其份额,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17、天然孳息 VS 法定孳息
A.天然孳息:是指依据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如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产生奶产品等。
B.法定孳息: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由原物所产生的物,如出租房屋所获得的租金、依据股本金获得的股息等。
C.二者区别:①天然孳息与原物是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法定孳息是将原物提供给他人使用而产生的对价,体现的是用益法律关系。概言之,天然孳息是派生之物,法定孳息是交易之物;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③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18、姓名权 VS 名称权
A.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B.名称权: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C.二者区别:①权利主体不同,自然人享有名称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②姓名权不可转让,但名称权可以转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将其对名称享有的权利全部转让给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19、名誉权 VS 荣誉权
A.名誉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保有并维护其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B.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所获得的荣誉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权利。荣誉是国家和社会对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民事主体所给予的积极的正式评价。
C.二者区别:①权利主体范围不同: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普遍享有的权利,但荣誉权则不同,只有在社会生产生活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卓越的民事主体,才可能获得荣誉权;②取得方式不同:名誉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权利,名誉权的取得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而荣誉权的取得必须通过自己的劳动,对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并受到国家或社会组织的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才能取得;③名誉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不得转让且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剥夺或撤销;但民事主体的荣誉称号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被撤销或剥夺。
20、抚养 VS 扶养 VS 赡养
A.抚养:即抚育、保护和教养,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长辈对晚辈。
B.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涵盖了抚养、狭义的扶养、赡养三个概念。狭义的扶养,是指相互扶助、供养,发生在同辈亲属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
C.赡养:即子女或者晚辈对父母或者长辈提供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发生在长辈和晚辈之间且只能是晚辈对长辈。
21、法定继承 VS 遗嘱继承 VS 遗赠 VS 遗赠抚养协议
A.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等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
B.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方式。在遗嘱继承中,订立遗嘱的人为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中选择。
C.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或者全部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在遗赠中,立遗嘱人为遗赠人,遗嘱指定的接受遗赠财产的人为受遗赠人,也称遗赠受领人。遗赠属于单方、要式法律行为,无需取得受遗赠人的同意。
D.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生前与扶养义务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义务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并于遗赠人死亡后享有按约取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有偿法律行为,亦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统一。
22、劳动关系 VS 劳务关系
A.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
B.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
C.二者区别:①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用工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包括法人、个体经济组织、民非组织等,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劳务关系双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②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③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调整;④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较低,合同内容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主要由双方自由协商确定。
23、劳务派遣 VS 劳务外包
A.劳务派遣:劳务派遣的对象是“人” ,即员工。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用工关系,因此用工单位对员工负有一定的义务,也有管理员工的权利。
B.劳务外包:劳务外包的对象是“事”,即一定的业务或工作。劳务外包不是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叫“承揽”。
C.二者区别:①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主要由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外包主要由民法典调整;②主体资质要求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设立的、获得劳务派遣资质的法人实体;劳务外包中的外包单位一般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③管理责任不同: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工作组织形式和工作时间安排进行劳动;从事外包劳务的员工应当由外包单位直接管理,发包单位原则上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
24、法人 VS 法定代表人
A.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营利法人(如事业单位、基金会等)和特别法人(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B.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自然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5、抵押 VS 质押
A.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B.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债权人(亦即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
C.二者区别:①标的物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或者权利(如支票、存款单、仓单等);②方式不同:抵押无需把抵押物交付给抵押权人;质押则需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③设立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通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或者对抗要件;质权的设立以交付质押财产为要件。
26、留置权 VS 动产质权
A.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亦即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B.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人享有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C.二者区别:①设立条件不同:留置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发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动产质权由当事人自由设定,由当事人合意而发生,属于约定担保物权;②占有动产的原因不同:留置权占有动产的起始原因一般是为了加工、修理等;动产质权占有动产的原因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③标的物与债权的关系不同:留置权的标的物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只有企业之间留置的才能除外;而动产质权则无此限制;④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不能当然地实现留置权,而应当先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时,留置权人才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直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而动产质权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债权的情形,质权人便可以实现质权。
27、按份之债 VS 连带之债
A.按份之债:是指数个债权人或者数个债务人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者负担债务。按份之债分为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B.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C.二者区别:①外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各个债权人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债权,各个债权人仅能请求该债务人向其履行其所享有的份额;相对于债权人,各个债务人按照确定的份额承担债务,各个债务人按照各债权人确定的份额分别负担相应的给付义务。连带之债,相对于债务人,多个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相对于债权人,多个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是一个不可分的整体,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②内部关系不同:按份之债是按照各自的份额清偿的,债权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之间不会发生内部追偿问题;连带之债,如果某一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或者某一债权人受领了全部给付,内部之间会发生追偿问题。
28、同时履行抗辩权 VS 先履行抗辩权 VS 不安抗辩权
A.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对待给付的权利。如果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己方义务。
B.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权利。
C.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29、约定解除权 VS 法定解除权
A.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在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享有解除权,并据此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约定解除事由是合同当事人自主协商约定。
B.法定解除权:是指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法定解除事由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30、定金 VS 订金
A.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
B.订金: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一般情况下,订金视为预付款。预付款属于价金支付债务的一部分,并且是提前履行部分债务,其作用在于使接受预付款的一方提前获得期限利益,支付预付款只是客观上起到保障相应债权实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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