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线路功率因数一般是多少(标准电力用户功率因数规定)
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工程配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为大都为0.8左右或更低,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及供配电工程设计手册的要求,工矿企业、民用建筑作为电力用户,其配电系统需要配置并联电力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装置,用以改善功率因数,确保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那么国家法规、标准中有关配电系统功率因数的规定是多少呢?做过配电系统工程设计的小伙伴们可能会毫不犹豫地回答:这还不清楚吗?在经过无功补偿后,配电系统的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这个取值,如果是在几年前,肯定是没错的,符合当时的国家法规和标准,但是,如果在如今新建的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工程配电系统中,还是这样设计,就错了哦。
- 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这一规定是从何而来的呢?
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这一规定出自2017年以前出版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工程配电系统设计人员对《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一般都比较熟悉,这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一个基本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颁布时间:2009-11-1,实施时间:2010-07-01,为现行有效版本)中有关于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值的规定如下:
“6.0.2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数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6.0.3 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述所提到的有关用户端功率因数值的国家法规、标准为《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
- 《供电营业规则》
1996年10月8日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是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规则,为现行有效法规,其中有关功率因数值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电。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SD 325-1989)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试行)》SD 325-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1989-03-20发布、1989-08-01实施,现已作废,其中有关功率因数值的规定如下:
“5.9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5.9.1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5.9.2其他100kva(kw)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 以上。
5.9.3 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以上。”
二、国家有关无功补偿标准的新规定
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发展、用电量不断增加、电网规模逐年扩大,国家有关标准对无功补偿方面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DL/T 1773-2017)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DL/T 1773-2017),颁布时间: 2017-12-27、实施时间: 2018-06-01,是SD 325-1989替代版本,为现行有效版本,其中有关功率因数值的最新规定如下:
“9 电力用户的无功补偿
电力用户应根据其负荷的无功需求,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其功率因数应达到以下要求:
a)35kV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负荷高峰时,其变压器一次侧功率因数应不低于 0.95,在负荷低谷时,功率因数应不高于0.95。
b)100kVA及以上10kV供电的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
c)其他电力用户,其无功补偿设备宜装设自动控制装置,并应有防止向系统送无功功率的措施。”
-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GB/T 40427-2021)
《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GB/T 40427-2021)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1-10-11发布,2022-05-01实施,为现行有效标准,其中关于功率因数值的最新规定如下:
“6.5电力用户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a)35 kV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考虑无功补偿后﹐在负荷高峰时,其变压器一次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在负荷低谷时,功率因数不应高于0.95。
b)100 kVA及以上10 kV供电的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
c)电力用户不应向系统送无功功率,在电网负荷高峰时不应从电网吸收大量无功功率。”
三、新建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工程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取值
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工程的配电系统的自然功率因数值一般较低,需要配置并联电力电容器等无功补偿装置,以确保配电系统功率因数符合国家现行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根据现行国家法规、标准《供电营业规则》、《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GB/T 40427-2021)、《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DL/T 1773-2017),新建工矿企业、民用建筑工程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取值如下:
1、35 kV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电力用户,在考虑无功补偿后﹐在负荷高峰时,其变压器一次侧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5,在负荷低谷时,功率因数不应高于0.95。
2、100 kVA及以上10 kV供电的电力用户,其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
3、其他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85以上。
在做外电工程设计时,配电系统功率因数取值还应根据用户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中有关功率因数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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