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法官的职业伦理地位(谈律师与法官法律素质的比较)
我日常开庭,时常听到法官叹息律师的素质问题!律师们是否觉得自己的法律素质需要提高?是不是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有可能他们感觉到只要是钱已经到手了,至于法律素质怎样那就在所不论了?特别是官司赢了与法律素质就更没有关系了!我的感觉如下:
一、法官与律师的法律素质的差异化。
a.综合法律业务来讲律师的法律素质高于法官的法律素质。
因为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具有全面化,不但需要从事民事工作,还要从事刑事工作、行政类案件工作、非诉讼法律工作。这是从综合性来讲 律师的法律素质高于法官的法律素质。
b.法官在专业性方面的法律素质方面总体上要高于律师的法律素质。
很多法官都是长期从事某一专业领域的审判工作,特别是四十岁以上的法官,已经成为这一领域的专家了!
c.从事综合审判业务法官的业务素质绝对高于综合业务律师的法律服务素质。
d.从事专业化律师的法律服务素质往往会高于一般从事专业审判业务的法官业务的素质。
e .以上是凡凡的进行区分,法官与律师业务素质的比较而已。也要因人而不同。
f.总体来讲从综合素质与专业素质来讲法官的总体综合及专业素质来讲是高于律师法律素质的。
二、律师行业的法律素质需要自己主动提高。
律师取得执业证以后基本就没有一个法律服务素质提高的强制程序。律师要向提高自己的法律服务素质只有需要自己具有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了,如果缺乏这样的自觉性,慢慢就会变成假律师了,只有一个律师证是真的,内在实质根本不符合从事律师职业的标准了。律师法律服务素质的低下,可能自己还没有发觉,法官是会非常明显发觉这律师的法律素质低下,出庭的同行也能看出律师的法律素质的低下。法官对于法律素质低下的律师是嗤之以鼻的。只不过国家对于法官的过高要求,不能贬低律师的规定,法官才强忍怒气?用一种比较温和的口气询问律师这样的做法是正确吗?这种说法是对于法律素质极其低下律师的完全否定!难道你没有听出来?你还要继续做这种极端低下的做法?有的人,根本就没有听出法官讲话其中的意思,还要继续坚持!哎呀!我可真服了他!
有一次我在劳动仲裁庭开过庭,仲裁员问我“王律师,你看今天开庭时对方的律师表现怎样?”,我说“挺好的。他是我的老大哥,执业的年限比我还多。今天开庭真出力。”,仲裁员就说了“拉倒吧!……”,我就保持沉默了。我的感觉,客气地说出来为好。日常凡凡批评是可以的。指名道姓的批评不好。
三、律师的法律素质并不是什么高大上的东西,只不过是日常基本法律知识具体应用而已。
我可以这样的理解,任何的法律事务均是普通的法律事务。任何的法律知识均是普通的法律知识。没有任何法律事务是高大上的法律事务,没有任何法律知识是高大上的法律知识。
难了不会,会了不难。
就这么简单。
律师日常不注意学习法律知识,一上法庭就漏趁(日常注意学习法律知识,要想法官及他人珍重自己,可以显露的意思)。开庭不是表演,那是实战。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我希望每位律师,日常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要想法官及他人尊重你,首先就要自己先来尊重自己。
到这里吧,今天就到这里吧!一休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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