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购物不合适及时退货(当当等4平台违反电商法)
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第一时间依照《电子商务法》第49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的规定,对亚马逊、京东、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唯品会、1号店、国美在线、聚美优品、酒仙网、天猫、淘宝、拼多多等十三家电商平台的合同成立条款开展调查。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项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电子商务法》施行后,电商平台中关于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送邮件确认发货时合同成立等类似条款将明显违反上述规定。
2017年,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曾开展电商“砍单”问题调查,部分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以商家实际发货或发邮件确认发货时为合同成立。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与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共同发表声明,督促广大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标《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及时调整不合规条款,杜绝“砍单”行为。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电商经营者切实落实《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于《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后再次对电商平台的相关条款开展调查。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2019年1月1日的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前及时修改了相关条款,在合同成立条款中规定或补充了“当您作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下单并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您货款支付成功后即视为您与销售商之间就已支付货款部分的订单建立了合同关系。”等类似内容,但仍有苏宁易购、蜜芽网、当当网、聚美优品等四家电商平台并未按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协议条款,仍规定实际发货或发送发货确认邮件时合同成立。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上述四家电商平台在《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仍未及时修改合同成立条款,其条款内容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将督促电商平台修改相关条款,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苏宁易购有关条款
1、苏宁易购平台中展示的商品以及其价格、规格等信息,其性质仅为要约邀请,是商家希望您向其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当您确定购买并成功提交订单时(您的订单内容应包含您希望购买的商品数量、价格及支付方式、收货人、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信息),视为您向商家发出了购买订单商品的要约;
3、系统将订单信息反馈至商家,经商家确认能够满足您的订购需求并向您发货(以订单状态为准)时,视为商家对您的要约作出承诺,此时您与商家之间就该已发货商品成立了合同关系;您可以通过查看系统显示的订单状态,了解您与商家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成立的时间;
4、在商家与您的买卖合同成立之前,您与商家均有权取消相关商品的订单,订单取消后,您已支付的款项将退回您的付款账户。
蜜芽网有关条款
“要下订单的话,您必须把您想要购买数量的所有商品放入您的购物袋。您在网站下了订单后,仅表示我司网站系统接收到了您下单的订单,只有我司将订单上的商品向您发出时,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
当当网有关条款
“当当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我们将发送给您一封确认收到订单的电子邮件,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是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送货确认的电子邮件通知您我们已将产品发出时,我们对您合同申请的批准与接受才成立。如果您在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产品并且我们只给您发出了关于其中一部分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那么直到我们发出关于其他产品的发货确认电子邮件,关于那部分产品的合同才成立。当您所购买的商品离开了当当的库房时,该物品的所有权和灭失风险即转移到您这一方。对于当当数字商品而言,由于其载体的特殊性,我们将不会向您发出通知发货的邮件,在您订购数字商品并支付相应价款后,关于数字商品的合同即成立。”
聚美优品有关条款
“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您填写的内容自动生成的数据,仅是您向店铺商家发出的合同要约;店铺商家收到您的订单信息后,将订单中的商品从仓库或商场专柜实际向您发出时( 以商品出库为标志),方视为您与店铺商家之间就实际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如果一份订单里订购了多种商品并且店铺商家只给您发出了部分商品时,您与店铺商家之间仅就实际向您发出的商品建立了合同关系。”
(来源:北京消协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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