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教育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怎么办理(教育机构不具备办学资质)(1)

随着社会资本的不断涌入,以及国家相应政策的不断放宽和完善,“让孩子赢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早已成为大部分家长的共识,各种民办教育机构早已是“眼花缭乱”的遍地开花。

然而,在民办教育机构近几年的办学实践中,办学许可证的取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质”的获取有着较为严苛的审批流程和条件,因为“资质”的取得对办学机构的场所面积、教学地点的租赁以及消防的合规审查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另外,在实践中许多教育机构在工商部门登记为“XX教育咨询公司”或“XX教育科技公司”等,虽然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为取得办学许可,但仍旧进行招生,进而发生教育教学活动。

没有取得相应办学许可的教育机构,在与其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我们不得不面对和探讨的现实问题。当教育机构与其客户,也就是学生或学生监护人发生关于教育培训相关事宜的争议时,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问题是不能忽视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相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司法裁判观点,对教育机构无资质办学时所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是否有效进行简要分析。

一、法律规定

探讨无办学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所签署的合同是否有效,参见下表中的法律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法规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我国对于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资质是否是签署教育培训合同的有效性的必备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且一般性的教育培训机构不属于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情况,那么就要考虑《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二、司法判例

顾某某诉彭某某、张某某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分别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一、二审程序审判完结,两审法院均不认为未获取教育培训资质将导致合同无效或存在欺诈情形。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

原告诉称上海劝思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无教育培训资质,因虽然上海劝思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并未取得教育培训的许可或经营资质,但涉案教育培训发生时,我国对民办教育培训并无强制性许可规定,换言之,上海劝思文化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许可即组织教育培训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处理范畴,不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不构成欺诈的法定情形,不能当然导致涉案教育培训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二审法院裁判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XX公司无教育培训资质而开办培训班对外招生授课的问题,因涉案教育培训发生时,国家对民办教育培训无明确的强制性准入等规定,故该问题非民事案件处理范畴。关于培训人员的资质问题,同样无明确的法律和政策规定,作为参加培训的孩子家长顾某某也无证据证明其在报名时要求对方提供培训人员的相关证件,且顾某某数次支付培训费用,其孩子也已经参加完成了全部培训课程,故顾某某以此主张XX公司欺诈,无依据。

三、律师认为

合同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认定无效。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规范与管理型强制规范,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应当认定合同无效,然而违反管理型强制规范,可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合同效力。换而言之,一般性的教育培训机构在为获取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外签署的合同的效力,不应简单的认为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情形,而《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对获得相应行政机关的“审批许可”的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中所明确的“效力性强制规定”。

一般情况下,我们识别何种规定为“效力性强制规定”的方法为: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表示违法其规定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综上所述,结合司法裁判观点以及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除特许经营、禁止性经营的教育机构外,不应认为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教育机构应当在先获取相关职权机关的审批许可就将导致合同的无效,也就是说,非特许经营或禁止经营的教育机构,在没有获取“资质”前提下对外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并不因“无资质/许可”无效。

(本文所表述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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