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划分(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害)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划分(劳务者在工作中受害)(1)

【业务背景】2011年7月,王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以下称王某等三人)诉至法院称:2011年1月2日,A公司将其北京公司户外高墙体广告制作及更换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发包给B公司,双方未签订合同,约定制作费及安装费共计2.1万元。2011年1月7日B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发包给C公司,双方未定合同,约定制作费6000元。2011年1月8日,C公司再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北京市某印刷部经营人杨某,双方未签订合同。杨某喷制了广告布,并找到王某、张某等人于2011年1月12日安装发布广告布。由于安装前无人对王某、张某等安装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亦未有人对安全责任及安全事项进行严格控制、说明,且各承包者无安全生产条件,同时超范围经营广告安装业务,导致王某从九米高的铁梯上摔下,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抢救无效,于2011年1月20日死亡。

现王某、王某某等三人要求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含来京人员)12519.5元,住宿费5780元,鉴定费5000元,医疗急救费44647.44元,来京亲属误工费3103元,护理费500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死亡赔偿金581460元,丧葬费25207.5元,被抚养人王甲生活费199340元,被抚养人王乙生活费13953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万元。A公司辩称:不同意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称公司原有广告牌损坏,需要重新安装,遂与有安装广告牌资质的B公司协商重新安装广告,B公司承诺给A公司做一个样品,A公司没有与B公司签合同,亦没有成立承揽关系。A公司不清楚B公司将此工程转包,死者王某不是A公司的劳动者,也非A公司雇佣。事故发生系因二人同时登上梯子,梯子因超重折断所致,事发后A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垫付了3.8万元的费用。

广告牌虽然安装在A公司上方,但A公司在地下一层经营,从安装广告牌到事故发生,无人通知A公司,A公司事前亦不知情。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辩称:涉案工程系B公司承包自A公司,双方针对项目的具体内容进行多次协商,且B公司与A公司对于安装的时间、大小有相关约定,并对制造价格进行了约定,总工程款2.1万元。以上足以证明B公司是从A公司承包的涉案工程,双方虽然无合意的合同,但A公司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格式的承揽合同,B公司尚未签字盖章,在此合同中针对承揽工程的时间、大小、价格进行约定。在A公司提供的承揽合同上有A公司签字。A公司虽未依合同支付工程款,而是由B公司先行安装,但广告行业就是先安装后付款。

B公司完成了工程的设计部分,将安装、喷印广告牌转包给C公司,A公司跟B公司的合同中未约定禁止转包。B公司经理和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曾到涉案现场。出于现场高度及安全的考虑,张某称应用吊车进行安装,物业公司经理表示必须使用梯子不能使用吊车进行安装,A公司的经理称要听从物业公司意见。具体安装时B公司未在现场。B公司不是死者王某的直接雇佣人,王某应该是具有高空安装经验的工人,王某本人没有高空安装的基本知识,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B公司承包A公司的工程,安装部分转包给C公司,B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B公司认为是李某雇用的王某。C公司辩称:C公司不同意王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B公司与C公司口头约定由C公司负责涉案工程的喷绘、安装,B公司答应给C公司6000元工程款,包括画面3000元、人工费1500元、吊车费1000元、旧广告布拆卸500元。因喷绘机器出现故障,C公司联系B公司的经理高某,高某让C公司帮忙重新再找个人后C公司介绍了杨某。杨某喷绘完毕后,C公司将其喷绘的广告布给B公司的高某看,高某看完后称质量不过关。杨某表示先安装看看效果再说。事发当天,杨某称有事,把喷绘好的布给了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因张某与杨某是朋友,张某帮忙把广告布送到了施工现场。

故C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杨某辩称:其不认识王某,也未雇佣过王某。涉案工程系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找到他,以1800元的价格找其喷绘。喷绘好后,B公司的高某并没有说不合格,张某以质量问题为由不支付他工程款。杨某才表示先安装看效果,于是杨某介绍李某给C公司安装广告布。安装费1500元是由C公司支付李某的,杨某称其不认识安装工人,也从未带工人去过现场。对赔偿金等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李某辩称:其认识经营复印店的杨某,杨某找到他说有个安装广告布的活,一共1500元。工人张某、死者王某等人都是其找来的,但其受雇于杨某。本案中,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王某某等作为死者的继承人对A公司、B公司、C公司、杨某、李某等提起诉讼,要求以上被告承担死者王某的各项赔偿金共计75万元。

【法律意见】

律师具体代理意见如下:一、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王某等人是受哪一方雇佣从事广告布更换安装工作问题,根据核实的事实,B公司从A公司处获得涉案工程工作后,将该工作转包给C公司,C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杨某;B公司认为杨某喷绘的广告布不符合要求,要求张某完成喷绘,杨某与张某商量先安装,并由杨某负责找工人,由张某出安装费。后杨某找到李某,让李某找人完成涉案工程安装工作,李某又找人从事具体安装。本案中包括死者王某在内的五人由李某召集,并由李某给付报酬,应认定五人与李某的雇佣关系成立。最终,法院确认王某等人接受的工作是受李某雇佣而来。

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王某受李某雇佣从事广告布拆装活动,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因此造成的损害李某应向王某等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等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经过层层转包,各级分包人均没有高空安装作业的资质,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发包方对承包方资质审查存在过错,故发包人与各分包人均应依法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王某自身安全意识不强,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三、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工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核实,涉案工程由A公司发包给B公司,后经各分包人层层转包,最终在具体安装工作中发生涉案事故,各级分包人在处理涉案工程的过程中均有相应过错。作为涉案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资质审查存有过错,应与各分包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死者继承人的诉讼请求,判令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继承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5万元。

【手记】

从法律意义上讲,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是独立的。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总包方会把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内容考虑进去。因为买方市场的原因,总包方会替业主承担很多不该承担的风险,其后总包方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把风险转嫁给分包方,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多注意涉及风险的条款。另外,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含2米)且为悬空的高度作业是高空作业。高空作业要注意使用脚手架、吊架、平台、脚手板、梯子、护栏、索具等料具和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且从事高空施工作业前,应进行针对性的书面安全交底,同时必须落实所有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作业。高处作业无法搭设严密的防护设施的,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上方牢固的物体上,并高挂低用。总之,高空作业要遵守安全防护措施。本案中死者王某、雇主及发包商和各分包商均未遵守高空作业安全防护的相关规定,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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