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拖欠工资可以直接劳动仲裁么(劳动仲裁耗时又麻烦)
前几年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段子,大概意思是“世上最让人痛苦的事情是上班,最最让人痛苦的事情是无偿加班,可要论最最最让人痛苦的事情,则莫过于无班可上”。能深刻看懂这句话并付之一苦笑的人,都是吃过见过、被生活所蹂躏过的主儿。
但如果再结合这句话被改编的出处——春晚小品《不差钱》——中的原话:“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情是‘人死了,钱没花了’;最最痛苦的事情是‘人活着,钱没了’”。笔者得出的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情是:痛苦地上班、加班,到头来却被老板拖欠工资没拿到钱〒▽〒。
不过好在这个“最痛苦”是有“解药”的,这个“解药”就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要的“服药”方式包括申请劳动仲裁、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支付令”。
传统的“服药”方式是在老板拖欠工资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出具仲裁裁决书,劳动者可依据该裁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出具调解书或出具判决书的,当事人可依据调解书或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如果一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如此一番折腾下来,劳动者的工资有没有要回来我不知道,但劳动者一定已经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法院门清儿了,甚至会影响其后的工作情况。
但在这繁复的程序之中,却存在着这样一股“清流”,或者说“绿色通道”,这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针对拖欠工资情况的“支付令”。
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囊括了“未按时”和“未足额”这两种情况——劳动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支付令”属于人民法院的督促程序,它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的,由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文书。
相较于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传统实现债权方式,“支付令”具有省时省力这一天然的巨大优势。
因为只要劳动者可以提供明确、合法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就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应在收到支付令十五日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用人单位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即使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成立,致使劳动者申请的支付令失效的,督促程序也会直接转入诉讼程序。
这无疑为劳动者讨薪节约了大把的时间,而劳动者可以用节约出来的大把时间创造更多的财富。
对于劳动者而言,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比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更加省时省力,而所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几乎是相同的。可以说申请支付令是劳动者的最佳选择。
不过支付令有其局限性,只能适用于用人单位“未按时”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这一单一情况,如果涉及其他纠纷的,劳动者还是需要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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