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可以对合同内容变更么(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变更有哪些区别)

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变更有哪些区别?

中标后可以对合同内容变更么(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变更有哪些区别)(1)

正确把握“实质性背离”与合同变更之间的关系。建筑工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自合同签订之后,由于履行期限长、变化大,随着施工进度的深入,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工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进行补充、变更是正常和普遍的。对建设工程开工后,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人工费大幅波动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在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价款的书面文件,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应属合同的变更,不宜认定为“合同的背离”。

最高人民法院林文学法官认为:“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精神,认定实质性背离,应把握好以下三点:第一,内容一般只涉及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三部分,对其他合同内容的变更,一般不宜认定为是黑合同。对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承、发包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谈纪要、往来函件、签证等洽商记录形式,变更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的书面文件,不宜认定为黑合同。第二,中标人作出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方捐款等承诺,尽管不是对白合同的直接变更,但属于新的变更方式,一般应当认定。第三,变更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是幅度很小的变更,一般不应认定为黑合同。但具体多少幅度才算构成黑合同,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各地的情况、司法实践和个案加以认定。如果黑合同的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但是并未构成对白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反或背离,属于合同变更,是合同自由原则的表现。只要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被认定为黑合同,而应该认定为对白合同的合理变更及补充,其效力应当为法律所承认。”[1]

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变更的区别,首先要准确区分建设工程合同的正常变更与合同重大变更导致实质性内容背离之间的界限。如果变化幅度较小,未对当事人权利义务造成重大影响的,则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不构成背离实质性内容,应以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2]在判定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这问题上,《八民纪要》第31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改变工期、工程价款、工程项目性质等影响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实质性内容享有的权利义务发生较大变化的,应认定为变更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据此,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存在不一致,而且该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足以对当事人主要合同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中标后可以对合同内容变更么(中标合同实质性变更与正常变更有哪些区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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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文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实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21页。

[2]杜万华主编:《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4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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