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学校处分需要全校通报吗(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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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校处分需要全校通报吗(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

小学学校处分需要全校通报吗

  • 平顶山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处分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管理,增强学生遵纪守法自觉性,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平顶山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辖普通中小学校(含民办)。本规则所称学生处分,是指学校基于积极管教和严肃校纪目的,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的一种处理行为。违规违纪行为具备以下特点之一,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后果严重、负面影响大。第三条 学校、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品德教育、社会公德教育、传统美德教育、日常行为规范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辅导,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在校期间(含校外劳动教育、社会实践期间)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教师应当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有关规定,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第四条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五条 学校应当在每学年开始时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第六条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高中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第七条 处分类别要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原则上处分从警告处分开始,实行逐级处分,在受低一级处分期间,继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给予高一级的处分。学生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以直接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高中学生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直接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时限一般为半年,学生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处分。对受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学校、教师应当注重与受处分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加强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辅导和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第九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十周岁以下小学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对小学学生不得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对初中学生不得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一般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处分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告知当事学生及其家长,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二)学校应当事学生或者家长的要求组织召开听证会;(三)校长办公会按规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高中学校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须按《河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规定》要求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四)将处分决定告知学生及家长。第十一条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或家长在被告知拟被处分后,3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学校接到学生或者家长提出的组织听证会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必要时可邀请社区知情人员参加。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受处分学生及其家长。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第十三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并于接到书面申诉申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第十四条 学生或家长对学校复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书15日内,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接到书面申诉10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核意见并予以答复。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应当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销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第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规则,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视情节对学校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第十七条 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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