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电费物业费(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拒交电费物业费(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1)

大小新闻客户端7月16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摄影报道)市民吕先生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拒交物业费,而物业也因此拒绝给他的电卡充值。7月9日,在市区凯旋大厦A座1007房间,吕先生汗如雨下,他告诉烟台民意通记者,他家里的电器和存放冷链货物的货柜都成了摆设,大热天空调不能用,这种情况已经持续近3个月了。

7月9日下午,烟台民意通热线记者前往位于芝罘区前进路三站科技市场附近的凯旋大厦A座1007室吕先生家,看到他家的电表已停止走字,室内冰柜空无一物,吕先生说:“因为停电,冰柜内的冷藏食品放不住,只得搬走了。”因为没电不能用空调,只待了不到10分钟,记者已经汗水湿透衣服,闷热难耐。

吕先生回忆,大约在4月下旬,他去物业公司为电卡充值,但被告知需要缴纳拖欠一年的物业管理费。吕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卫生清理不及时,消防管理差且混乱,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没想到,物业工作人员也以此为由拒绝给吕先生的电卡充值。3个月下来,吕先生找到多个部门投诉反映,但问题没有解决。

随后,记者联系上凯旋大厦A座物业工作人员。对方称,吕先生确实是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部门没有拒收电费,只是按照物业管理规定,每次只能给吕先生充值10元。“也就是,吕先生每次用完10元电费后,必须再到物业续充电费。”

吕先生说,一次充10元电费,如果空调、冰柜等家电全开,基本上不到一天电费就没了,那样自己就得天天跑到物业充电费。

对此,烟台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委副主任王智光律师表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王智光律师认为,吕先生到凯旋大厦物业公司为自己的用电卡充值,是在正常履行依约缴纳电费的义务,只有在吕先生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前提下,供电人才可向吕先生中止供电。物业公司以吕先生欠交物业费为由,限制吕先生充值,从而导致吕先生无法正常用电,违反了上述规定,由此对吕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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