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孩轻生溺亡事件(安徽高二女生投河自尽)
12月4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名高二女生投河自尽,多段现场视频随后在网络上流传,有网民质疑,处警民警救援不力,亦有网民认为:事发突然,民警水性不好,不贸然下水救人情有可原4日晚,望江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涉事警察已停职,当地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安徽女孩轻生溺亡事件?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安徽女孩轻生溺亡事件
12月4日下午,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一名高二女生投河自尽,多段现场视频随后在网络上流传,有网民质疑,处警民警救援不力,亦有网民认为:事发突然,民警水性不好,不贸然下水救人情有可原。4日晚,望江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涉事警察已停职,当地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
高二女孩轻生溺亡民警施救方式引发网友热议
据流传于网络上一段3分钟的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粉色上衣、黑色裤子的女孩站在齐膝深的河水中。身后两位民警试图接近女孩并进行劝导,同时不远处还有多名警察靠近。在此过程中,女孩突然跳入深水区。警察曾采用手拉手接力入水的方式接近落水女孩,但救援并未成功,女孩逐渐没入水中,不见踪影。而后又有人员入水施救,仍未成功。
有网民质疑称,女孩与民警最初相隔2米左右又站在浅水区,完全有可能阻止其行为,而后救援速度缓慢,欠专业,“连绳索都没准备。”也有网民认为当地水情复杂,又处寒冬,水性不好贸然入水施救反而更添风险。
6日,溺亡女孩的父亲周先生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当时孩子背对着民警、辅警,如果速度快一点应该能把她拉回来。他说,“小孩下水那么长时间,那个地方应该不是太深。而且小孩是背对着这些民警、辅警的,他们(指民警、辅警)如果速度放快一点,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把她给拉回来,这个能力应该做得到。当然救不救是他的权利,我不好说人家,(现在)由警方调查处理吧。”
网友热议中,也有不少人认为,画面中的几名民警可能不会游泳,如果贸然施救,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救援预案或存在问题,但可以理解民警的做法。
据报道,派出所方面表示,警方已经尽力施救,现场情况并非传言中的“见死不救”。深水区有四五米深,岸边非常陡峭,出警的四人都不会游泳,但都脱了衣服准备营救。
当地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当时率先抵达现场的是附近巡逻的1位民警和4位辅警,由于临时接到通知,事发突然,他们并未随身携带救援装备。而后巡逻车赶到,才带来绳索。
当地发布警情通报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
4日晚,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根据通报,12月4日13时许,望江县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望江县城吉水桥边有一女子欲投河自尽。接警后,处警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处置。在民警安抚劝导过程中,女子突然扑入深水区。处警民警展开施救,后将该女子打捞上岸,该女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4日的通报,当地已对涉事民警、辅警作出停职接受调查决定,对该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全面调查,并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记者了解到,涉事女生系望江中学的一名高二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其父5日向媒体透露,事发前一天,女儿曾说自己身体不舒服,要“掐点”去学校。通报称,其自杀原因正在调查,相关善后工作正在进行,公安机关对其不幸离世深感痛惜。
专业救援人士:不具备水上救援专业能力前提下民警的反应可以理解
据央视报道,专业救援人士表示,在不具备水上救援专业能力的前提下,视频中民警的反应可以理解。一旦操作不当,民警可能也会有危险。据专业救援人士分析,如果警察跟这个女孩接触,很可能会更早促使女孩做出异常举动。从他们的施救方式来看:作为警察出警,可能考虑不到这种情况,救援装备上可能存在不充足。按照正常情况,是不允许手拉手进行救助的。但是在现场作为辅警和民警,他们没有更好的办法,只能是以手拉手的方式进行救助。
专业救援人士说,若遇到此类情况,适合救援的方式是:如果身上有绳索,建议捆绑绳索进行救援。
律师说法:处警民警或不用担刑责但公安局可能将承担行政责任
12月5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对方表示,处警民警或许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局可能将承担行政责任。
“安徽省公安厅《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第35条规定,民警接到溺水、坠楼、自杀等情况的救助后,应当立即受理,并视情进行处置,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即对此类救助的要求,区别于刑事案件现场处置、行政案件现场处置。”殷清利表示,“该工作规范对此类紧急类事发的救助规定为‘视情’,即是充分考虑此类救助的危害性,也是充分考虑到民警是否具备此类救助的专业能力与客观条件。”
殷清利认为,这起事件发生在冬季水塘里,处警民警身穿棉衣,也没有携带专业救助设备,更不具备专业的冬泳技术能力。加之事情突发,仅在几秒中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在此条件下要求民警立即跳水救助,有可能出现人无法救起,而救助人身亡的后果。
他说,按照目前相关法律,追究民警刑事责任并不合理,民警也不应该因为自己的职务行为直接买单,“但是,民警的处警行为毕竟是公安机关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行为,因此公安局可能会构成行政责任。”
殷清利举例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曾于2016年时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事情发生在临邑县,当时同样是有人落水,警方在接警后,处警民警未携带救生圈、绳索等救援器材,尽管最终处警民警与现场群众共同积极寻找救援工具并组织现场群众对落水人员实施救援,但该落水人员依然不幸遇难。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时,报警人已明确警情是有人落水,但处警人员并未按照规定配备任何救助落水人员的救援器材,因此,公安机关实施的救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构成未善尽法定职责。
殷清利建议,该溺亡女孩的家属可以以当地公安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不作为及赔偿的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焦点热议:女孩轻生溺亡谁之责?一线民警身后应有强大支撑系统
该事件发生后,央视主播郭志坚表示:谁的生命都是一样宝贵,基层一线民警面对的警情千变万化,背后更应该有一个强大的支撑系统。他说,首先,年轻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但生命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样宝贵,挽救一个生命,不应该以牺牲另一个生命为前提。第二,事件正在全面调查中,网络上流传的视频不能代表全貌。围观者下结论总比当事人做决断轻松很多,与其无端指责,不妨先等一等最终调查结果。第三,调查结果不是终点,更希望由此做出改变。基层一线民警面对的警情千变万化,背后更应该有一个强大的支撑系统。比如接警部门是不是应该考虑再细致些,处警配置是不是应该更专业些,救生衣、救生圈、急救包等等应该成为警车标配;再比如联动机制是不是应该用起来,技能培训平时有没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是人民警察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环节都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中央政法委微信公众号“中央政法委长安剑”6日发文,从三个角度出发对该事件作出了分析:“没有成功挽救生命的救援,就是失败”;“没有依据事实真相的批评,只会让施救者寒心”;“当他们走上天台、跨进河流,一切救援都称不上及时”。
新华网则发表评论——《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去珍惜》。评论中说:“在这次少女溺亡事件的讨论中,‘科学’二字被多次提及:如何以有效谈判挽救生命,切实增强应急救援的及时性、专业性,提高施救成功率等,都是需要我们关注和反思的。”(记者 沈轶 综合新华社、央视、“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公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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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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