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导火索)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导火索)(1)

民事法律事实是什么?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从定义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生活事实都可以被称为民事法律事实,比如谈恋爱、聚餐、约会等,哪怕这些事实在生活中很重要,可是并不具有民法上的意义,不能产生民事权利与义务,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待劈腿的渣男、爽约的朋友、食言而肥的小人,我们大多只能诉诸于道德的谴责,而不能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在民事法规中有具体的规定,凡不在法律规范之内的,都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这并非法律不严密,而是为了确保私人领域不受侵犯,总要有“法外之地”留给个人独处,在那里,我们可以存放隐私,可以舔舐伤口,可以脱下面具做回自我。可以说,民事法律事实,给我们画出了自由的界限。

民法并不能够覆盖生活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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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就不是法律能够涉足的。

民事法律事实与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事实有两种含义:一是写在民法中的、静态的、假定的事实;一是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动态的、具体的事实。只有这个两个事实完全一致时,才能引起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如民法规定:结婚必须满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并进行结婚登记。

现实中男子甲25岁,女子乙22岁,双方相恋两年后,举行结婚典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没有登记。

甲与乙尽管感情融洽,生活美满,但是由于没有登记,缺少婚姻有效的法律要件,因此并不能产生民法上的婚姻关系,双方属于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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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需要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从一团乱麻的生活事实中抽取民事法律事实。比如在离婚诉讼中,法官会撇开一团乱麻的生活纠纷,首先要求双方提供结婚证,以证明婚姻关系的存在,然后再进行接下来的审理。

那么,哪些生活事实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呢?

根据事实的发生是否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行为两类。

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是指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或者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实。比如自然灾害、时间的经过、人的死亡等。

自然事实又可以细分为两类:

一是事件,指某种客观事实,它既包括人或动植物之生死、火山爆发、地震海啸等纯粹自然现象,也包括罢工、游行、示威、法院的生效判决等人为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以及发展均不由当事人的意志决定。

二是状态,即某个现象的存续。比如夫妻关系、近亲属关系、精神失常、对物的占有、下落不明、成年或未成年、善意或恶意等。这些均具有民法上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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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行为是民法中的重点,日常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不在进行着行为,这其中既有合法行为,又有违法行为,还有不受法律调整的行为。

合法行为包含了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其建立、变更或者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比如立遗嘱,就可以通过书写遗嘱或到公证处公证的方式建立起继承与被继承的民事法律关系;男女双方通过一起到结婚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表示出结婚的意愿,并建立起夫妻关系。

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不但采取了表露真实意愿的客观行为,还清楚地知道自己要为此做什么或者付出什么,并且愿意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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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也表露自己的意愿,但是,其结果却不是当事人自己能够决定的,而是法律予以规定好的,哪怕当事人不愿承担由此而来的后果也不行。所以,才有了“准”字。

常见的有意思通知,如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如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感情表示,如被继承人之宽恕,被继承人一旦宽恕了犯有大错的继承人,则该继承人继续保有继承权,无论被继承人的本意是否如此。

事实行为,是指当事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愿,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这种结果也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写作,作品一旦完成,作者即自动获得著作权,不必采取任何措施宣示权利;农民在宅基地上盖房子,房子一旦盖好,该农民即自动成为房屋主人。事实行为,不需要当事人想那么多,干就行了。

不合法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它们同样会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比如侵权行为往往会导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违约行为会导致合同解除,监护人不履行法定义务,可以变更监护人等。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学界对于它的讨论一直没有定论,这里仅仅是采用分类较为合理的一种。对于民事法律事实的研究,更像是医生拿着手术刀进行解刨,我们把纷繁复杂的生活归纳整理,砍去私人领地,剩下的进行划分,并一一定性,更有利于我们看清生活的本质——各种表象背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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