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人之于国也孟子原文停顿划分(数罟不入洿池孟子论森林使用权的习惯法)

寡人之于国也孟子原文停顿划分(数罟不入洿池孟子论森林使用权的习惯法)(1)

英国历史上,约翰王也曾经和周厉王一样“专利”,他也是将森林权利转移到国王手中。图为英国一处森林景象。 (人民视觉/图)

古代的山泽森林中有很多资源,如狩猎的动物及其毛皮、木材、药物、蘑菇、湖泊中的水产品等,这些原本是天然资源,在古老的习惯法时代,各氏族或部族分别对各自不同区域的山泽森林享有不同的权利,这些权利源自漫长历史中各种复杂博弈形成的惯例,并以习惯法的方式得到普遍承认。

在进入早期国家时代以后,氏族属民通过向保有山泽森林权利的领主缴纳一定收获,而得到相应的捕猎、采集或捕捞权,如《诗经·豳风·七月》中记载早期周人的农民入山狩猎,“言私其豵,献豜于公”,即将部分猎获献给领主,自己得到剩下的猎物,农民和领主根据不成文的习惯法,分别保有各自对于山泽森林资源的权利。

在封建时代,没有谁可以宣称自己有权垄断山泽森林的全部利益。周厉王曾经尝试扩大王权,将这种层层保有的山泽森林权垄断为国王所有,并任命荣夷公实行“专利”。当时的《微 鼎》铭文提到了掌管“籍司九陂”,《逨盘》铭文也提到“司四方虞林,用宫御”,即王室控制山林水泽的巨大利益。清华楚简《芮良夫毖》中记载领主芮良夫向厉王抗议,杜勇指出:“山林水泽之利本来为各级封君共享,厉王革典变成独占天地百物之利”(《清华简与古史探赜》)。周厉王的“专利”行为,遭到了贵族阶层的反击,将其驱赶出去,又恢复到封建习惯的轨道上去。

其后几百年,随着周代的“礼崩乐坏”,封建时代的习惯解体,代之而起的是孟子生活时代强大的王权和财政汲取体系。体现在山泽森林权上,就是王权垄断的扩大,封建私权的坍塌。《孟子·梁惠王下》记载,齐宣王向孟子询问周文王时代的王家猎苑有七十里,而我的王家猎苑只有四十里,但为何民众却觉得周文王的猎苑太小了,而我的猎苑太大了?孟子回答说,周文王的猎苑,“刍荛者往焉,雉兔者往焉,与民同之”,领主和农民都可以进入采集木材或狩猎,按照古老习惯享有各自的权利。但是齐王你的猎苑,别人到里面杀一只鹿,也等同于杀人罪。

从战国的齐国官印来看,有“亡麋”“麋鹿之禁”等印章,显然齐国设立有专门掌管国有猎苑的官职,实行“专利”。

《商君书·垦令》直接规定要“壹山泽”,即将山泽森林的资源全部收归国君所有,那么“恶农、慢惰、倍欲之民无所于食”,即君主把这些全部收归己有不但有经济利益,而且那些不好好给国君耕田的农民,再也没有去处和逃避的地方,只能老老实实耕田和打仗。龙岗秦简《禁苑》中就规定,“诸禁苑为耎,去苑卌里禁,毋敢取耎中兽,取者□(缺一字)罪”,严格禁止任何人触碰皇家的山泽森林资源。

对于战国时期出现的这一波对森林的“专利”,孟子提出强烈反对,在他看来,对于山泽森林的使用,要给民众留下空间,而不是君主独享。君主独享的山泽森林,一座座山头就像是一个个陷阱一样,民众稍有不慎在某处荒山猎获到兔子,或者野外湖泊捕捞到水族,都会触碰到法网,这是下等的与民争利行为。

对于山泽森林的使用,孟子主张尊重古老的习惯法,我们熟知的那一段“数罟不入洿池”和“斧斤以时入山林”(《梁惠王上》)其实就是在描述周代社会对山泽森林资源使用的不成文习惯法,这类周代的描述也见于《逸周书·大聚》《文传》等篇以及后来的齐国法律《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等。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就指出,这些内容是当时早就存在的习惯法。孟子强调了什么时候能网鱼,什么时候能进森林砍树这一大段,其实就是将对山泽森林的使用,要恢复到原初那种“共享”的画面。

英国历史上,约翰王也曾经和周厉王一样“专利”,他也是将森林权利转移到国王手中。在贵族反抗约翰王之后,签订的《大宪章》第47条,就明确规定“所有本朝所圈之禁苑将立刻解禁”,这和西周贵族取得的成就是一样的。除了《大宪章》,当时还专门有《森林宪章》,1217年与《大宪章》一起颁布,确保山泽森林之权不被“专利”,“它限制了国王对英格兰各地大片林地享有的权利,允许平民百姓在这些森林里放牧牲畜、挖掘水渠和从事其它关键的农业活动。在此之前,森林法极其严苛,受到土地所有者们的极大怨恨”([英]丹·琼斯《金雀花王朝》)。

孟子的思想,与“森林宪章”之类相通,开放森林权,对于贵族和平民都有共同利益。孟子正面评价世家贵族,将他们称为“乔木”“巨室”,并提出“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孟子·离娄上》)。因为他知道,在战国那种超级王权崛起的背景下,贵族和平民之间恰恰具有共同的利益。

(作者系大学教师、历史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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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竞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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