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算是跳单(先来了解下什么是)
相信大家这两天都对明星买房“跳单”新闻有所耳闻了,笔者就来告诉大家什么是“跳单”行为。“跳单”行为又称“跳中介”,多存在家政服务、房产交易等市场领域,具体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书面协议,中介公司按照协议履行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但是买卖双方或一方为了规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等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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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房地产泡沫让普通人购房成为一种奢望,好不容易攒够钱能够付得起首付了,找了房产中介提供房源,看了房本想付款却想起还要额外支付一笔高额的中介费,于是就想到了“跳单”行为,先拒绝房产中介提供的居间房源,随后想方设法找到了房主,双方私底下签订买卖合同,损害了中介服务公司权益,从而引起一系列包括居间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法律纠纷。
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制“跳单”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从条文可以看出认定“跳单”行为需要符合三个构成要件:第一、委托人已经接受了中介人的居间服务;第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机构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第三、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
那么经法院判决认定“跳单”行为成立的,委托人应当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报酬,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造成中介人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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