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大鱼号广告费(自媒体广告分成不足百元不让提现)

南都讯 记者吴笋林 通讯员吴博雅 自媒体作者林小华(化名)在天津阿里公司旗下“大鱼号”平台运营自媒体账号,约定平台与作者对文章内的广告收益进行分成。

但当林小华尝试将平台账户内分成余额65.01元提现时,却被平台以“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限制未能成功。

林小华为此诉诸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近期一审判决天津阿里公司旗下“大鱼号”平台制定的上述协议条款无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自媒体作者提现余额失败 起诉天津阿里旗下“大鱼号”平台

案情显示,“大鱼号”平台是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阿里公司)旗下内容创作平台,为平台用户提供账号注册、认证、审核、内容上传、发布等操作的信息内容存储、分发服务,平台会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相应金额的分润收益。

2018年2月起,林小华在“大鱼号”平台上运营自媒体账号,在先后完成2次提现后,当前账户余额为65.01元。

现林小华主张由于“大鱼号”平台在收益提现环节,设置了“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门槛,导致其账户内低于100元的金额无法提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该条款无效,并向林小华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

天津阿里公司辩称,双方已就“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规则达成有效约定,该规则没有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合同真实有效。

且由于林小华存在搬运、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大鱼号平台有权根据《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收回其分润权限、不再支付其账号内余额。

排除了用户支配百元以下收益权利 法院判决该格式条款无效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大鱼号”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规则是否具有效力?

该院认为,上述条款属于预先拟定并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属于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应综合审查条款是否存在免除平台责任、加重平台用户责任或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

法院认为,林小华通过发文累计获取了65.01元的分成收益,系个人劳动所得,属其个人财产,享有自由支配、处分的权利。

但由于平台设置了上述条款,导致包括林小华在内的部分用户无法提取、使用账号内小于100元的财产,平台也未提供用户注销账号后提取账号收益的有效渠道,故排除了该部分用户自由支配100元以下收益的主要权利。

天津阿里公司辩称设置“100元提现门槛”是为了避免大量用户小额、零散、频繁提现增加平台成本、降低运营效率。但法院认为,“大鱼号”平台规定了每月10-15日开放上月收益结算申请,该结算方式不会必然产生过度频繁提现的现象。

当前,各大内容创作平台部分设置了提现门槛,但也有部分平台允许用户在提现周期内提取账号内任意额度的收益,可见行业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惯例,天津阿里公司称该规则属行业惯例的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大鱼号”平台的提现规则包括提现时间标准、提现频次标准及提现金额标准三大部分。

其中,前两个标准在保障了用户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平台运营及管理需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提现金额标准则有可能会导致部分影响力较小、收益增长不稳定的用户,无法在可预期的、相对固定的期限内获取其自有财产。

平台在设置管理规则时,应当更好地考量其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更加注重条款的公平性及普适性。

最终,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中涉及“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相关条款无效。

但由于林小华确认其曾在平台发布过非原创文章,违反了平台关于原创及知识产权授权问题的约定,天津阿里公司有权不再向林小华发放其账户内收益余款,林小华要求平台支付账户收益余款的这一请求被驳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要防止互联网平台滥用契约自由 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

自媒体大鱼号广告费(自媒体广告分成不足百元不让提现)(1)

主审法官段莉琼。通讯员供图

广州互联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段莉琼认为,在网络信息服务中,互联网平台多采用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建立平台管理模式和规则,对于节省网络交易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网络平台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平台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无法与互联网平台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传统个别磋商范式下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面临挑战。

因此,司法应当更加关注互联网平台利用优势地位滥用契约自由原则、不合理扩张自身权利、限制用户主要权利等现象,一方面要有效发挥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矫正平台与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失衡。

本案中,“大鱼号”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是平台为了行使自治管理权而设置的规定,在已设置了提现时间及频次标准后,再叠加限制提现金额标准,且未向用户提供注销账号后的提现渠道或其他替代性补偿方式,单方面降低了平台应尽的向用户支付收益的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自由支配其个人财产的权利,该条款应属无效。

本案立足促进数字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妥善运用公平原则和合理性审查标准,围绕格式条款订立规则和内容控制规定等法律适用问题,规范格式条款的具体应用,引导平台更加关注条款普适性,更加尊重平台用户体验,以更加公平的内容生产、分发及收益机制,平等保障不特定的、分散的内容创作者合法权益,在制定管理规则的同时,为内容创作者提供一个自由、公开、透明的创作与展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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