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男童上学路上被3只恶犬咬死(8岁男童命丧犬口)
文/王春晓
最近,重庆奉节一名8岁男童被三条恶犬撕咬身亡的消息,再次引发人们对文明养犬的关注。
事发后,3只狗被紧急处置,狗主人也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控制。4月26日,男童家属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当地街道办事处协调下,他们已和犬主达成和解,由对方赔偿55万元换取谅解书。
包括重庆在内,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并开展文明养犬治理活动。有统计显示,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有137部。一些城市出台的养犬规定,动辄还被冠以“史上最严养狗令”,然而实施效果却甚微。
就在4月25日,湖北黄石一名退休老人在公园晨练后,被一只恶犬咬伤手脚,所幸艰难爬上树,才躲过一劫。据当地媒体报道,这条狗已连续咬伤4人。
2020年12月,河南省鹤壁市一名3岁儿童在街上玩耍时,被邻居家的看门狗咬伤后不治身亡。警方介入调查后,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郭某刑事拘留。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30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届时,遛狗不拴绳或不佩戴犬牌,将涉嫌违法。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原研究员陈向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近年来,因为狗伤人或致人死亡的事情时有发生,一方面使得老百姓越加意识到文明养犬的必要性,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养狗都应拴绳、打疫苗;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违规养犬的处罚力度也成为必然。
8岁男孩被恶犬咬伤身亡
4月22日早上,重庆奉节二年级学生小博(化名)在爷爷陪同下,前往4公里外的报国路小学。行至中途,因为忘带公交卡,爷爷返回家中去取,小博则和同学继续前行。
没想到悲剧很快发生。小博的亲属回忆,爷爷刚走没多久,路边突然窜出三条恶犬,直接扑向孩子,撕咬并将其拖行数米。在听到呼救声后,附近村民赶往现场,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现场视频显示,小博被撕咬后面部、颈部多处受伤,120急救人员到达后,其被当场确认死亡。经法院初检,小博系创伤性休克加合并气管离断死亡。事发后,三只恶犬被紧急处理,犬主陈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控制。
小博的亲属李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养犬的陈某做卤肉生意,家里修了冻库,平时养了两只狗用来看门,不久前,两只狗又带回外面的一只狗。在生产卤肉时,陈家常常将一些残余的骨头和肉扔给狗吃。
李先生提到,事发前,陈某家的狗经常不拴绳,曾有村民被追过,村里一只狗也被咬死。
因小博父母在外地打工,事发后才临时赶回家里。小博父亲曾向律师咨询,按照城镇人身伤害标准,陈某家需要赔偿92万元。但考虑到两家同村,且相距不远,以后还要相处,4月25日晚,经街道办事处协调,双方达成和解,由陈某一方赔偿55万元换取谅解书。
李先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陈某已支付41万元赔偿金,剩余部分承诺在10天之内偿还。“发生这种事情谁都没想到。”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天喜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犬主陈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面临处六个月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由于陈某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在确定刑事责任时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另外,陈某违反养狗法规的行政责任依然应当承担,并不因为承担了刑事责任就免除行政责任,两者违法事实并不完全重合,法律责任也不能相互替代。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郭天喜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无过错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只要不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文明养犬之难
在重庆男孩被狗咬伤身亡一事发生后,文明养犬的话题再次引发关注。
近年来,各地纷纷出台养犬管理条例,并开展文明养犬治理活动。如宿迁市将犬类管理作为强化城市治理、争创文明城市建设的重要一环,纳入创建文明城市考核细则,对于养犬人,若未对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逾期不改将处罚款一至五千元。
2020年1月,上海市公安曾提到将启动简易处罚程序,像交警查违章一样,对不文明养犬行为,比如遛狗不牵绳、大型犬不戴口罩等,进行现场执法处罚。
2018年,湖北武汉则在物业管理条例中增加了规范养犬行为的有关条款,违规养犬或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今年1月回应有关犬只宠物防疫管理等问题时提到,据初步统计,目前全国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5个设区的市制定了养犬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的地方还制定了不止一部,一共有137部。
这些五花八门的养犬规定,如何落地仍是个难题。多个地方的基层管理部门在谈及此事时表示,由于养狗基数大,有关问题取证难,执法难度大,导致管理成本较高。此外,地方出台的规定处罚力度低,而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不高,这是犬患难治理的一大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安徽省律协副会长周世虹在接受《法制日报》采访时也曾提到,尽管全国部分省、市都已经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于规范养犬行为有一定效果,但由于法律效力层级低、处罚设置过轻、缺乏可操作性等原因,导致狗患无法根治。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的《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全国狂犬病报告发病290例,死亡276人,死亡率超过97%。狂犬病仅次于艾滋病、肺结核、病毒性肝炎,居2019年甲乙类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4位。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强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制定国家层面的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借鉴国外立法和执法经验,对养犬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规定养犬必须办理养犬证,外出时束犬链、挂犬牌、并由成年人牵领,强制注射狂犬疫苗、购买保险、缴纳“狗税”等。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开始施行。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上述法条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郭天喜认为,《动物防疫法》对饲养动物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责任,作了更加细致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强,但至于实施效果,要看政策宣传和法律执行。
陈向前表示,新的《动物防疫法》实施后,各地也将出台一系列举措,这将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除了政府各部门做好管理工作,犬主也应当题提高法律意识和个人素养,做到文明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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