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组是什么官(揭秘最高级别巡回检察组)

巡回检察组是什么官(揭秘最高级别巡回检察组)(1)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春雷(右二)在2021年第一批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对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监狱检察履职情况进行了解。(来源:资料图片)

检察官“冯森”,对于看过电视剧《巡回检察组》的观众来说是个熟悉的名字。

作为巡回检察组的主人公,“冯森”是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优秀代表,他在剧中或乔装改扮深入群众,或凛然正气扫黑除恶,或依法办案维护公义,或发掘罪恶昭雪沉冤,其中反映的都是刑事执行检察官的职责与使命,而这份职业的种种,与巡回检察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那么,什么是巡回检察呢?作为一项新制度,巡回检察是对监狱、看守所检察方式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2018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2019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均对巡回检察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总体而言,巡回检察不仅转变了检察机关对监狱法律监督的方式,更对刑事执行检察进行了优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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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平正义烙印在刑罚执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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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在监狱设置检察室的方式,对监狱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由于派驻检察室人员相对固定,导致产生“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等问题。

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为了提升监督效果,从根本上解决派驻检察存在的问题,自2018年5月起,最高检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方法,先后在山西等12个省份部署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8年10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正式确立对监狱、看守所实行“派驻 巡回”的检察方式。

监狱巡回检察于2019年7月在全国推开,截至2021年6月,检察机关组织对全国监狱开展了3700次巡回检察和768次“回头看”,共发现监狱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29122个,监督纠正24746个;发出检察建议书4110份、纠正违法通知书2870份,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21件,立案查办监狱系统职务犯罪82人。

“短短三年多时间,新制度便发挥了重要作用,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从理念到实践,都发生了可喜的转变。”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在接受《方圆》记者采访时介绍,通过监狱巡回检察,检察人员的监督理念更加科学,监督重点更加明确,监督敏感性明显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效果和监狱执法工作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

“巡回检察就是办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多次强调,巡回检察组是承担监狱巡回检察的办案组织,要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在这一思路的指导下,巡回检察组深入监狱一线,不畏艰难敢于担当,将公平正义烙印在了刑罚执行的每一个环节。

“从工作职责来讲,巡回检察的内容主要包括: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重点是罪犯教育改造、刑罚变更执行、监管安全活动情况等;从类型划分来讲,巡回检察有4种不同方式,分别是常规巡回检察、专门巡回检察、机动巡回检察、交叉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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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福谦告诉《方圆》记者,如果从组织者来划分,常规、专门和机动巡回检察一般由对监狱负有监督职责的人民检察院组织,交叉巡回检察一般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检察院组织。

具体来说,常规巡回检察主要针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执法活动;专门巡回检察主要针对监狱发生罪犯非正常死亡、脱逃或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事故;机动巡回检察主要针对日常监狱检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交叉巡回检察则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或省级院统一抽调检察人员,组成巡回检察组,检察组主办检察官由省级院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担任,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内,结合日常检察发现的问题,对监狱进行全面深入的检察。

“电视剧里展现的更类似于机动巡回检察,是试点过程中常用的巡回检察手段,而交叉巡回检察则规格更高,影响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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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巡回检察组》海报,图片来源:豆瓣

刘福谦告诉《方圆》记者,交叉巡回检察方式可以有效解决“熟人熟事”“讲交情顾面子”等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有利于更为深入、全面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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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最高级别巡回检察

2021年5月,最高检集中部署黑龙江、云南、上海、湖南、吉林、广西、四川等检察机关组成七个巡回检察组,入驻江苏省无锡监狱、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江西省赣江监狱、河南省豫南监狱、重庆市渝都监狱和甘肃省兰州监狱,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2021年第一批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

“此轮巡回检察,之所以是最高级别,是因为七个小组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杨春雷担任第一巡回检察组组长,云南、上海、吉林、广西、四川等省级检察院检察长王光辉、张本才、尹伊君、茅仲华、冯键分别担任第二、三、五、六、七巡回检察组组长。”

刘福谦介绍,在人员配置上,各组都是按照专案组的模式来设置,组员不仅有第五检察厅派员,也有全国各地检察院抽调的“精兵强将”,从侦查、审计、法医到计算机领域,既有熟悉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又有侦查业务能力强的,各组人数从20人到30多人不等,均是按照专长安排工作。

在最高检第五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吴飞飞看来,所谓“交叉”,既有南北交叉,也有东西交叉。从以往的“熟人熟面孔”变成“生人生面孔”,最大限度地“跨地域”进行检察工作,比如黑龙江的去江苏,上海的来内蒙古。

据吴飞飞介绍,在为期一个多月的巡回检察中,七个检察组“各显其能”,虽然“打法”不一样,但检察内容原则上涵盖监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罪犯合法权益保护等工作情况。

盯紧罪犯改造三大现场等重点部位,计分考核和刑罚变更执行等重点环节,聚焦涉黑犯罪、金融犯罪和职务犯罪“三类罪犯”,同时对上一轮省内组织的巡回检察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派驻检察工作情况进行检察。

在对太原第一监狱检察时,第二巡回检察组聚焦民警执法不规范、罪犯违反监管纪律事件及罪犯反映强烈的问题,坚持“一案双查”,既找监狱执法不规范、制度层面深层次问题,又找承担派驻职能检察院及其派驻监狱检察室履行监狱检察职能不到位的问题,梳理出日常检察中发现问题不及时、与罪犯约谈渠道不畅通等情况。

“有问题要及时通报,经验要及时交流,难题要及时化解,进度要及时调整,任务要及时部署。”云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二巡回检察组组长王光辉提出的“五个及时”,让在巡回检察过程中发现的线索能够及时被提交、分析、研判、跟进。

在对赤峰监狱检察时,上海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三巡回检察组组长张本才第一时间与检察院的负责同志个别谈话,随后,他带领巡回组深入第一线,检察派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履职情况,并查阅狱情分析会议记录、罪犯教育改造等案卷材料。

由此,第三巡回检察组发现了派驻检察人员对案件归档、检察信箱、夜间检察等派驻检察基本制度执行不及时;对严重违法个案检察建议未被采纳后的后续跟进监督不够;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两者未能形成有机结合等情况。

在对豫南监狱检察时,吉林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五巡回检察组组长尹伊君率队进入了罪犯生产、生活、学习“三大现场”,对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工作开展检察,坚持问题导向,反向检视检察机关的工作。

由此,第五巡回检察组发现,派驻豫南监狱检察室虽能够及时办理“减假暂”案件、开展事故检察,却也存在对监狱巡回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检察不细、开启检察官信箱不及时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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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巡回检察组“各显其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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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巡回检察组检察官查看监狱情况。(摄影/钟心宇)

巡回检察是监督的方式,也是侦查的手段。实际上,不论是对监狱的检察,还是对检察机关监督履职情况的检察,本质上都是一致的。那么,巡回检察组如何落实“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每个巡回检察组都有自己的“杀手锏”。

比如,对无锡监狱的检察中,第一巡回检察组在人员组成上有针对性地配备了法医、财务、电子取证和数据恢复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发挥专业人员的“侦察兵”“探路者”作用。

第一巡回检察组通过法医对保外案卷中诊断记录的审查,发现部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存在问题;通过网络技术人员对罪犯所用电脑进行数据恢复和现场检察,发现电脑存在违规内容。

在对赣江监狱的检察中,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第四巡回检察组组长侯亚辉和组员们在湖南省过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创造性地建立了刑罚变更执行、狱侦与狱政信息对照、干警违法违纪查处等九个执法数据库,梳理比对出可能存在的违规违法问题,发现了多起减刑、假释案件实体和程序违法问题,如财产刑关联减刑假释的法律执行不到位;减刑、假释只看考核分数,重大或者多次违规忽略不计等。

在对渝都监狱的检察中,第六巡回检察组在审查“减假暂”案件时,大胆拓宽思路,紧盯“有钱人”、涉毒犯、事务犯等罪犯的减刑案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六巡回检察组组长茅仲华通过检察机关涉密视频会议系统,与组员们“碰头”,就如何细致审查“减假暂”案件,发现其中的“猫腻”,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要求,确保工作井然有序。

第六巡回检察组敏锐发现,监狱未依法把握罪犯减刑从严标准,数名罪犯甚至存在违法违规减刑的情况。对“三类罪犯”也没有严格按规定提级审核,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挂钩随意性较大。

2014年以来的“三类罪犯”减刑案件,以及长期“保外就医”,以连续怀孕或生活不能自理等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等九类案件是第七巡回检察组对兰州监狱的检察重点。

厚厚的材料里可能藏着“大秘密”,一批又一批的案卷分门别类地摆放在办公区。四川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第七巡回检察组组长冯键除了重点查阅了部分卷宗材料,还与两名厅级职务犯罪罪犯进行了谈话。

第七巡回检察组发现,监狱存在违规报请减刑、立功审查把关不严、罪犯改造表现认定不当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背后,极有可能隐藏着违法犯罪的线索。根据这些发现,各巡回检察组正在有针对性地进一步调查核实。

在此次巡回检察过程中,各巡回检察组坚持党建引领,创新工作方法,突出检察重点,强化办案要求,共发现检察履职方面问题152个,监狱监管执法方面问题313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线索46件105人,移送纪委监委职务犯罪线索9件13人,其他犯罪线索20件38人,监狱民警等违规违法问题线索269人,巡回检察取得了较好成效。

“四十余天,坚持、努力、奋战;巡回检察,双赢、多赢、共赢!”“质量为先求极致,不达目的不收兵!”这是此轮巡回检察的宣言,也是他们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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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解决刑罚执行中的“顽瘴痼疾”

“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等问题,创新落实巡回检察制度,把派驻监狱检察改变为‘派驻 巡回’检察,更有力维护‘大墙内’的公平正义。”

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童建明在9月22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的表态。而这番话的底气来源于巡回检察组扎扎实实的工作。

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巡回检察组充分发挥人员交叉、视角不同、机动灵活、力量集中、形成震慑等制度优势,通过集中查阅监狱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卷宗,与罪犯谈话,受理控告申诉等方式,查找刑罚变更执行中的顽瘴痼疾,发现了一批线索,办理了一批要案。

实践证明,全面深入开展巡回检察工作,可以从一定程度上促进解决“纸面服刑”等刑罚执行活动中的“顽瘴痼疾”。

在2020年11月至12月,最高检组织对陕西省宝鸡监狱、广东省从化监狱、湖南省坪塘监狱的跨省交叉巡回检察中,发现不同程度存在减刑间隔期未满、罪犯被处罚后限制减刑期限未满即获得减刑等问题,并对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剖析,反馈并督促监狱整改。

在2020年7月至10月各省开展的省内交叉巡回检察中,浙江、贵州检察机关重点检察黑恶罪犯、职务罪犯等重点罪犯的刑罚变更执行,广西、山东着力摸排“减假暂”案件背后的徇私舞弊及其他渎职侵权职务犯罪线索,立案查处了一批职务犯罪案件;甘肃在巡回检察中对6名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情况进行实地复查核实,对其中2名罪犯建议收监执行,得到监狱采纳。

“在巡回检察工作中,重点检察内容之一是包括涉黑罪犯等在内三类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接收罪犯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及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的案件线索并依法处置,这对于向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升扫黑除恶工作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刘福谦说。

数据显示,2020年5月至11月,检察机关对2018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已经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的涉黑涉恶及“保护伞”案件的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共发现财产刑执行各环节履职不当情形2278件,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523件,已纠正1449件,纠正率为95.14%,监督推动执行金额3.8亿元。

刘福谦告诉《方圆》记者,在巡回检察过程中,通过严格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可以将依法办案、追赃挽损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效结合,最终达到维护公平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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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回检察面临哪些难点

“对监狱开展巡回检察,就是要围绕监狱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刑罚活动情况等去发现问题,再通过检察监督帮助监狱有效解决问题,保证国家法律在刑罚执行活动中正确实施,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秩序稳定,促进监狱提升改造质量,促进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吴飞飞告诉《方圆》记者,在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中,他们也遇到不少困难。

吴飞飞介绍说,首先是时间短,任务重,人力不足。最初定的是为期一个月的交叉巡回,但最后各组都延长到了40多天,这还是在组员们经常工作到深夜的情况下。

其次是地域交叉带来的问题,一个地方的人突然到另一个地方工作,不仅要重新熟悉当地的监狱管理规定,还面临与当地服刑人员、监狱干警的语言交流问题,另外,气候、饮食也需要逐步适应。

此外,还有当地监狱对检察工作的不理解和消极应对,导致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等问题。

在吴飞飞看来,监狱巡回检察的重点是检察监狱刑罚变更执行、罪犯教育改造、监管安全活动情况,注重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以及对违规违法问题背后职务犯罪线索的查办。在巡回检察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工作重点,合理分配人员力量和安排工作节奏。

“除了具体实践上,巡回检察制度在运行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制约发展的难点问题。”

刘福谦介绍说,首先是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平衡。一是发现问题情况不平衡,各地经巡回检察发现监狱民警执法违法违规问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多少不均,发现深层次问题多少不均,深入分析问题原因督促整改力度不均。

二是对监狱的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力量分配不科学。有的地方派驻检察职能基本未变,有的地方派驻检察严重虚化、弱化,工作模式未完全转变到以巡回与派驻有机结合的方式上来。

其次是个别地区巡回检察工作开展不够充分。一是工作深入程度不够。有的地方复印监狱材料多,但研究分析少,审查意见少;审查书面材料多,但现场走访、实地检察、清监查号、回看监控、复听亲情电话等较少。

二是自我监督有待加强。有的巡回检察中没有对检察室工作开展检查,没有体现对之前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持续跟踪与督促,距离最高检要求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的要求有差距。

此外,巡回检察的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巡回检察各主体的职能、责任与相互关系尚未完全理清,如巡回检察流程、调查取证方式、立卷归档要求等目前暂没有明晰依据,在交叉巡回检察中先期的“检察主体”和后期的“监督主体”存在“两张皮”问题,职能、任务、责任需要进一步明确等。

在刘福谦看来,一项新制度在推广和运行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需要正确认识客观对待,用发展的眼光来审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不断补齐短板、补强弱项,在总结借鉴以往好做法的基础上,着力推进理念思路、体制机制、队伍素质建设,不断完善和深化巡回检察工作,打造巡回检察改革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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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驻”和“巡”的有机结合

监狱巡回检察改革以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监狱检察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对派驻检察工作也有新要求。在当前监狱检察“派驻 巡回”的工作模式下,要正确处理好对监狱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关系,把“驻”和“巡”有效结合起来,实现巡回检察和派驻检察优势互补。

在刘福谦看来,首先,要加强对巡回检察与派驻检察工作职责的研究,更好发挥“巡”的优势和“驻”的便利。根据派驻检察人员的实际情况,厘清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职责范围,使巡回检察制度优势得以充分彰显,派驻检察的监督基础作用发挥得更好,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监狱检察工作整体质效,确保对监狱的全面监督。

其次,要加强统筹、精心组织巡回检察工作,充分发挥四种监狱巡回检察方式的作用和功能,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巡回检察的组织、领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巡回检察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

最后,要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强化派驻检察室作用,加强日常监督。对派驻检察人员要定期轮岗交流,为巡回检察发挥好“前哨”“探头”作用。

此外,巡回检察制度的成长也始终得到全国人大代表的关注与支持。从2020年到今年5月,最高检在对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开展督导和跨省监狱交叉巡回检察中,邀请了数名全国人大代表参与,并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建议,接受监督。

“受邀参与巡回检察督导工作令我印象深刻,整个团队的业务能力非常扎实,督导成效非常大。”

回忆起参加的省内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督导工作,全国人大代表马晖玲表示,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监督,以公开促公正,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行使。

他们以实际的举措,践行着新时代检察官的职责和担当。通过巡回检察不仅能够发现监狱存在的问题,还可以找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因地制宜地完善,助推检察工作更进一步。

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参与过交叉巡回检察工作,在她看来,推进巡回检察工作,提升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效能,是适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人民群众新需求、司法体制改革新要求、国家治理新形势,检察机关主动做好供给侧改革的新举措。

方燕建议,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理顺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的关系,发挥好巡回检察的制度优势,同时做好对看守所的巡回检察工作。

“巡回检察制度是非常必要且有意义的,可以有效防止‘权力长青苔’,也能为公平正义‘把关’。”

参加今年上半年最高检第一巡回检察组对无锡监狱巡回检察的全国人大代表欧阳华指出,交叉巡回检察从注重发现和提出问题向注重发现、提出和推动有效解决问题并重转变;从注重对外监督向注重对外监督与自我监督并重转变,提高巡回检察质效。

参加对宝鸡监狱巡回检察“回头看”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宋亚平则建议,作为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维护法律的刚性,还要体现出司法的温度,通过艺术的渲染、人性的关怀教育人、改造人。

参加今年上半年最高检第二巡回检察组对太原第一监狱巡回检察的全国人大代表李桂琴建议在押人员集训期间要增加室外活动,对集训监区涉黑涉恶人员单独关押。

全国人大代表阎美蓉表示,通过与服刑人员谈话,发现党的十八大以后判刑的职务犯罪罪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改造表现积极。党的十八大之前入狱的职务犯罪罪犯对自己罪行认识不深刻,建议加强对此类罪犯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

除了细致的建议,在对巡回检察深入了解的基础上,人大代表们也表达了对巡回检察制度更多的期待:希望最高检能做好顶层设计,持续深化监狱巡回检察,常态化开展交叉巡回检察和巡回检察督导工作,完善相关监督机制,把巡回检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维护“高墙内”的公正。

巡回检察组是什么官(揭秘最高级别巡回检察组)(5)

转自《方圆》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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