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未找到章莹颖的情况(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

作者|张智然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律师

如果要我来决定人民最好是在立法机关被忽略,还是在司法机构中被忽略?我会说,将人民置于立法机关之外害处更少些。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重要。

—— 托马斯.杰斐逊

美国未找到章莹颖的情况(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1)

备受关注的张扣扣案尘埃落定之后,大洋彼岸令人魂牵梦绕的章莹颖案也于今天有了判决结果:美国伊利诺伊州中部地区联邦法院法官詹姆斯·沙迪德美国当地时间18日宣布,2017年绑架和谋杀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的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沙迪德当天在法庭上宣布,因陪审团12名成员未能就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达成一致,他决定判处克里斯滕森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克里斯滕森同时因向美国联邦调查局撒谎的另两项罪名而被判处一共10年监禁。

美国未找到章莹颖的情况(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2)

尽管章莹颖案控方检察官詹姆斯·尼尔森(JamesNelson)在结案陈词时,基于章家对爱女的厚望、被告人手段之残忍、辩方减刑理由之无力,向陪审团陈情,建议“正义必须得到伸张,请给予克里斯滕森判处死刑”。但该案陪审团12人未能就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克里斯滕森最终逃脱了极刑的制裁。

据福克斯新闻记者透露,审判结束后,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陪审团成员告诉该记者,在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最后投票比例为10:2,10人支持死刑,2人持反对意见。这一结果最终没有改变,因此陪审团无法得出全体一致的结论。

在此期间,陪审团问了法官好几个问题。

陪审团:请问法官,我们的裁决结果之后会被用来做什么?会被用作接下来的上诉证据吗?

法官:在考虑裁决的时候,陪审团不应该考虑之后的上诉或者审判流程。

陪审团:法官,我们需要帮助。如果我们陪审团无法做出统一一致的裁决,结果是什么呢?

法官:法庭会判处被告终身监禁。

据悉,辩方在听到法官做此回答时,看上去似乎很满意,因为这可能暗示着终身监禁将会是最终的裁决。

这样的判决结果,相信大多数国人都是无法接受的。在国人看来,或许杀害章莹颖的凶手比张扣扣更应该判处死刑。但这就是美国的司法制度,陪审团只要有一人反对判处被告人死刑,那就不能对其作出死刑判决。

美国的陪审团究竟是怎样一个组织?死刑判决为何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必须是一致裁决?在美国,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是一致裁决呢?

一、美国陪审团的性质:陪审团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

在美国,陪审团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它是美国人民实现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彰显美国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标志。除非美国的民主制度被推翻,否则陪审团制度将与美国的国家制度共存亡。

陪审团这一机构,深深植根于美国人民有关民主的启蒙价值观中,按美国人的理解,只有有权惩罚罪犯的人,才是真正的国家主人。陪审团制度,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应运而生的。普通公民通过直接负责的诉讼(包括民事案件),以实现人民对公共生活乃至社会民主的控制。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陪审团制度,是美国人民实现其核心民主价值观的体现。

陪审团其次才是美国的一种司法制度,如同立法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构一样,陪审团实际上是国家的执法机构。

二、美国陪审团的宪法依据

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除弹劾外,所有犯罪皆由陪审团审判;此种审判应在犯罪发生的州内进行;但若犯罪不是发生在任何一州之内,审判应在国会以法律规定的一个或几个地点进行。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1791年]

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指控者享有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不偏不倚的陪审团予以迅速而公开的审判的权利,该地区应事先由法律确定;被告知指控的性质和原因的权利;同不利于他的证人对质的权利;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作证的权利;取得为其辩护的律师的帮助的权利。

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1791年]

在普通法的诉讼中,争执价值超过20元者,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并且,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美利坚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

美国著名的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上诉人加里·邓肯,在路易斯安那州第25司法区法院被判普通殴击罪。依路易斯安那州的法律,普通殴击属于轻罪,最高刑为2年监禁和300美元罚金。上诉人要求陪审团审判,但由于路易斯安那州宪法仅对可能判处死刑或苦役监禁的案件才允许陪审团审判,所以主审法官拒绝了这一要求。上诉人被定罪,要在县监狱服刑60天,罚金150美 元。上诉人要求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进行复审,理由是,拒绝给予陪审团审判,侵犯了美国宪法赋予他的诸多权利。州最高法院认定“被上诉的判决没有法律方面的错误,”拒绝颁发调卷令( a writ of certi oani)………上诉人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复审,主张美国宪法第六和第十四修正案保障对于量刑可能长达2年以上的受到州刑事起诉的被告人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

大法官怀特发表最高法院意见:基于这个国家过去和当代的标准,可判2年监禁的罪行是一项重罪而非轻罪,因此,上诉人有资格获得陪审团审判,拒绝其要求是不正确的。

判决结果:撤销原判决,案件发回,由陪审团重审。

三、陪审团一致裁决的意义及发展

《十二怒汉》是有史以来描写“陪审团评议”最为出色的电影,它包含了有关陪审团制度的真知灼见。很多人觉得一致裁决已经过时,但这部影片却让我们坚信必须原汁原味地保留陪审团制度。陪审团是社会的良心,当刑罚绞肉机就要吞噬无辜生命的时候,陪审团是有望阻止悲剧发生的最后一道防护网。

——保罗·伯格曼:《影像中的正义》,1996年

一致裁决是陪审团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征。史上有文字记载的首次一次裁决发生在1367年,当时一家英格兰法院拒绝接受11比1的有罪判决,而那个反对者表示,宁可死在狱中,也不同意有罪判决。此后,一致裁决的要求得以巩固。

为什么要适用一次裁决?因为一次裁决的规则表达了一种理念:一次裁决的关键之处在于评议,而不是表决;在于一致而不是分歧。

需要说明的是:美国陪审团裁决,并非简单的投票表决,而是真正意义上的评议。当一个案件有多数陪审员认为有罪,而只有一、两个陪审员持无罪观点时,他们就会竭力去阐述自己认为有罪或无罪的理由,以说服对方同意自己无罪或有罪的观点,以求达到一致裁决的结果。这整个评议过程,就是各方达成共识的过程,从而也使得占少数的个人见解不至于被忽视或者被简单的投票所淹没。

亚里土多德将这种集体智慧独树为代表民主的最佳论点:当“多数”统治时,每个人都被视为孤立的普通人。当这些普通人聚在一起时,比他们各自做决定时,能够获得更多的理解:“因为身处多数之中的每个人各有一份德行和谨慎,当他们聚在一起时,形成的行为方式是一个人的。一些人理解这一部分,一些人理解另一部分,这样他们便理解了全部。”

最终,一致裁决,使得每个人都依次说服别人或者被说服,从而达到一致的结果。这便是一致裁决的意义之所在。

当然,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自然也会存在最终无法达成一致裁决的案件,比如章莹颖案。这说明任何一项制度并非十全十美,都会存在一定的弊端,美国陪审团一致裁决制度也不例外,这项制度在美国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争议。但是,我们在评判一项制度的利弊时,应首先观察其代表的核心价值观和精神实质,这样才能作出较为客观的评判。

一致裁决制度在美国各州也遭受了一定程度上的质疑。在著名的约翰逊案和阿波达卡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明确了各州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陪审团审判中采用一致裁决原则,然而在此之后的30多年里,面对这种自由,大部分州在法律实践中还是选择了继续遵循着普通法关于一致裁决的传统:虽然在影响和争议相对较小的民事案件的陪审团审判中,已经有超过半数的州开始接受非一致裁决,但在刑事重罪案件中,除路易斯安那和俄勒冈外,其他州依然恪守一致裁决原则,比如说章莹颖案。

【九比三的定罪】约翰逊诉路易斯安那州案[ Johnson v.Louisiana,92S.Ct.1620 (1972)]

根据路易斯安那州宪法和刑事程序法典,凡刑罚为苦役的刑事件,应交由12人陪审团审判,9名陪审员表决作出有罪裁决。本案原则问题是,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这些允许在某些案件中作非一致裁决的规定是否有效?

上诉人约翰逊争辩说,为了赋予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以实质内容,依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一州必须在所有刑事案件中排除合理怀疑,并且要求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无可置疑的是,陪审员们应被告知,只有在超越合理怀疑地确信有罪的情况下,才能作有罪裁决。当然,并没有这样的主张:如果本案的定罪是一致裁决的,证据方面就可以不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标准。上诉人关注的事实却在于,不是所有陪审员都投票赞成有罪裁决,因为有3人主张被告无罪,超越或者说排除合理怀疑没有被满足,因而对他的定罪是不坚实的。

大法官怀特发表最高法院意见:路易斯安那州案法院的判决应予维持。

大法官斯图尔特的反对意见(大法官布伦南和马歇尔附和):依照今天的判决,9名陪审员可以完全漠视同一陪审团中不同种族和阶级成员的不同见解。只有陪审团的一致裁决,才能使潜在的偏执与顽固减到最低程度。持这种偏执与顽固态度的人,可能在证据不足时定罪,或者在有罪证据清晰明了时裁决无罪。

我持反对意见。

同样持反对意见的还有杰弗里.阿布莱姆森,他极力推崇一致裁决。

——— END ———

作者简介

美国未找到章莹颖的情况(从章莹颖案的判决结果)(3)

张智然律师

张智然 中国执业律师,一九八八年一月起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考,获得律师资格。自一九九三年十二月起至今在深圳执业,现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在三十余年的律师生涯中,张律师共成功地办理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千余件,还先后受聘担任了数十家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张律师多次接受《南方都市报》《深圳晚报》和《晶报》等报社的委托以及受邀作为深圳电视台法治频道法治时空栏目的嘉宾,就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发表法律意见,其承办的案件,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晚报》《新快报》《晶报》《南方都市报》《律师与法制》等报刊上均有报道,新浪网、搜狐网等各大网站也有登载。

张律师曾在《广东律师》《深圳律师》《安徽律师》和《律师与法制》等杂志及《中国律师网》等媒体发表论文数十篇。

张律师箴言:我有幸成为促成社会公正的一员,我将用我的知识、智慧和信念为您敲开通向公正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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