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几个问题(会计实务一文读懂企业会计准则之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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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呀!

今天我们开始学习《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以下简称“41号准则”)。

41号准则是我国会计体系中为数不多的披露准则,主要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本篇主要介绍41号准则的适用范围、其他主体中权益的定义、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以及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适用范围

41号准则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同时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的,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准则要求的信息,不需要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重复披露相关信息。

下列各项的披露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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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定义

(一)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

41号准则所指的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是指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使企业参与其他主体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

参与方式包括持有其他主体的股权、债权,或向其他主体提供资金、流动性支持、信用增级和担保等。

企业通过这些参与方式实现对其他主体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在本准则中,其他主体包括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包括共同经营和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等。

结构化主体是什么意思?

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因素而设计的主体。

通常情况下,结构化主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仅与行政性管理事务相关。

结构化主体通常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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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

(一)对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

企业应当披露对其他主体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这些判断和假设变更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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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个例子:

甲企业集团持有乙公司40%的股份,但甲集团认为其能控制乙公司,甲集团在其2021年报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作出如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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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投资性主体的判断及主体身份的转换

企业应当披露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

企业(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并披露该变化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包括对变化当日不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投资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以及相应的列报项目。

企业(母公司)由投资性主体转变为非投资性主体的,应当披露该变化及其原因。

四、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

(一)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41号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包括子公司的名称、主要经营地及注册地(一般指国家或地区)、业务性质、企业的持股比例(或类似权益比例)等。

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同于企业持有的表决权比例的,还应当披露该表决权比例。企业可以采用表1的格式来反映企业集团的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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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的非全资子公司的相关信息

除披露企业集团的构成外,如果子公司少数股东持有的权益对企业集团重要的,企业还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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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外,企业可以采用表2的格式来披露上述1、3项要求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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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综合收益等。企业可以采用表3 的格式来披露重要非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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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数据来源于重要非全资公司的财务报表,不是根据少数股东的持股比例计量出来的。此外,数据还需经过一定调整。

企业在子公司的权益(或权益的一部分)按照财务报表列报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的,不需要披露该子公司的上述主要财务信息。

(三)对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的重大限制

使用企业集团资产和清偿企业集团债务存在重大限制的,企业应当在合并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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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协议的约定、或者由于子公司少数股东享有保护权利而对上述行为有重大限制,就应该对这种限制的内容、性质和影响金额进行披露。

(四)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相关信息

对于合并财务报表中的结构化主体,41号准则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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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本准则所指的支持不属于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通常是由特定事项触发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财务支持”,是指直接或间接向机构化主体提供经济资源。如无偿提供资金、增加权益投资、豁免债务等。

本准则所指的“其他支持”,通常是非财务方面的支持,比如提供人力资源管理或其他管理服务等。

(五)企业在其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份额发生变化的情况

企业在其子公司的所有权权益份额发生变化,会产生丧失控制权和不丧失控制权两种结果。不同的结果,所披露的重点有所不同,具体披露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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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资性主体的相关信息

企业按照合并财务报表准则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且存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并对该子公司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情况予以说明。

同时,应当披露该子公司的基础信息和与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1)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基础信息

企业(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对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基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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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企业是投资性主体的,对其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中的权益,应当披露与该权益相关的风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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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下一篇我们继续讲解《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剩下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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