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音研究的主要成果(7个音级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吗)

上古音研究的主要成果(7个音级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吗)(1)

文 | 饶文心

前段日子,偶然看到某知名学者在其公众号推介他的一本新著,看了一下文中开头的内容,就觉得该书关于音乐材料来源的观点不大对头。在第一章中,作者开宗明义、言之凿凿地宣称他的“发现”:“人类除了音乐的所有艺术,都源于对大自然的模仿。……但音乐不同,……构成音乐的材料是音阶——do、re、mi、fa、sol、la、si。这7个音阶在自然当中不存在,完全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创造这些‘无中生有’的音阶比创造‘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的文字更不容易。”

这段话错在对音乐的一个基本认知:与所谓“这7个音阶(此处应为‘音级’)在自然当中不存在,完全是人类的发明创造”恰恰相反,构成音乐的材料非但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反而是自然界本来就具有的,是自然界已经存在的声音物理现象。人类即便再有上天入地的本事,也发明不了音乐中所用的材料。构成音乐的材料不是人类的发明,而是人类对自然物理声音现象的探索与发现。

人类音乐所用的乐音皆基于自然音响法则。所谓乐音的自然音响法则,即乐音在声学或音响学(Acoustics)上的物理自然规律。我们知道,激励一截管或一段一定张力的弦,都会产生有规律周期性振动的明确音高,其间基音成倍数分节振动产生的简比谐音即是自然物理现象。任何一个乐音都是在不同高度的八度音域内由某个基音及其一系列倍数谐音组织起来的复合音,其组合排序非人工所为,乃是天然形成的一种有序的固定不变的音高关系,这便是“谐音列”(Harmonic series),或称“倍音列”(Overtone series),此即为人类音乐的自然材料。被誉为“声学之父”的法国音乐理论家梅森纳(Marin Mersenne,1588-1648)在他的重要著作《谐音概论》(Harmonie Universelle,1636)中首次发现并阐述了乐音构成的复合音原理,即任何一个乐音都是由基音与一系列的谐音所构成。这便是构成人类音乐基因组的序列编码,是宇宙自然造化赐予的一组神奇律数结构和八度内固定不变的音高关系。八度音高关系是一种基于频率比为2/1的自然物理法则,八度是宇宙赋予的一种自然音响现象,对人类不同民族的音乐而言它是惟一不变的尺度。

音乐中所有用到的音都是八度以内的音及其在不同音区的重复。换句话说,人类无法获得不重复八度以内的任何音高。人类音乐所用的音高关系,都是在八度内作某些音高选择,或运用不同的生律法对八度内的音高进行推演。基于音乐实践的自然律属于前者,基于人为创制的演绎律属于后者。演绎律是经某些民族的智者摘取自然谐音列的某个简比音程根据实践需要加以推演的结果,诸如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阿拉伯十七律、二十四不平均律等。而绝大多数民族的音乐并非来自计算,只是在音乐实践中对某种谐音乐器的直接演奏,或凭借对自然谐音列感知的音高进行模拟与迁移。

无论是印度人唱“sa ri ga ma pa dha ni”,还是巴厘人唱“ding dong dang deng dung”,或是中国人唱传统的律吕、工尺谱,或是唱近代舶来的“do re mi fa sol la si”,或是用各种拟声词吟唱,无论采取哪种唱名都是基于自然法则的音高模仿,乃“以耳齐其声”。人类族群在世界不同的地域,在同样的八度里取7个(只少不多)基本唱名,异口同声唱着相同步幅的音高。那些从不计算音律的民族不在意合乎什么律制,不管精确还是模糊,只受自然法则的约束,循蹈自然规律不跨越基本音级之间的“临界值”,按照本民族的音乐审美各行其是。

在所谓高文明的发生地,印度两千多年前的吠陀经典里已经有了吠陀咏唱的音高记载。考古发现在2700多年前古埃及法老的墓室中就有了多种乐器。在古代伊朗以及两河流域,公元前三千多年就出现竖琴及琉特类弹拨乐器。在中国发现了八千多年前的贾湖骨龠……这些乐器都会产生出源于自然谐音列的音高关系。难道说,有一位法力无边的宇宙主宰用一种通行的音高标准在某个特定的时空里点化人类?如果真有这样一位主宰的话,那就是天道,就是伟大宇宙的自然赋予,就是生活在地球上各个地域的人类族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自然谐音列的探索与发现。不论是沐浴两河流域文明曙光的苏美尔人,还是隐居在太平洋岛屿或亚马逊丛林里的原始部族,早期的人类从遍布全球的炊火筒、无孔笛、号管、乐弓、口弓、口簧等器物上便获得了自然谐音列一定范围的固定不变的音高关系,于是人们在管身上钻孔,在弦位上布品,或先或后探索发现拓展,将这些固定的音高关系模拟和迁移到音乐实践当中。

可以说,全人类都在异口同声地唱着,不约而同奏着自然谐音列赐予的共同音高,其差异只不过体现在不同民族对自然谐音列某个简比关系音程选择的偏好不一而已,或者说是人类的某些智者精英经过不懈探索和计算,人为加以改造所产生的演绎律音程而已。有些民族选择了谐音列中的自然音程,而有些民族精英则用数理方式计算推导,整出一个个人工演绎律。但无论如何,其音乐材料皆道法自然,源于自然谐音列。谁想要发明创造出一个“自然界没有的”音高,那是绝对不可能的,人类是无法做到的。不光人类,自然界的鸟类、海豚、鲸鱼等生物均能发出物理使然的乐音,这些都是经科学家研究证实的事实。

如果这7个音级在自然当中不存在,完全是人类的发明创造,那么又是谁率先发明了它们呢?如果说以贾湖骨龠的考古发现证明是中国人的祖先最早发明了这7个音级,那它们又是何时、如何成为一种整个人类都能心悦诚服统一接受的标准,进而传播到世界各民族族群当中去的呢?当然,我们是拿不出由中国人发明的音高关系向世界传播的证据的。

7个音级的音高关系不是一种文明向另一种文明传播,不是中国发现了八千年前的贾湖骨龠,就领先世界而向他文明传播。正如赫尔姆霍兹所说,“毕达哥拉斯分别以2/1、3/2、4/3的不同弦长数比得知八度、五度、四度的音高关系,不可能推测他的部分知识是来自遥远古老的埃及僧侣,只能说人类的生理听觉对简单数比产生的和谐感知是共通的。”(《音感论》导论,1895)当然也不可能推测毕达哥拉斯与管仲有过交集。音乐中所用的材料是大自然对人类的赋予,是人类同源殊流、不约而同对自然谐音列的摘取、模拟或迁移。至于后来“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等各种演绎律的产生,充其量只能说是人类某些知识精英人为推演的产物。即便如此,这也是为适应某种音乐实践的需要对自然材料、对自然谐音列的人为演绎分割和改造,绝不是人类“无中生有的发明创造”。

古人云:“夫七声者,兆于冥昧,出于自然;理乃天生,匪由人造。”(《乐书要录·论二变义》)朱熹亦说:“律吕乃天地自然之声气,非人之所能为。”由7个基本音级构成的音阶是人类对自然法则的必然选择,“只用自然界没有、完全是人类创造出的7个音符”实乃违背声学自然规律的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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