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央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 日前,湖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领罚单,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关于保险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保险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因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

关于保险机构董监高任职资格规定

央广网北京2月6日消息 日前,湖北银保监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领罚单。

湖北银保监局表示,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7月6日,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与聂XX签订劳动合同,聘用聂XX入职省公司市场营销部。2018年5月17日,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向原湖北保监局报告,聘任聂XX为长安责任保险荆门中支临时负责人。因聂XX未通过高管任职资格审批,该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湖北保监局报告聘任蒋X为长安责任保险荆门中支总经理。经查,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期间,聂XX存在实际履行长安责任荆门中支负责人职责的情况。

同时,湖北银保监局认为,时任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总经理田玖红对上述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湖北银保监局决定对长安责任保险湖北省分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田玖红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更多精彩资讯请在应用市场下载“央广网”客户端。欢迎提供新闻线索,24小时报料热线400-800-0088;消费者也可通过央广网“啄木鸟消费者投诉平台”线上投诉。版权声明:本文章版权归属央广网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转载请cnrbanquan@cnr.cn,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