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车春运期间合法吗(有哪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春节将近,远离家乡在外学习、上班的大家纷纷准备返乡过年。不过,春运期间,相关火车票常常一票难求。于是准备返乡过年的大家不少选择拼车回家,一方面解决买票难,另一方面还能互相分摊费用以实现经济环保,可谓是好处多多。不过,拼车回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大家在拼车时候要注意合理规避相关风险,平平安安回家,快快乐乐过年。

对于驾驶员来说,在与他人一同拼车回家的过程中,收费应该要合理,一般跟乘车人AA油费和过路费比较合适,不宜超过该成本。若是超过该成本费用,则其拼车行为会被认定为“营运”,而根据法律规定,从事“营运”是需要相关资质或者手续的,若是没有,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营运。

根据最新的《道路运输条例》,若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在经过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之余,还会被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大家不要认为就春节一趟拼车,就算有违法所得也不多,真的被抓了罚款也没多少,从而产生侥幸心理。因为法律也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是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将直接处以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是构成犯罪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千万不要为了一时的蝇头小利冒如此巨大的法律风险。

另外,收取超成本的费用搭载他人,若是在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发生损害的时候,也需要承担更严格的赔偿责任。具体而言,若是驾驶员是免费让乘车人乘车,或者是只收取了AA之后油费和过路费的,则这种非营利性拼车行为可被界定为“好意同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这种好意同乘的情况下,若是发生了交通事故致同乘者受伤并且属于好意施惠的驾驶员的责任的,除非该驾驶员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该交通事故的,比如酒后驾驶、闯红灯等等,如果不存在前述行为,则应当减轻该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若是在成本之外还收取了额外费用的,则驾驶员就与同乘人形成了运营合同,那么随之产生相应的运营保障义务。在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即使不是自身的责任导致交通事故,驾驶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是自身的责任导致交通事故的,更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不过,网友们想必也是注意到了,前面法律规定对于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的,也只是减轻赔偿责任,而不是免除赔偿责任,那么其中就还是存在法律风险。于是,有的网友们想出了签订“免责条款”的主意,事先约定乘车可以,但是不论生死,责任自负。那么,这样的免责条款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呢?

若是这样的免责条款,针对的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约定,则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一般是会认可约定的效力的。但是,要是针对伤亡生死问题进行免责约定,则该约定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因为《民法典》第506条明确规定,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合同,均不得约定对人员造成人身损害进行免责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因此,准备拼车回家的驾驶员务必特别注意,一方面不要收取高于成本的AA费用避免被认定为非法营运,另一方面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仍然要十分谨慎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己和同乘者安全到家,否则若是因为自己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同乘者受伤,还是会产生法律上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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