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铎王朝的第六任国王(贵族女性自我权力显现)

都铎时期一些贵族女性再婚时选了比自己社会地位低、年龄小很多的男性作为再婚对象,有的甚至属于贵族集团之外,不仅没有贵族头衔而且出身卑微。虽然这样的再婚选择并不是都铎王朝时期贵族女性再婚的典型,但也不是凤毛麟角。

纵观这一时期贵族女性的婚姻,有相当多的贵族女性再婚时都选择了自己所处的社会等级之外的人,虽然做出这种选择的原因各有不同,但仍然可以从中找到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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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婚的选择与女性自我权利的运用

16世纪英国的贵族女性毫无疑问都必须接受婚姻生活,抛开这种简单表面现象,实际情况稍显复杂。近代早期英国妇女的地位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的婚姻是用来稳固家族的社会、经济、政治地位的交易。几乎所有贵族女性的第一次婚姻都是为了家族利益而不得不顺从家长们的安排,大部分人的再婚也遵从这种模式。

然而,也有一部分贵族妇女再婚时敢于选择门不当户不对的婚姻,她们最终嫁给那些既没有头衔也没有显赫家世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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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情况下,成为的寡妇的贵族妇女应该保持独身或者谋求另外一桩利益婚姻,大多数人这么做是顺从了社会为贵族女性制定的标准,还有人是出于自己的选择,当然也包括被迫的情况。她们用尽浑身解数,充分发挥从小所受的家庭教育,将对结婚对象的角逐看成是一桩有利可图的事业。

然而也有一些处在社会上层的贵族女性再婚时选择的丈夫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经济条件都远在她们之下,而且通常都比她们小很多。十六世纪,部分精英女性选择贵族集团外再婚的做法就是对自我权利运用的表现方式。但显然还有一些贵族妇女面对再婚对象选择时,愿意做出能够被社会接受并且对自己的社会地位和财富有帮助的选择,如伊丽莎白·哈德维克的再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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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贵族女性最终都会选择婚姻生活,担任一个大家庭女主人的角色,这就不难解释为什么很多学者在定义那个时代妇女角色的时候,都会将其放在婚姻家庭的范围之内,从那个时代贵族家庭的内部权力结构中解读贵族女性的作用和地位。

这一时期的贵族女性已经开始想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寻找自我权利运用的机会,也许,再婚的选择为贵族女性提供了一次机会,让她们这个一直在社会中缺席的群体,有机会行使自我权利,寻找有利于自己的婚姻,不论是财富还情感上的满足,她们都让社会看到作为一名贵族女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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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再婚的选择与社会等级观念

十六世纪贵族的婚姻安排通常不是出于个人的选择,贵族家庭会将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然后再挑选出合适的联姻对象。个人的情感倾向在选择婚姻伴侣时并不会被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

结婚时,婚姻双方的年龄越小,就越缺乏主导权。贵族家庭的年轻女孩无可厚非地要遵从家族对自己的婚姻安排,并且没有任何权利反对父母为自己挑选的配偶。但这并不意味着都铎时期的贵族女性一辈子都要和父母为自己选择的配偶生活;根据当时社会普遍的高死亡率,超过33%的初婚都维持不到15年。她们至少再婚选择伴侣时有了一定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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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产生了大量有关描述男女理想婚姻家庭生活的文学作品,在这些所谓的幸福婚姻中,妻子都必须作为丈夫顺从的伴侣。然而一些诸如日记和信件之类的私人文献却展示了那个时代完全不同的婚姻关系。有理由相信所谓的理想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能够经常实现的,集团外婚姻理所当然地被认为是不会幸福的,因为“无论如何,贵族都要牢记自己的血统有别于其他阶级。”

所谓贵族女性的集团外婚姻,又称为异族婚姻,是指贵族女性选择了比自己社会等级低的男子作为婚姻伴侣,组建家庭。这种结合势必会导致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占据主导权,在家庭生活中拥有更多权力,而这并不被当时社会所接受。这与男权社会所期望的男人天生就该在婚姻生活中行使绝对权力的原则背道而驰。这也许就是为什么当时社会无法接受这种异族婚姻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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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讲,当贵族女性面临再婚对象的选择时,也应该要充分考虑到家庭地位和父权制的威严。然而,贵族女性们再婚时似乎并不再热衷于完全把婚配当做是追求名望和利益的手段。所以都铎王朝时期贵族妇女们初婚和再婚的区别就在于:成为寡妇的贵族女性拥有一定的自由,这让她们反抗父权社会对女性的掌控成为可能。

当时社会的评论家们对于贵族女性再婚的现象都表示出不屑一顾。尤其是对贵族女性选择集团外婚姻伴侣的做法更加嗤之以鼻。认为她们是耐不住寂寞,忘记了自己的血统和对家庭承担的义务。但却对守寡后不再结婚的贵族女性给予过分夸张的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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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太古子爵夫人传记就称赞她在丈夫死后终身守寡,没有再嫁的事迹。“这种例子在英国并不常见,尤其是在这个道德观念崩溃的年代。我们随处可见一些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贵族女性,在丈夫死后,不仅没有为丈夫守寡,甚至都没有找和自己一样拥有崇高社会地位的人结婚。而是和她们的仆人,甚至是一些身份更卑贱的男人结婚。”

当时社会达成一致共识认为,这种和“身份卑贱”的男人结婚的行为对社会等级秩序造成混乱,而那些克制自己,没有和贵族集团之外的男人结婚的贵族女性们则是支撑了“伟大的生存法则”,顺应了上帝在人间钦定的等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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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16世纪的都铎社会仍然是一个等级观念深入人心的社会。社会和贵族集团对于贵族女性再婚的期盼都是希望她们能够保持集团内贵族联姻,虽然,贵族女性选择族集团外再婚的情况并不罕见,但是她们必须面对来自家族和社会的抨击,以及自身社会地位受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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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再婚的选择与贵族孀妇的自由

对于都铎时期的贵族女性来说,守寡期间,无论是从法律还是社会道德方面来说,都是她们一生中最独立自主的阶段。寡妇们拥有比任何女性更多的自由为她们自己选择配偶,丈夫去世,成为寡妇的贵族女性们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代替亡夫在家中的地位,有权主持和管理各项事宜,这是贵族女性们获得的唯一机会,能够合法地接触丈夫的财产。

寡妇拥有的自由是显而易见的,在获得自由的同时她们通常十分富有。丧夫寡居的贵族女性与待字闺中和初为人妇的时候相比,身份已经截然不同。至少她们不会再在财产方面受到别人的牵制。这主要得益于同嫁奁制度紧密相连的寡妇所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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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世纪的英国社会,由于长子继承制的缘故,出生在贵族家庭的女儿只有成为家族唯一的孩子才可能继承土地,成为富有的女继承人,这种情况在样本对象中是比较少见的,大部分贵族女孩都是非土地继承人,她们在结婚前毫无财产能力可言,夫家就希望新娘能带进一笔数额较大的现金作为妆奁。对此新娘的父亲不得不为女儿提供一笔数额较大的现金,好让她嫁进满意的夫家,也就是现在所说的嫁妆。

作为回报,新郎的父亲必须用书面契约的形式保证在自己儿子死后,为新娘提供一笔财产,就是寡妇所得财产。贵族之间的联姻总是牵扯到一大笔动产或不动产从女方家到男方家的转移,男方家要保证在未来给新娘提供一笔相当数额的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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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婚姻中牵扯到的财政因素,贵族在联姻前女方家族的成员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仔细推敲婚姻契约,这种谨小慎微是为了一旦自己的女儿或者姐妹成为寡妇后,可以获得最大的利益。一些联姻的失败也往往是因为在签订婚姻契约时,男方家族给出的寡妇所得资产无法达到女方的要求。

在贵族女性寡居期间,可以充分享有对寡妇所得财产的支配权。这种财产拥有权通常会随着寡妇再嫁而消失,尤其是当她的再婚对象和她同一社会等级或者高于她的社会地位;当时的社会习惯就是如此,甚至法律也明确规定已婚妇女的财产在这段婚姻期间是归其丈夫所有的。这就导致有未成年小孩的贵族寡妇在考虑再婚问题时,通常会将财产的损失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因为她们有责任保护自己和前夫孩子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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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再婚的选择与王室监护法庭

很多贵妇女再婚时都倾向于异族婚姻,她们选择的结婚对象一般都是比自己小很多,财政状况不如自己的男人。已经获得的社会地位和财富让贵族寡妇们选择再婚对象时可以更多的满足自身的需求,而不用像初婚时必须考虑社会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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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和初婚时不同,大部分贵族妇女再婚时不会把能否获得物质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监护法庭作为一种增加王室财政收入的策略在都铎王朝时期成立。贵族的婚姻安排和财产管理都要受到王室监护法庭的干涉。虽然,这种来自王室的干涉没有初婚时贵族面临的干涉那么严格,但是贵族孀妇想要缔结一桩王室反对的婚约,还是要面临失去财产和社会地位的风险的。然而,这一时期,还是有不少贵族孀妇不再畏惧王室对自己的控制,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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