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应遵循哪些原则 商品房屋租赁的有关常识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下有关商品房屋租赁的政策法规。按照法律的定义,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首先,合同订立。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同时,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部分无效。可见,房屋租赁行为虽受到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约束,但究根到底主要还是一种民法法律行为,由平等主体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到合同的目的。同时,特别提醒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如广东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广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住房租赁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同时,要求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在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时应当提供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阅读。

然后,禁止行为。属于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或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其他禁止出租等情形的房屋,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同时,出租住房的,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其次,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第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同时,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如在房屋租赁期间内,因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转让房屋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同时,承租人不幸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再次,租赁合同备案。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保证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有关基本的信息。房屋租赁登记本案证明遗失的,应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在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最后,法律责任。第一,出租人的法律责任。一是出租人未及时修复损坏的出租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延长租期。二是出租人将禁止出租的房屋进行出租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三是违反最小出租单位或人均居住最低标准、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或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是未按照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或者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租赁终止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承租人的法律责任。一是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或正常使用,致使租赁合同受到损害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二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三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我们今天要分享的关于商品房屋租赁的常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好了,今天就暂且到此为止,我们下回再见。

道听途说只是招式,读书方能练就内功,听本号释义才能打通任督二脉、融会贯通。原创不易,欢迎各位朋友关注本号和在看、转发文章,万分感谢!

房屋租赁应遵循哪些原则 商品房屋租赁的有关常识(1)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

    分享
    投诉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