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监事被起诉过(案说公司法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高级管理人应当注意)

注册公司监事被起诉过(案说公司法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高级管理人应当注意)(1)

注册公司监事被起诉过(案说公司法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高级管理人应当注意)(2)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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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公司监事应其他股东的书面请求,以公司名义向高级管理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在主观上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在此情形下,才能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案涉监事未能举证证明其主观存在重大过失、客观造成实际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监事以公司名义向高级管理人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之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属于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支出,在无明显反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故而由公司承担。

【关联法条】

公司法T5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T56: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T15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法T15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诉讼主体】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孙某,被上诉人李某某、刘某某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1.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某、刘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一、李某某、刘某某对甲公司负有勤勉、忠实义务,且该二人负有举证责任,一审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举证责任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

1.一审法院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尽到的勤勉、忠实义务所应达到的标准认定有误。法律对公司董事的勤勉、忠实义务规定较为原则,没有相应的细化标准,但不等于没有标准。另案判决中载明,判断董事的勤勉义务应当采取适度标准,就是董事应当善意、合理、审慎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尽到处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谨慎的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所需要的注意义务,当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时候,董事应当就自己善意、合理、审慎地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李某某、刘某某以各种无端理由推脱并怠于提供监事履职所需的相关资料,实质就是为了妨碍了公司监事履行职权。二人擅自修改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乙合伙企业)的出资期限,帮助该股东逃避出资义务,未经公司股东会决议擅自对外投资设立珠海泰吉煜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且让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等等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侵害公司及各股东根本利益的恶劣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更是肆意侵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据此,足以认定李某某、刘某某违反了对公司的勤勉、忠实义务,并且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二、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勤勉、忠实义务对甲公司造成了实质损害,且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1.甲公司监事王某在(2019)002号《关于监事检查事项的确认》的回函第三条【费用及承担】明确指出:①根据《公司法》第54条、第56条的规定,对公司监事或其委托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公司承担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②因检查工作所涉及到的费用及其明细需要实际发生才能确定,要求监事在工作开展前回复“明确告知该项工作需要公司承担的费用金额及限定金额”的做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③对“超出的费用由监事方承担”的说法,需要执行董事李克纯先生/女士、实际控制人刘某某先生/女士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或章程规定。针对前述监事对于专业服务费用回应的事实,一审法院认定错误。

3.本案中,监事履职而发生的专业领域机构和人员协助的服务费用符合市场规则,且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甲公司负有履行的义务。

4.如果李某某、刘某某遵守法律、恪守职责,不滥用控制和过度支配公司的便利,本案中产生的会计、法律服务相关费用就会避免,因此,由于李某某、刘某某恶意阻碍公司监事履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与前述费用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且属实质损失,应由李某某、刘某某承担。

5.至于监事履职所产生的费用,无论监事是否要求公司予以报销,均不能抵销李某某、刘某某的过错和应向公司承担的责任。

三、李某某、刘某某实质掌控着监事履职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在公司负有义务的情况下,同样负有交付和提供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公司监事依法享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要求执行董事、经理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等权利。

2.法律和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可以拒绝监事检查公司财务,李某某、刘某某实质掌控相关的会计资料而负有提供义务。

3.李某某、刘某某的行为实属侵害公司利益,监事有要求纠正的权利,要求李某某、刘某某向公司提供监事履职所需要资料,完全能够解决监事行使职责从而解决公司治理瓶颈,无需另案解决。

【被上诉人辩称】

不同意甲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1. 李某某、刘某某不负有举证责任,仍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2. 李某某、刘某某并未违反勤勉、忠实义务,未对甲公司造成损失。

3. 监事以监事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行使股东权利没有任何依据。

【一审认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公司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某、公司控股股东刘某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责任纠纷之诉,属于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一审法院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本案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李某某、刘某某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甲公司所主张15万元是否系二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三是李某某、刘某某应否承担如实提供监事履行职权所需资料的责任。一审法院将逐项进行分析。

一、本案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依法由监事会主席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本案中,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未设监事会。王某作为公司监事,依据公司股东郑梭南、司聃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请求提起诉讼通知书,以公司名义对公司执行董事李某某、公司股东刘某某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赔偿之诉,符合《公司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的规定,故原告主体适格。李某某为公司的执行董事,而刘某某为公司控股股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本案适格被告。刘某某辩称2020年4月前其并非公司高管,但从李某某、刘某某在本案一审中提供的邮件、声明等证据来看,刘某某不仅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时系甲公司的高管人员,故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李某某、刘某某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甲公司主张的15万元损失是否系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公司法理,董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勤勉义务是指董事、高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当尽职尽责管理公司业务。对于董事、高管人员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认定,应当达到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即应以普通谨慎的董事、股东在同类公司、同类职务、同类相关情形中所应具有的注意、知识和经验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董事、高管对监事会的义务,即董事、高管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在公司提出董事、高管人员违反上述义务时,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董事、高管人员有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董事、高管人员因此获利。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李某某、刘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怠于提供监事索要的相关资料,妨碍了公司监事行使职权。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王某行使监事职权,才产生了聘请会计师、律师的费用,该费用即为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的实际损失。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在王某2019年8月5日发出《通知一》要求对公司开展财务专项及相关检查时,于2019年8月6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监事检查事项的确认》文件,并告知需要审计协议各方讨论审计费用事宜。而王某在对公司确认事项的回复中就公司提出的审计费用过高,与审计公司人员进行讨论等事宜未作回应;

其次,王某针对公司的确认函及回复信息,仅提供证据证明后续发出《通知二》等,向公司及李某某、刘某某列出开展审计所需的数十项明细材料,包含财务原始凭证等财产资料外,以及公司成立以来的组织结构、人事、投资和其他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函证、关联方交易资料、抵押、担保资料以及对外投资资料等若干资料,且给公司预留的资料准备时间仅两周左右。

再次,王某以甲公司名义主张的15万元,仅3万元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费发票,其余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王某已付的3万元费用如确系履行监事职责所产生,应由公司承担,这属于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支出,而不能认定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甲公司未能证明李某某、刘某某有妨碍监事行使职权的行为,抑或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甲公司要求李某某、刘某某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监事履行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王某作为公司监事,可就其为履行职责所垫付的相关费用,要求公司予以报销。公司不予报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另行向公司主张。

三、李某某、刘某某应否承担如实提供监事履行职权所需资料的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甲公司《章程》第十八条亦约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故王某作为甲公司监事,可以在《公司法》规定范围内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而本案王某系应其他股东的书面请求,作为监事以公司名义提起的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中,公司直接诉讼的,以公司为原告,监事为代表人,其调整他人侵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这一法律关系,并不解决监事如何行使监事职责的公司治理问题,故一审法院对甲公司提出的李某某、刘某某如实提供监事履行职权所需资料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监事王某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另行解决上述争议。

一审法院依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

李某某为美利坚合众国国籍,本案为涉外民事诉讼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关于处理本案诉争的准据法确定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本案中,甲公司的登记地在中国北京市,故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本案中,甲公司以李某某、刘某某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阻碍监事履行职权导致甲公司产生聘请会计师、律师的费用等损失为由主张李某某、刘某某就上述损失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刘某某辩称,李某某、刘某某并未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未对甲公司造成损失。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二、甲公司是否存在损失;三、公司损失与甲公司所主张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忠实及勤勉义务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范围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因此,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勤勉义务应当以其职责范围来判断。

本案中,在判断李某某、刘某某是否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当审视其在职责范围内是否存在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即其是否履行了职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故,李某某、刘某某有义务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主观要件审查

忠实、勤勉义务的判断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在主观上应当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只要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尽到了适当的注意义务,按照公司的日常运作模式发挥了管理作用,根据公司决策认真执行,法院不宜对公司的内部行为过多干涉,只有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进行衡量,在属于重大过失、过错的情形下,才能直接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本案中,第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甲公司在王某2019年8月5日发出《通知一》要求对公司开展财务专项及相关检查时,于2019年8月6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监事检查事项的确认》要求讨论审计费用及相关事项。而王某在对公司确认事项的回复中就公司提出的审计费用过高,与审计公司人员进行讨论等事宜未作回应。第二,王某针对公司的确认函及回复信息,仅向公司及李某某、刘某某提出了备查材料等要求,仍未就审计费用等甲公司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应,且给公司预留的资料准备时间仅两周左右。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刘某某在案涉监事履行职责事项上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

二、甲公司是否存在损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系公司存在损失。本案中,甲公司主张的损失是监事行使职权支付的聘请会计师、律师的费用15万元。李某某、刘某某不予认可。对此,第一,根据现有证据,甲公司主张的15万元,仅3万元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的咨询服务费发票,其余费用尚未实际发生。第二,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故,王某已付的3万元费用如确系履行监事职责所产生,应由公司承担,这属于公司治理的必要成本支出,在无明显反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甲公司存在损失。

三、公司损失与甲公司所主张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公司存在损失,也只有在公司的损失系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而导致的情况下,才应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因果关系的争议主要源自于应由谁举证证明,是由公司举证证明损失系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的,还是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举证证明公司的损失与其行为无关。在判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时,应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了忠实、勤勉义务,鉴于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应当由主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公司承担对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举证责任。本案中,甲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客观上李某某、刘某某在履职过程中确实给公司造成损失且存在主观上的重大过失或过错。

综上,甲公司主张本案诉争费用系李某某、刘某某违反勤勉及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另,关于甲公司诉请的李某某、刘某某如实提供监事履行职权所需资料。王某作为甲公司监事,可以在《公司法》的规定范围内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但本案诉争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并不解决监事如何行使监事职责的公司治理问题。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甲公司该项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甲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注册公司监事被起诉过(案说公司法监事以公司名义起诉高级管理人应当注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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