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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范子军
群主有没有“踢人权”?
29日下午,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对原告柳孔圣诉被告刘德治名誉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柳孔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不予退还。至此,这起备受公众关注的“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案一审尘埃落定。
互联网时代虚拟社交早已常见,QQ群、微信群等是一种普遍存在,不少网民或为交流信息、或为分享经验、或因志趣相投、或因工作需要,都曾受邀或主动加群,成为一个、数个或更多群的成员,自然也免不了有退群甚或被移出群的经历。这一“将成员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官司,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报道披露的案情显示,群主刘德治曾在群内发布《群公告》并@所有人,要求大家实名入群、主要交流与诉讼立案有关的问题、群内不准发红包、群内言论要发扬正能量、维护司法权威等,并明确违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柳孔圣由其他律师邀请入群,因先后在群内发布与诉讼立案无关的视频及评论,对刘德治的提醒未予理睬且我行我素被移出该群。柳孔圣以声誉受损为由遂诉至平度法院,要求刘德治重新邀其入群、在该群内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柳孔圣被踢出群打官司败诉首先提醒我们,网络社交群内发言要守住言论自由的边界,尊重群组规矩和群主权威。正如法官指出,网络既是虚拟中的现实,也是现实中的虚拟,网络空间自由开放,又包容和谐,与现实社会一样需要自由与秩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户在线,规则也在线。群组创建者、使用者无论是基于工作、生活、学习等需要,都应坚持正确导向,自觉自律、相互监督约束,共同维护干净、文明的群组交流环境。
个案同时值得反思的是,群组创建者或管理者“踢人权”可以有也应该有。《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理所当然要赋予群主包括“踢人”在内的权利,如此群主才敢管理、能管理,才能督促、约束群成员遵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校对】杨远云
【作者】 范子军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南方号~自营号~深度~叮咚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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