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时需要出具证明(申请亲子鉴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该条中的“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中的“必要证据”如何理解?即夫妻一方否认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需要提供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证明标准。

亲子鉴定时需要出具证明(申请亲子鉴定中)(1)

实践认定标准很模糊,比如孙某与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案((2021)苏06民终796号)中,孙某申请亲子鉴定,理由是“孙某因身体原因很难生育,经检查多项指标不能达到正常水平导致正常受孕率较低,这也是双方结婚多年来未能生育的原因。孙某于2017年9月底前在扬州工作,后调回如东县上班,因工作原因与张某乙共同生活时间不稳定,且二人之间感情早已破裂,结合二人身体、感情情况,孙某对张某甲是否亲生存有疑虑”,法院则认定:张某甲在孙某与张某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应首先推定是孙某与张某乙的婚生子女。孙某与张某乙的离婚协议及离婚后签订的协议书中,孙某自愿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张某甲出生后,孙某亲自办理了出生证明,足以认定孙某与张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孙某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应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而孙某除提出口头怀疑之外,并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一审未支持其亲子鉴定的请求于法有据。

同理,在李某1、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李某1、张某1法定继承纠纷),原告(后上诉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亲子关系:

1、证人辛某和张某2的证据证明了2005年7月9日李某2和沈某某生育上诉人,上诉人系李某2和沈某某的女儿。

2、2020年5月份邢台市第四中学政教处出具的《证明》,证明了上诉人系沈某某的女儿,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是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3、上诉人的《学籍基本信息》也证明了上诉人的父亲是沈某某,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是沈某某的法定继承人。

4、上诉人上学期间,父亲沈某某对上诉人特别关心,早自习期间,沈某某经常去学校陪着上诉人读书,老师不在教室期间,帮助老师监督学生学习情况,积极参加学校召开的家长会,积极为学校建设献言献策,给上诉人班级的学生赠送水、食品等物品。

5.沈某某生前剃须刀一个,证明沈某某生前剃须刀中有其毛发遗留物,属于沈某某的身体组织,可以用来鉴定李某1与沈某某的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1所提交的证据主要系其所在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其并未提交其他必要证据,故对其申请亲子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但李某1、李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2020)闽01民终7539号),法院的操作却是:因双方对李某1是否系李某6真的子女存疑。李某3于2019年6月4日向一审法院就李某1与李某6姓(系李某6真的胞弟)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申请亲子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对前述事项进行鉴定。

后发现:从适用条件讲,无论是何人对于原有家庭组成人员以外的人申请确认亲子关系鉴定,都必须符合《婚姻篇解释》第39条的提供必要证据条件,但立法上尚无必要证据标准的规定。——决定性因素或许是法官的自由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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