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税收标准(清朝除了官方制定的各类收税方式外)
清朝的海关官员虽然掌握着国家重要财政收入——税收的执行,但实际本身俸禄很低,仅靠本身俸禄维持生活的方面非常艰难,不仅要顾家、顾仕,还要随时迎接准备君主的意志转变,在海关督抚兼管海关之后,这职位可谓是风雨飘摇,这直接导致官员不得不想尽办法通过税收来提高生活水平。同时,由于每个海关征税的比例不要求一致,有的海关征收商税,有的海关征收船料税,还有的都要商税和船料税同时征收。
这样不统一的制度规定给官员利用税收获利提供了操作空间,这也导致原本压力大俸禄少的海关岗位变成了有利可取的肥差。事实是,海关各个岗位的许多官员都确实钻了税收规定的空子,在原有的税则基础上,增添了许多法外的则例,使得税收过度。雍正时期,许多海关官员通过法外陋规收取财物。此等规礼银都是官员私下收取,但是粤海关竟然公然把规礼银名目列入则例当中。
雍正时期,由于官员在税则规定额度外大量收取其他不成文税目,闽海关多年来没有商船愿意来此交易。当时的闽海关重要官员索取规礼银数目巨大,倘若一艘载货一百万两的荷兰商船到港贸易,各衙门官员必定每人索取规礼五六千两。即使部分官员不愿收取高额的税费,也因为身不由己等原因无法阻止海关陋规现象。
清朝朝廷其实对这一现象十分清楚,《皇朝经世文编》户政二十六榷酤中曾描述到,对于关税的征收选取一种征收模式,这一不仅对商贩不会造成太大压力,也可以为国家财政提供收入。但现实中仍有官员不能完全按税则实施,常常过量收取关税,超出税则规定的额度的,由官员收入囊中。部分官员甚至不管税则如何规定固定额度,只顾层层剥削商人百姓。
“担头银”是典型的规礼银,根据祖秉圭上奏雍正的奏折可以看出,这位粤海关监督于雍正八年承蒙圣恩收取担头银一万八千四百二十八两。可见数额之大,足以维持起一个重要官员一家一年的吃穿用度且得到了皇帝的支持。粤海关以一百斤为单位,收取担头银三分八厘。也以货物的贵重程度计担收税,有时抽取一分,有时抽取五厘,并将这类税收称为担头税。“火耗”也是清朝正税外的附加税称,如粤海关规定货物进出口时,除了征收法定的正税外,还需要征收火耗,即在正税的基础上每两还需加收一分六里。
闽海关各口对火税也有规定,但存在征收额度的差异,部分仅征收一成,而也有部分增收二成。清朝朝廷其实对这些陋规十分清楚,在朝廷欠缺银两时,会要求充公这些陋规税收,以平衡各处用度、安抚民心。如乾隆九年朝廷在征收到粤海关税则中规定的税收额度后,将官员的税收盈余按“大关税银内每百两又另收充公平余三钱”的要求进行充公。后又分别在乾隆十五年、二十一年,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充公比例,后大关税银充公比例高达每一百两银子需收取平余八钱,其余各口止加收补平四钱。由于清朝政府的放纵,家人与关胥、银匠串通舞弊现象屡有出现。
2.规礼归公
“规礼银”因其直接性和大额性,无愧是清朝海关税收制度中最大的陋规。清朝各时期都有关于充公“规礼银”的奏报。如雍正四年,广东巡抚杨文乾向朝廷上书称粤海关每年缴纳到国库的关税银有一万多两,但是收取的“规礼银”却是这个金额的好几倍。
又如雍正六年,两广总督孔毓珣上奏说前抚臣杨文乾时,海关除了征收税则中的正税外,还依据贸易船只的大小和买卖金额的多少来收取“规礼银”,有时每只行家需少则三千、六千不等,多则八千上万两“规礼银”。这些被上报的“规礼银”最后都已充公为果,但这样的充公并不能遏制官员们收取“规礼银”的行为,在后面的海关征税过程中继续沿用“规礼银”附加税,甚至部分官员为了弥补充公带来的损失,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规礼银”额度。
为解决官员们一再征收规礼银的问题,清政府自雍正四年起,要求各海关巡抚和监督等官员将每个规礼银上奏朝廷并将所得钱粮交公,而这些已经交公了的规礼银种类还要列入正式的税收这里中,以便管理官员日后再以同样的理由收取关税。到了乾隆时期,被列入粤海关税则的规礼高达数十项,因其已被纳入正式税则,所以所有进出口的商船都需要缴纳这些规礼银。据《史料旬刊》记载,清朝粤海关征收进出口外商货船各项归公规礼银总计1283.47两,总体分为进口和出口两个方面收取。
在进口方面:依据货船的大小收取火足雇船银、官礼银、管事人丈量开舱礼银、通事礼银、库房及稿房规礼银、单房规礼银、船房丈量规礼银、总巡馆丈量楼梯银、东西炮台还要再各自收七钱二分银、黄埔口和虎门口也要收取五两小包七钱二分银,除此之外还有押船家人银、四班头役银,到库房照钞时候每两银子还要收取一钱,算房照钞银每两银子收取二分,按以上名目收取的陋规礼银以库平折算,纳为进口规礼银。在放关出口方面也是类似的收取名目。
这两类银两属于原本税则定额和盈余之外的收入,且给来往的商船带来了很大经济压力,因此在乾隆二十四年英商洪任辉向清政府控告粤海关非法勒索规礼。为协调国家的税收需求和商人的利益平衡,道光年间两广总督上奏称这些进出口规银是在原先征税和盈余之外的项目,是由之前官员们额外收取的税目充公形成的附加税种,因此实施起来应当与正税相区别,可以随时根据船只类型、国别等情况进行调节斟酌,不可一概而论。
后清政府同意该观点,并规定对各进口规礼银在依据康熙二十四年的规礼银归公的税种前提下,将额度下调十分之二。经过规礼银的重重归公与调整,据马士研究,清朝一艘来华贸易的外商货船除了需要缴纳正税外,大概每艘还需要缴纳1954两白银作为规费。
3.规礼层出不穷
在清朝整体的海关税收环境下,不少海关官员按照各自的需求擅自增加陋规项目,大大超出典章制度的规定,而对于这样的情形整个官僚系统见惯不怪,一般情况下并不作太多理会。若这些陋规被出于政治斗争等目的官员上报中央,中央朝廷也仅是依据各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将这些陋规税目纳入正式税则中,这样放纵的态度使得清朝关税收取在一段时间内有很多各种名目的税收陋规。
如洋船开舱时,检选奇巧通归署内,并不发价,专行代偿,约置银二万余两。总以洋船所置货物,湖丝一担扣银二十两,茶叶扣银五两,瓷器等货扣银二两。据统计,雍正时期的海关征税除了正税有四万三千五百两和盈余五万两之外,还有火耗、担头、挂号、缴送、分头等附加税收项目。
这些额外的项目给外商带来了持续不断的痛苦和压力,但是由于官员薪资福利和办公需求的不匹配、额外税收方面对官员管理松散等根本原因未得到解决,这些额外陋规就无法消除,清朝统治阶层以提升税收为根本目的,所以对官员办公实际和税种增加都不会从制度上根本解决,偶尔减少陋规税收额度,也不过是隔靴搔痒,起不到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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