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高院同案同判最新规范 同案同判的价值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三年来,董学和这个小有成就的企业家,数十次往返于昆明与温州之间频繁的往返,并非为了生意,而是源于一起9年前的股权收购2019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纸“天降巨额利息”的判决让他几近崩溃基于判决中诸多“不公平”,董学和在该案二审结束后,实名举报承办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认定,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目前,该案已启动信访核查程序,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河南高院同案同判最新规范 同案同判的价值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河南高院同案同判最新规范 同案同判的价值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河南高院同案同判最新规范 同案同判的价值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三年来,董学和这个小有成就的企业家,数十次往返于昆明与温州之间。频繁的往返,并非为了生意,而是源于一起9年前的股权收购。2019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纸“天降巨额利息”的判决让他几近崩溃。基于判决中诸多“不公平”,董学和在该案二审结束后,实名举报承办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认定,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目前,该案已启动信访核查程序。

看似简单的案情

2011年1月,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琪等合作投资云南房地产项目。

2013年12月,董学和收购郑崇光、林筱玲、丁琪等的投资份额,并签订《股权收购协议书》,约定收购金额、支付时间等。

2014年11月,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签订《补充协议书》,明确剩余收购款的金额、支付时间,以及800万元债务附条件免除等。

2015年12月,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再次形成《会议纪要》,确认剩余收购款的金额、支付时间,以及800万元债务免除等。

2019年,郑崇光起诉董学和,要求其支付剩余收购款及相应利息。

2020年6月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董学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郑崇光股份收购款本金300余万元,及利息400余万元。

2020年11月2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笔者发现涉及该案当事人和第三人的相关裁判文书多达十余个,关联案件层层嵌套,看似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内里则错综复杂。

业内专家的讨论

通过对该案一、二审判决书的梳理可以看到,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否表示各方达成了新的合意,进而对各方具有约束力至关重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未采信《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故董学和败诉。

但“会议纪要”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以及何时具备法律约束力,事关商业操作,引发了业内专家的广泛讨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教授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教授、法商管理研究中心主任孙选中;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马擎宇等法学专家就该案进行了专门论证,并出具了《论证意见书》,一致认为:董某某与郑某某、林某某2015年12月26日签订的《会议纪要》虽然名为“纪要”,但实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

同案同判的价值

合同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该案中的《会议纪要》即非常典型,决不能仅以标题的形式外观而定。

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议纪要》法律约束力的相关判例,可以明确:如会议纪要具有设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且各方当事人已达成一致,则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中《会议纪要》表明当事人间已形成新的合意,明确对《补充协议书》中的“附条件免除”作出了实质性变更,即《补充协议书》中约定是“可以给予免除800万元”,《会议纪要》中则是“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元”。

该案的《会议纪要》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议纪要》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不论从文义解释还是体系解释,都可以认定《会议纪要》覆盖了《补充协议》的约定,由“附条件免除债务”变更为“未附条件免除债务”。这就涉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的“同案同判”,在某种程度上即是为了统一裁判尺度,限制法官对同类案件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诉讼过程中法官在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基于案件的基本情况,根据公正、衡平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或者是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可见,自由裁量权的前提是“正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该案中,承办法官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是否满足了该前提?前面我们提到,该案的关联案件多达十余个,相互之间层层嵌套。该案的一审法官曾审理过关联案件,但对一些关键细节的认定似乎标准并不一致。为何众法学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关键点应该就在这里。

法律事实虽不一定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但裁判者要做的就是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于客观事实,透过纷繁复杂的表象,抽丝剥茧找到案件的真相,让公平、正义既不迟到也不缺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特约评论员 夏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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