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人社部教育部发文)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9月9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该部与教育部日前联合发文,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未来,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最高可评正高级职称,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高职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高职教师职称评聘条件(人社部教育部发文)

高职教师职称评聘条件

新京报快讯(记者 吴为)9月9日,记者从人社部获悉,该部与教育部日前联合发文,改革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未来,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最高可评正高级职称。

中职教师如何设置职称?

分文化课、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三类职称

人社部、教育部日前联合发布的《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均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原来实行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和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系列。

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与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业高中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职业高中正高级教师对应正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业高中高级教师对应高级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讲师、职业高中一级教师对应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助理讲师、职业高中二级教师对应助理讲师;原中等专业学校教员、职业高中三级教师可聘任为助理讲师。

统一后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关系为: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中职教师评职称注重哪些条件?

分类评价,“指导学生实习成果”也可作评价条件

在评价标准方面,《意见》区别制定各类教师的评价标准,实行分类评价。注重教育教学工作实绩,注重实践教学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教学改革实绩,注重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课题项目等倾向。

根据不同情况,中职教师的职称评定可将教研报告、教案、发明专利、参与教学标准和人才培养方案开发成果、参与学校专业建设、参与实训基地建设、指导学生实习成果、指导职业技能竞赛或教学竞赛成绩、参与行业标准研发成果等作为评价条件。

同时,《意见》还明确,注重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以实绩、贡献为导向,允许所教专业与所学专业或教师资格证标注的专业不一致的教师参与职称评审,促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特殊人才有哪些“绿色通道”?

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教师可直接评相应职称

在评价标准方面,人社部、教育部对全国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本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结合现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特点,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具体评价标准。

按照《意见》,对于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的交流,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交流等情况,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职称评审的具体办法。

同时,《意见》还明确,中职教师评职称向优秀人才倾斜。对于少数特别优秀、具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各地制定完善相应的破格评审条件。

对于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中职教师职称怎么评?

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可任评委,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

在评价方式上,《意见》明确提出,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形式,采取教学水平评价、面试答辩、专家评议、实践操作等多种评价方式,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充分结合学校开展的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进行有效评价。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增加职称评审的透明度。

评审机制方面,《意见》明确,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增强专家评审的公信力。加强评委会组织管理,注重遴选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一线教师、行业企业技术专家和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同时,《意见》还提到“下放评审权限”。 初级、中级职称由符合条件、管理规范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组织评审,探索综合水平较高、办学规模较大的中等职业学校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对学校开展的自主评审,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解读

中职教师职称改革将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衔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教育部教师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作了解读。

据介绍,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建立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不过,随着我国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现行职称制度存在着等级设置不够合理、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岗位聘用不够规范等问题,亟需改革和完善。

在《意见》起草过程中,人社部、教育部聚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评价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改革举措。包括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等。

“改革将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该负责人表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加强聘后管理,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根据新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白爽 校对 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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