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美女博士(中山大学教授诱骗女学生开房)

刚刚打开手机新闻,看到教育榜的头条竟然是我的母校中山大学,只可惜不是什么好事。

中山大学美女博士(中山大学教授诱骗女学生开房)(1)

之前我批判过一些大学的不正之风,比如刚过去不久的海南师范大学段副教授与多名女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事。这次遇到自己的母校,也不能徇私。相信剔除这样的毒瘤,母校会越来越好。

当然,有没有决心剔除毒瘤,我可不敢保证,毕竟我只是个曾经的学生,不是领导,只能呼吁一下。

记得去年中大就有位教授跟人约那个的信息出现在课堂投影里,被举报后也上了新闻,后来怎么样了不得而知。

现在又出这事,估计是只治标未治本。

这次中大要能以此污点为契机,发挥南粤领风气之先的传统优势,彻底禁绝师生恋,为全国高校树立榜样,引领全国高校下此决心,那将善莫大焉,功劳远过于多几个发明创造专利、几篇顶刊论文。

中山大学美女博士(中山大学教授诱骗女学生开房)(2)

禁绝师生恋绝非我突发奇想,实是有经验可循。西方国家,像我待过几年的美国在这方面就做得非常绝。

这几年国内也有在这方面向美国学习的动向,要不然就不会有新闻中杨教授等学生毕业了才诱骗学生开房。但力度还欠火候,否则就不会频出这种诱骗多名女学生的丑闻。

建议我国高等教育部门在这方面要学就学彻底,将师生恋彻底禁绝,像美国那样,犯者无论是多有名的教授、多大的学术权威,一样开除教籍,永不叙用,触犯其它法律的,交有关部门法办。

目前中大已对外发表情况通报,暂停了这位教授的工作,开始调查,调查和处理结果我们拭目以待。

中山大学美女博士(中山大学教授诱骗女学生开房)(3)

不过网友们也都没闲着,网友自发的“调查”已经遍布网络。这位无良教授被指名叫杨彪,头衔一大堆,头像一并如下。

还有网友找出了羊城晚报的文章《杨彪这名“80后”的履历很特别——从法官转型为教授 立志传播法治种子》。真的很“特别”!真的很讽刺!

中山大学美女博士(中山大学教授诱骗女学生开房)(4)

我相信后面肯定有专家会说,要珍惜人才、爱护人才,这样的青年才俊很难得,要给人机会,别太较真,从轻发落。

错!错!错!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刑且能上“天上宫阙”,怎么就不能上青年法学家了?因为是研究法学的教授,法律就应该网开一面吗?错!知法、传法、教法又犯法,罪加一等才对。

下面介绍一下我在美国有关师生恋的见闻和思考。

我在美国的第一个圣诞节是在一位华人教授家里过的,Party上来的自然多是当地的大学老师。大家饮酒闲聊中提起芝加哥大学一位名教授因为和学生恋爱被学校开除的事,当时初来美国两个多月的我觉得十分新鲜。

在国内时有听到关于“师生恋”的讨论,远的如鲁迅和许广平,近的如杨振宁和翁帆。再近一点儿,在我们自己身边,也不止一对两对。虽然社会上反对声音不绝,但这样的事情似乎在日益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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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振宁和翁帆

多了,习惯了,大家也就见怪不怪了。没想到热爱自由、对恋爱自由有极高要求的美国人,竟然因为恋爱的双方是师生关系,就把一位有名的教授给开除了,起初确实有些费解。

后来了解到禁止师生恋已经成为美国高校的共识,我才意识到在国内学习、研究了那么多年美国,读过那么多关于美国的书,听过那么多专家学者有关美国的演讲、讲座,有些方面竟然还是空白。

教授学者们引美国之“经”,据美国之“典”,批判这个,批判那个,自己群体里师生恋这种事却少有人说,美国严禁师生恋就更少有人提起,由此可见当今“儒林”之风气。

美国禁止师生恋是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的,首个提出师生恋禁令的正是大名鼎鼎的哈佛大学。禁令明确指出:“禁止教授(包括教授的学生助理)和其直接教授或指导的学生之间发生浪漫关系。”

这项禁令的提出者是哈佛大学文理学院的一位教务长,他1983年提出这项建议的时候引起了不小的波澜,反对者不在少数,但到1984年,哈佛大学还是颁布了这项禁令。

由此,美国各大高校开始跟进。比如爱荷华大学在1986年发出禁令:“教授不允许与上自己课的学生或自己指导的学生发生浪漫关系。”

我们熟知的加州大学各分校则于2003年在教授守则中明确写入了禁止师生恋的内容,且看上去更为严厉:“禁止教授与对教授工作领域有兴趣的学生发生恋爱关系。哪怕这个学生没有选教授的课,哪怕双方同意,师生恋关系都是被禁止的。”

在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教授们任何关于性的口头语言、非口头语言的暗示或与异性学生的肢体接触都会被视为“性骚扰”。甚至有时带有一点儿爱慕意味的眼神,都会被视为“性骚扰”。

时至今日,美国大部分大学,如我们熟知的哈佛、耶鲁、斯坦福、康奈尔、哥伦比亚大学、密西根大学等,都严禁师生恋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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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佛大学

美国这么强调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的社会,为什么与师生恋这么“过不去”呢?最主要的原因还是为了保护那些可能与教授发生恋爱关系的大学生。

大学生虽然临近成年或者已经过了成年年龄,但社会经验、判断能力仍然十分有限。在学校这种相对封闭的空间,教授对学生有着绝对的强势权力,学生的考试、论文、毕业以及参与重要研究课题的机会等都掌握在教授手中,此时无论是教授强迫学生做自己的恋人,还是暗示、诱导学生成为自己的恋人后可以得到很多的照顾,学生无论接受还是拒绝,都会影响正常的师生关系。而“威逼利诱”之下,涉世未深且又处在弱势地位的学生往往难以做出真正理性的选择。

有时会出现学生为了论文、为了毕业主动去吸引教授的情况,如果因此而师生在一起了,是不是教授就没有过错了呢?这一点也不能成立,用中国人的话说就是“孩子不懂事,你一个资深教授也不懂事吗?”

如果师生间绝无利益关联,的确相互吸引成了真爱,师生恋的禁令是否太过不近人情?美国人允许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作为一个成熟的社会人,与母校的教授建立恋爱或婚姻关系,但在校时绝对不可以。

这样的“禁止”不仅仅发生在师生之间,在美国社会,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和患者之间同样有这样的禁令。

有这么一个故事:A女士找H律师谈一起诉讼,希望H律师能够代理她的案件。H律师看到A女士第一眼的时候就喜欢上了A女士,于是说:“我建议把您的案件交给我们律所的B律师,他在这方面更有经验,您看行吗?”A女士答应了。H律师接着说:“那么今天晚上我可以请您共进晚餐吗?”

H律师想追A女士,首先得撇清双方的权利关系。也许这也可以看作是一种“回避制度”,使双方的感情避免受权利关系的制约。

同样,医生不能对自己正在治疗的患者进行爱意表达。因为这时患者的命或者健康就攥在医生手里,医生对患者是一个极强势的存在,这种权力不对等,容易引起不平等恋爱关系的发生,因而美国医院也普遍禁止了医患之间的恋爱关系。

总之,在权力不对等的情况下,美国人更倾向于直接取消双方当事人的恋爱自由。这一点至今仍有争议。但社会性政策或规矩没法像做数学题一样精准,只能在各种利弊取舍中选择相对最优项。而这,就是美国人的选择。

这样的选择是经过了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讨论和实践才基本确定下来的,对大学历史和现代化历史都比较短的中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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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大学

教授和一个学生发生恋爱关系,难免将各种资源都向这个学生倾斜,这也是人之常情。与此同时,对于其他学生就造成了一种不公平,其他学生可能因此失去本该属于自己的利益和机会。这是美国大学禁止师生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看出,美国大学禁止师生恋是出于“公平”、“平等”的理念,为此,不惜对“自由”这一美国人最为珍视的理念进行了限制。

大学是一个社会智慧的聚集地,美国大学的智慧给予了师生恋这样的待遇。逻辑上似乎并不能算很严谨,但仍值得我们学习。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顶着巨大光环的大学教授更应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给整个社会树立修身和行事的榜样,对自己必须有超出常人的道德要求,否则就不配做这份高尚的工作。

教师自律是根本,制度保障也不能少,再次建议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立法禁止师生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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