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方法(带你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方法?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方法(带你全面了解社区矫正法)

社区矫正法的基本方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该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视频来源: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工作机制、实施程序、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解读一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现状

社区矫正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由点到面、由小到大,现已在全国全面推进。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成效显著。

2003年至2019年,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478万人,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人,近年来每年新接收矫正对象50多万。

截至2019年底,新接收矫正对象57万人,解除矫正59万人,全年正在列管的有126万人。

据统计,目前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维持在0.2%的较低水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

社区矫正机构和对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 按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决定和接收

●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 监狱管理机构、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督管理

●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

● 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

电子定位装置

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①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③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④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⑤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不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期限届满后,仍有必要继续使用的,期限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教育帮扶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居委会、村委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解除和终止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对象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被裁定收监执行,或者社区矫正对象死亡的,社区矫正终止。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发育需要、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家庭监护教育条件等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通知并配合教育部门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有歧视行为的,应当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法律责任

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具有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情形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社区矫正对象殴打、威胁、侮辱、骚扰、报复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解读二

关于“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社区矫正法》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需要设立矫正委员会。

“社区矫正委员会”作为一个新的组织机构系首次出现在法律文件中,社区矫正工作涉及诸多部门,事务繁杂,设立这样一个专门的高规格组织机构,旨在坚持党的领导,建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同时提出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规范化、专业化的发展途径和方向,保障了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本章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做了许多规定,是新形式下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客观需要。

《社区矫正法》机构、人员和职责共九条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第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推进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培训和职业保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解读三

关于“第三章决定和接收”

《社区矫正法》规范了社区矫正各环节执行流程,在社区矫正执行地决定机关、执行地的确定路径以及原则等方面较为明确,且明确了确定执行地的基本原则,对推动刑罚执行一体化建设有序开展,保障国家刑事政策和刑罚制度落实、维护司法权威十分必要。法条极具指向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执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提高社区矫正规范化水平和刑罚执行效果,使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法》决定和接收共六条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由监狱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社区矫正对象移送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二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

来源:青海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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