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暴力催收(诱导消费花式催收)
近些年来,支付宝的发展迅速之路可谓不能说不快,截止到2020年6月底,支付宝的用户高达7.11亿用户,而这7.11亿用户的个人隐私信息也基本上掌握在支付宝一家的手里,而值得关注的是,如此之多的公民个人信息掌握在支付宝一家手里,难道真的安全吗?
其实,在近些年来,支付宝被频繁地爆出诱导消费、花式催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委外第三方催收身份不明等等各种违规行为,这也向大众发出了“警告式”的提醒。
在最近这几年以来,投诉支付宝诱导消费和花式催收的用户越来越多,甚至于有很多支付宝用户投诉,自己刚刚注册支付宝,就连实名制都还没有完成就接到了支付宝委外第三方的催收电话的问题,而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也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的方式试图了解支付宝如何解决这类问题,而解决的方式是什么呢?
10月28日上午,河南新乡的徐先生就遇到了这个的问题,我们见徐先生距离我们比较近,就联系徐先生希望通过徐先生的案件了解支付宝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的答案,徐先生很爽快的答应了我们,可是,徐先生却告诉我,你们的期望不要太大,因为我的问题虽然反映给了支付宝客服,但是最终能不能解决都还是个未知数,我担心的是,恐怕到最后我就连给我打电话的催收人员所隶属的公司合法不合法都无法了解清楚。
我们听到徐先生这席话感觉到非常的纳闷,因为支付宝作为一个拥有7.11亿用户的金融机构,难道就连自己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他们都不敢告诉用户吗?
我们带着这个疑问,让徐先生再次拨通了支付宝客服的电话,经过一系列的身份信息核实,徐先生得到的结果依然是如他所说没有借款,而徐先生听到这里苦笑了一声,随后质问支付宝客服,我没有借款那么为什么会接到你们支付宝催收的电话呢?
而支付宝客服给徐先生的答案就是,可能是这个手机号以前的主人欠支付宝的钱,他不用了徐先生就购买了这个手机号,而如果是这样的话,徐先生认为,用这个手机号登录支付宝客户端,里面肯定得有欠款的一些信息,而让徐先生失望的是,他登录支付宝后发现支付宝并未实名制,试想一下,没有实名制的支付宝怎么可能在支付宝使用花呗或借呗呢?
接着,徐先生就质问支付宝客服,你们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真的如你们所说是合法的催收机构吗?
支付宝客服告诉徐先生,我们这么大的金融公司所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肯定是合法合规的。
而徐先生要求支付宝客服提供给他打电话那个催收人员所隶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合法不合法,并不是你们支付宝单方面嘴上说的事,你们提供这个催收人员所隶属公司的基本信息,哪怕就提供这个催收所在公司的名字就行,我们查询后我们才知道合法不合法。
而就这样如此简单的要求,支付宝客服却一直采用逃避的方式向徐先生提供,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宝客服的这种行为完全是在极力隐藏其委外催收机构涉嫌违规的行为,因为徐先生作为这件事的当事人,他拥有之前的权利,而到最后,支付宝客服都没有提供徐先生要求的哪个催收人员所隶属公司的信息,试问一下,支付宝这不是逃避还能是什么呢?
徐先生认为,支付宝委外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到底合法不合法,至今为止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因为,支付宝委外催收机构合法完全是支付宝工作人员嘴上说出来的,我们也曾多次要求支付宝客服提供相关信息让我们核实,我们一直都在想,支付宝委外催收机构真的合法的话,那么支付宝客服不会这么地逃避这个问题,所以,我们一直都在质疑支付宝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的合法性。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按照徐先生所说的,他是通过合法的手续在营业厅办理出来的手机号,而这个号以前到底谁在用徐先生也不知道,而且,徐先生在接到支付宝催收电话之后,也报警希望相关部门协助调查处以前使用的手机号主人,而经过一番努力,我们也找到了这个手机号以前的主人,他是一个年迈的老人,今年的高龄已经75岁了,我们不明白的是,高龄75岁的老人怎么去使用支付宝?
同时,我们也联系上了这位老先生的儿子,他在河南新乡开了一个律师事务所,在了解我们的情况之后告诉我们,他父亲自有手机以来,使用的都是老年机,用老年机怎么使用支付宝呢?
随着这位老先生的律师儿子到来,我们当着他的面再次拨打了支付宝的客服电话,在电话中这些支付宝客服说法基本上都一致,这位老先生的律师儿子也听得非常清楚,而他儿子认为,支付宝客服的这种行为很明显就是有种“欺负人”的感觉,因为根据我国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的行为也属于非法行为,支付宝客服如果提供不出来他们委外催收的合法性并且无法保障他们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员散播用户信息的话,那么这个法律责任应该由支付宝来承担,因为他未对用户信息进行有效的安全保护,甚至于通过“身份不明”人员对于用户事实侵害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该法律条款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的第一条就是,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知名媒体人徐亮也公开表示,支付宝在徐先生多次要求其提供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或个人合法的身份都遭到了拒绝,这种行为完全存在对于实施犯罪或侵害行为的犯罪分子的包庇行为,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实施犯罪或侵害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或个人的信息来源是来自支付宝,而支付宝在这些实施犯罪或侵害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未加以制止或监管的话,那么这种行为可以被视为“共同犯罪”行为。
其实,支付宝向大家是提供了很多的便利,但是,公众也不能因为支付宝的便利而接受使用支付宝期间的“霸凌”,从客观的角度来讲,支付宝应该公布其委外第三方催收机构或催收人员的基本信息,因为这在法律上也是支付宝公示的义务。
而公示的好处也是有很多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在这些第三方催收机构基本信息公示后,自然就形成了催收行为监督机制,从而这些催收人员也不会利用他们的“身份信息”不明实施犯罪行为,这相当于就是对7.11亿用户的不负责,更是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不负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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