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侵权(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全国上千餐饮店商标侵权)

继“逍遥镇胡辣汤”商标风波后,陕西潼关县“潼关肉夹馍”再陷商标纠纷。

11月24日,有网友发现,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官网疑似被黑,满屏飘满黑底绿字“无良协会”。直到红星资本局发稿,协会官网仍然无法访问。

有餐饮从业者向红星资本局反映,近期全国各地多家餐饮商户遭到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原因是商户招牌中出现“潼关肉夹馍”字样。协会认为商户侵犯了商标权,要求赔偿几千至数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要缴纳9.98万元的,并要成为协会会员,每年缴纳2400元的年费。

值得一提的是,“潼关肉夹馍”商标在注册成功不久,就被授权给了潼关肉夹馍协会会长担任大股东的民营企业,由这家企业负责收取“潼关肉夹馍”加盟费。

律师向红星资本局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潼关肉夹馍到底是不是通用名称。潼关肉夹馍注册成功的商标为集体商标,协会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进行维权。虽然商标的国际分类为方便食品,餐饮店经营行为属于餐饮住宿类,但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近似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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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关肉夹馍”商标纠纷

全国上千餐饮店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

近日,潼关肉夹馍协会的商标维权案件引发大量争议红星资本局搜索发现,今年7月29日起,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200余家小吃店、快餐公司等诉至法院,近几个月内有210个开庭公告,诉讼地域涉及内蒙古、河南、浙江、天津等全国18个省份。

11月24日,河南洛阳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老板梁先生告诉红星资本局,仅洛阳市就有不低于200家商户被起诉,全国多地都组建了维权群。梁先生还提供了一份视频资料,资料显示,在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呼和浩特回民区燕飞肉夹馍店等的公开庭审中,被告辩护律师提到,目前全国已有100多被诉案件,涉及上千家餐饮店。

梁先生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理由是涉嫌侵犯“潼关肉夹馍”商标权。协会要求他不得使用相关的字样,并且赔偿1万多元。

梁先生对此感到无法理解,也觉得非常突然。“此前从未与潼关肉夹馍协会打过交道,对方也没有提前通知,4、5月暗中取证后直接起诉,维权群里很多人甚至都没听说过这个协会。”

据他介绍,潼关肉夹馍协会从10月开始密集起诉河南当地使用“潼关肉夹馍”做招牌的餐饮店,要求赔偿几千至数万元不等,如果要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商标,需要缴纳9.98万元,或是缴纳会费成为协会会员。同时,不少餐饮商户在开庭前接到了协会方面庭外和解的沟通,但协会仍然要求商户赔偿并加入会员。

据梁先生说:“很多人一看到法院传票就怕了,而且看到对方拿着一份胜诉的判决书,都选择庭外和解洛阳已经有不少小吃店撤下了标牌里的‘潼关’二字,还有小店直接关门了。”

此外,还有多家山西河曲县、陕西大荔县,以及呼和浩特、西安等地的餐饮店老板接到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起诉,最早接到传票的商户是在今年8月。其中一部分人选择赔偿;一部分人拒绝接受,正在积极准备应诉;还有人一审败诉,已提起上诉。

另有山西运城某商户告诉红星资本局:“这事儿闹得沸沸扬扬,上午我接到法官的电话,说会参考新闻判决。”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即便认赔,加入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餐饮店也不多。在他们看来,“协会是通过维权讹钱,就不是个正经协会。”

此前,陕西潼关县商业局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目前此事影响面较广,已经引起关注,潼关县政府相关领导正在和潼关肉夹馍协会开会协商。

潼关肉夹馍协会发布追责声明

为“老潼关”商标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成立于2016年6月,注册资本5万,法定代表人为王华锋,业务范围为潼关肉夹馍培训、推广、宣传。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该协会登记住所为“潼关县十三花肉夹馍”,疑似为一家肉夹馍店。相关法律文书也显示,协会作为原告,其住所地为“陕西省潼关县和平路北段十三花肉夹馍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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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共申请了13枚商标,包括“潼关肉夹馍”“老潼关”,其中仅有2014年申请的方便食品类“潼关肉夹馍”商标完成注册,其余状态均为无效或等待实质审查。这唯一有效的商标属于“集体商标”,注册号为14369120,申请日期为2014年,早于协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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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潼关肉夹馍协会官网仍然无法访问,但天眼查显示,该协会曾经名为“老潼关小吃协会”,老潼关小吃协会官网曾于2018年发布《关于对违规、违法、侵权新闻追责的声明》,署名为“潼关肉夹馍小吃协会”,印章为“老潼关小吃协会”,目前该声明仍然在官网置顶。

该声明表示:“潼关肉夹馍”商标为我协会注册商标,本协会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第14369120号。希望违规、违法的山寨餐厅、店铺立即停止违规、违法及侵权行为,即刻停止使用“潼关肉夹馍”注册商标、商号以及门头外观。协会已委托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全权代表协会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此类违规、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且追究因其违法侵权行为对协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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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潼关肉夹馍协会还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诉争“老潼关”商标,认为西安某公司完成注册的“老潼关”商标与该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近似,应判定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今年1月,该协会因上述行政纠纷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被驳回。

商标被授权给会长入股公司

该公司负责收取加盟费

红星资本局多次致电潼关肉夹馍协会,语音显示为一家餐饮公司,但一直无人接听。

此前,潼关肉夹馍协会相关工作人员接受大象新闻采访时称,该协会从2020年12月开始委托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做全国商标维权,初衷是希望所有做“潼关肉夹馍”的商户都能加入该协会共同发展,并不清楚维权的进展和具体细节。

但从协会与商户庭外和解的条件来看,协会正利用商标获取加盟店。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2015年12月,“潼关肉夹馍”商标注册成功后,仅过去了半个月就被授权给西安万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盛餐饮”)与潼关县盛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潼餐饮”),这两家公司拥有该商标使用权、运营权及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权。在商标诉讼中,也是由这两家公司制定和收取加盟费,而潼关肉夹馍协会会长王华峰,正是这两家公司的股东。

天眼查信息显示,万盛餐饮成立于2010年1月5日,注册资金100万元,大股东王华锋持股55%,另一股东则是盛潼餐饮的法定代表人董开锋,持股30%。

盛潼餐饮成立于2018年,注册资金2000万元,由潼关县潼味坊快餐供应有限公司全资投资,王华锋为监事,董开锋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两人分别持股60%和40%。今年8年,盛潼餐饮的法定代表人由王华锋变更为董开锋。

根据潼关肉夹馍微信公号的推文,想要加盟“潼关肉夹馍”,需要与万盛餐饮签署加盟意向书,缴纳诚意金。正式签署加盟合同并缴纳品牌使用费后,总部协助加盟店营建。根据旗舰店、标准店、创业店分类不同,意向金有1万元和5000元两档,加盟费分别为9.98万元、5.98万元、3.98万元,保证金分别为3万元、2万元、1万元,管理费分别为每月800元、每月600元、每月300元,会费均为200元。

11月24日,红星资本局拨打了上述三家公司的公开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法院判决结果不同

潼关肉夹馍是通用名称吗?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绝大部分被告餐饮店的店招、包装上含有“潼关肉夹馍”字样,这到底是否涉嫌商标侵权?

从已经公开的裁判文书信息来看,被告餐饮店在答辩中主要给出了以下理由:

一、“潼关肉夹馍”商标的汉字与拼音部分属于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二、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的是30-方便食品类,餐饮店经营行为属于43-餐饮住宿类。二者分别归属于商品和服务两个大类,其分类和属性均不相同,因此经营小吃店不侵犯商标权。

三、潼关肉夹馍协会曾申请过43类商标被驳回,显示出潼关肉夹馍作为小吃的通用名称,具有群众性和民间性,国家知识产权局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社会的现实问题,防止对广大个体户的合法经营行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四、店铺起名时间早于涉案商标的注册时间,商家不存在主观上的恶意侵权。

然而红星资本局注意到,各地法院对“潼关肉夹馍”商标侵权案做出了不同的判决。

据裁判文书网信息,今年5月,浙江嘉兴经开长水潘浩小吃店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诉侵害商标权。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判被告小吃店停止侵权并赔偿1.1万元。

法院表示,集体商标系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涉案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而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老潼关肉夹馍”标识与涉案商标中的文字“潼关肉夹馍”及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

而在今年9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潼关肉夹馍协会的诉讼请求。

法院指出,潼关肉夹馍产品及自身工艺相较于涉案商标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一般消费者更容易认为产品采用的特定制作工艺。

法院认定,虽然被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但结合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涉案商标的构成以及被控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不足以使得一般消费者误认为其具有潼关肉夹馍协会的成员资格或其成员产品特有的产品品质,其行为未侵犯潼关肉夹馍协会对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这一问题,红星资本局采访了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曾祥坤。曾祥坤认为,潼关是一个地名,肉夹馍是通用名。按照《商标法》规定,县级及以上的地名都不能注册成商标,不过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地理商标。只要满足集体商标的使用条件,就可以申请使用。本案中注册的正是集体商标,这种情况下,潼关肉夹馍协会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进行商标维权。即便协会注册的“潼关肉夹馍”商标为方便食品类,而非餐饮住宿类,但法院也可能判定属于近似,认定为商标侵权。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曾判决认为,潼关同时具有潼关城的含义,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

红星新闻记者 吴丹若

编辑 陶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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