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算不算杀孩子(引产三日后行产钳术致新生儿脑瘫)

一、基本案情

原告母亲衣某某以“停经41周,无腹痛”为主诉,于2016年11月30日入住被告处,初步诊断为“妊娠41周,第1胎,孕1产0,未娩;头位”,入院后行缩宫素引产术3日,发生胎儿窘迫行产钳术,于2016年12月3日经侧切产钳助产分娩一男活婴(即原告)。

引产算不算杀孩子(引产三日后行产钳术致新生儿脑瘫)(1)

原告因新生儿窒息等转入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继续治疗。原告母亲衣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出院,实际住院6天。2016年12月3日至2016年12月30日(实际住院27天)期间,原告入住被告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诊断为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氧缺血性心肌损伤、新生儿败血症、新生儿呼吸衰竭、纵膈气肿、新生儿气胸、左肾积水、心包积液、动脉导管延迟关闭、卵圆孔未闭、产瘤、低钙血症。

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23日(实际住院15天)期间,原告入住被告小儿神经康复病房,入院诊断为发育迟缓,出院诊断为发育迟缓、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急性咽炎、双眼屈光不正、内斜视、双肾集合系统分离。

二、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被告造成原告新生儿窒息,发育迟缓,最终导致脑性瘫痪的严重后果,被告的诊疗行为构成侵权,故诉至法院。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患者就诊经过以相关病例为准,被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对于原告主张合理的部分,被告根据现有的证据及鉴定情况依法赔偿。

四、鉴定意见

原告的伤残等级建议以生长发育稳定后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如因办案需要,仅以目前情况可暂评定为二级伤残;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可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原告的护理依赖程度建议以生长发育稳定后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如因办案需要,仅以目前情况属完全护理依赖范围,建议护理人数为1人。

引产算不算杀孩子(引产三日后行产钳术致新生儿脑瘫)(2)

五、庭审意见

鉴定机构具备法定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与本案基本案情相符,故对于鉴定意见(原因力大小为同等),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承担50%责任。

1、本院认定原告个人支付门诊医疗费用金额为5,585.7元。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医疗费40,960.79元[(5,585.7元 76,335.88元)*50%]。

2、本院认为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较为合理。因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护理费547,500元(150元/天*365天*20年*50%)。

3、结合原告现有情况及司法鉴定意见,每天100元营养费较为合理,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营养费65,400元(100元/天*1,308天*50%)。

4、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444天*50%=22,200元。

5、残疾赔偿金(46,468元/年*20年*90%*50%=418,212元。

6、考虑到原告的年龄及实际就医情况,由原告父母共同陪同应属合理,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交通费、住宿费合计2,061元[(2,575元 1,547元)*50%]。

7、本院酌定被告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相应部分的鉴定费用,即被告应当承担鉴定费用11,225元(22,450元÷2)。

8、原告二级伤残给原告及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合理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院酌定被告给予原告精神抚慰金45,000元。

引产算不算杀孩子(引产三日后行产钳术致新生儿脑瘫)(3)

六、法院判决

被告x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赔偿原告王某某共计1,141,333.79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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