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产假有规定什么时候休吗(劳动法中对陪产假怎么规定的)

刘勇(化名)是M电器公司职工,任某生产部门副经理一职,在公司工作已经有些年头,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陪产假有规定什么时候休吗?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陪产假有规定什么时候休吗(劳动法中对陪产假怎么规定的)

陪产假有规定什么时候休吗

刘勇(化名)是M电器公司职工,任某生产部门副经理一职,在公司工作已经有些年头。

2015年9月,刘勇因妻子预产期快到了,于是向部门经理请假,因休陪产假需要证明,刘勇申请休假过后再补签请假手续。

刘勇的休假时间为9月7日至9月18日休年休假,然后双休两天,9月21日至9月30日休陪产假,然后休国庆假期,这样刚好一个月的带薪休假。

部门经理同意其休假请求后,刘勇开始休假,至10月8日,刘勇回到公司补签了休假手续,部门经理和人事经理都同意并签字。

然而在公司总经理处不予认可其补签的休假手续,随后公司以其旷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休假的一个月也没有支付工资。

刘勇不服,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以及带薪年假、陪产假工资。

仲裁审理后认为:刘勇虽然未能按照公司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请假手续,但在回公司后马上向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部主管人员补办相关请假手续,并得到了其部门领导和人力资源主管人员的确认。按照法律和公司制度规定,刘勇享有10天的陪产假以及10天的带薪年休假,M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裁决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支付刘勇休假期间应当支付的工资。

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对陪产假做出明确规定,具体有没有陪产假、陪产假多少天、陪产假期间的工资计算等,都要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规定。

全国各地陪产假规定:

北京:《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四川:《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湖北:《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江西:《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资和奖金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山西:《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山东:《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安徽:《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天津:《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浙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201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三十天的奖励假,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广西:《广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宁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其配偶2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福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上海:《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河南:《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甘肃:《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云南:《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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