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与名称权的差别(姓名权有哪些规定与特征)
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就是公民的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有什么法律特征?有哪些相关的明确规定?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的卫磊律师做出了解答: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权。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是名称,享有的是名称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卫磊律师补充:
姓名权的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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