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关系中有哪些(民事诉讼中的三角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说
当事人将其纠纷提请法院解决,形成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被告、法院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具有公法上的关系,多以义务——责任模式(公法上的责任)为规制方式,其本身并不能成为裁判的客体。两方当事人之间为私法上的关系,多以请求权——义务(民事责任)为争议模式,并且能够成为裁判的客体。以图形来表示的话,类似三角形关系,图示如下:
1.等腰三角形。法院和原告、被告两端是两条等腰的边,对法官来说,意味着公正、无偏私;对原告和被告来说,是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2.底边。三角形的底边为本案的诉讼标的,是裁判的客体,是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请求权关系。裁判的结果有两种,一种是原告胜诉,原告有请求权,被告有义务。一种是被告胜诉,原告无请求权,被告无义务。用霍菲尔德元法律关系矩阵来说,原告的有请求权,被告的无义务,都是一种对法律利益的保护。审判具有一体两面性,权利保护说假定了原告总是要求对请求权进行保护的一方。但现在社会中,被碰瓷维权的一方提起的消极确认之诉,也即无义务——无请求权模式,也颇为多见,纠纷解决说解释力更强一些。
3.腰和底边的关系应该分别考察。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应该分别观察,真实义务、诉讼促进义务、诚信义务等为公法关系调整的内容,训诫、罚款、拘留等为其措施保障。私法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行私法自治,实行武器平等,双方平等攻防,法官居中裁判,当事人主动行为,法官只可以进行释明,形象地说,就是坐山观虎斗而已,法官不能撸起袖子直接加入战局(依职权调查的公益诉讼是另一回事),偏帮偏信已于法官居中审判的职责有违。在证明妨碍的情形,可能既有公法关系的适用,又可能影响私法关系,比如,毁灭书证的,不仅可能有公法上的罚款、拘留,还可能认定对方主张事实为真,影响私法关系的裁判结果。
4.法官对私法关系的判断,从该图形来看,相当于等腰三角形的高,纯以客观的标准来度量双方的攻防结果,未达标准的,按照客观的风险分配来决定胜负。在证明要件事实,标准是高度可能性(真实的可能性在85%以上),图中用字母P表示。在论证要件事实,标准是优势论据(归入的可能性是50%以上。当归入和不归入是50%对50%时,归入和不归入是同样好的判断,略微占优即应该选择占优的决定),图中用字母A表示。
5.要件负担说和诉讼法律状态说。从实体法法律适用来观察,图形中的高对应笔者提出的要件负担说。原告、被告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攻防,攻防的弹药是要件事实,攻防结果的衡量工具是要件负担是否满足。从法官的角度看,法律要件划分的是风险分配和行为负担。客观的证明责任在具体个案提起之前已经被实体法确定,法律要件划分的形式性、稳定性、抽象性保障了法律的形式理性及其秩序价值。对法官来说,对于主张某一请求权的所有原告,是一视同仁的,标准是同一的。就好像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因出借人是首富还是平民而有差别。
从程序法的程序推进来说,是日本兼子一提倡的诉讼法律状态说。表示诉讼标的的底边,用波浪线涂红表示,表明具体个案中原被告双方围绕诉讼标的而动态攻防。
二、法律要件负担说整体概述
(一)客观的、统一的败诉风险
主张责任、证明责任、论证责任无关乎个案中的具体情形,无关乎具体的主张行为、证明行为和论证行为,而只是决定了不利后果由谁承担的问题。这三个问题都衍生自司法三段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表现,都统一于法律要件负担说。
若戴皇冠,必承其重。若要请求,必有负担。法律要件所划分的败诉风险不仅仅是证明责任,还有主张责任,论证责任,虽然发生作用的机制有区别,只有要件事实的真实性适用辩论主义,要件事实的实质性、完整性、符合性适用法官知法,但它们对于当事人的败诉风险而言,所承受的客观范围都是一致的:无论是该要件根本不具有当事人所认为的那种含义;还是事实主张没有实质性,而必要的要件事实又没有主张;还是主张的要件事实没有得到证明;再或者是证明的要件事实的符合性没有得到证成,只要是这一要件没有实现从而法律规范不能适用,其诉讼请求便得不到支持的一方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是为法规范不适用说。
(二)当事人的攻防框架
客观的负担会给具体诉讼中的当事人施加压力,在诉讼行为中致力于满足相关责任。法律要件分类说根据立场不同划分了律师需要证明的命题。实体法提供的法律的构成要件就像是提纲挈领的框架,使律师整理的法律事实组织进结构化的、需要加以主张、证明和论证的命题中去。
王亚新教授对要件事实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做过精彩的表述“当事人双方围绕一定的法律效果展开攻击防御,提出各种不同要件事实的主张,也是审判对象逐渐形成过程的一个重要部分,实体法提供的要件事实就像提纲领的框架,使纠纷事实得以被组织到一套结构化的,需要加以证明的命题中去,而主张责任的分配则为这个组织和构成审判实体对象的过程提供了动力机制,当事人必须把自己追求的纠纷解决结果表达为一定的法律效果,为了使这种法律效果发生他还必须提出有关的要件事实,而另一方当事人则为了妨碍、阻却或消灭这种法律效果也必须提出相应的要件事实,或者他也可以另外提出能够使其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发生的要件事实。通过在当事人之间展开的这种“主张→抗辩→再抗辩”的对抗过程,纠纷事实就被逐渐按照实体法上规定效果——要件事实”的框架被重新结构起来,并作为审判对象的主要部分而呈示给法院。”[1]
三、诉讼法律状态说
从程序法的程序推进来说,是日本兼子一提倡的诉讼法律状态说。“主张诉讼法律状态说者认为,观察诉讼现象不得利用静态之实体法律关系为其方法,应利用诉讼之动态观察方法。诉讼并非静态之法律关系,而是动态发展之法律状态。诉讼既然为动态之法律状态,无法利用静态之权利义务概念将诉讼现象为说明,仅得利用「期待」与「负担」之概念取代权利义务之概念将诉讼现象为说明。诉讼之动态发展,系集当事人对有利裁判之期待,设法由诉讼上之负担获得解放,以及实施诉讼行为以达一定状态而形成,此即所谓诉讼法律状态。”[2]
要件事实攻防表就是根据诉讼标的而被预先规定的攻防框架,不因具体个案而有不同。围绕诉讼标的的具体攻防就在这张表中,根据表格结构化地处理,更容易结合庭审实际情况准确把握诉讼法律状态。
[1]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3~104页。
[2]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上册),三民书局2020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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