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然你好旧时光发布会(代言结束后仍有面膜在售)

6月27日,刘源(刘昊然)与上海上美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上美公司)肖像权纠纷的民事二审判决书,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发布。

刘昊然你好旧时光发布会(代言结束后仍有面膜在售)(1)

图片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据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刘源曾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期间,作为上海上美公司旗下护肤品品牌代言人,代言产品包括“一叶子”面膜。代言合同约定,协议期内,上海上美公司有权按照约定使用刘源肖像用于代言产品的宣传推广,协议期限届满且不再续约时,上海上美公司有2个月的时间作为电视广告、平面广告清理期,广告清理期最晚不超过2018年10月31日止。

但2020年5月3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一永旺超市中,仍可购买到外包装上印有刘源全身肖像,并配有文字“刘昊然限量版”的“一叶子海藻玻尿酸补水保湿面膜”。

该行为侵犯了刘源的肖像权、姓名权,一审法院判定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刘源经济损失20万与维权成本1000元。

上海上美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二审诉讼,辩称:在代言期满后,上海上美公司已全面停用了含有刘源肖像的相关宣传推广物料,并尽所能通知了经销商,已尽合同义务;第三人销售侵权面膜的行为,上海上美公司不存在过错;一审判决金额过高。

刘源同意一审法院判决,针对上海上美公司的上诉,答辩称,上海上美公司与刘源的代言合同到期近2年,市场上仍然存在销售含有刘源肖像、姓名的涉案产品,上海上美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侵犯了刘源的合法权益。

对于第三方的侵权,由于上海上美公司是品牌方,广告主也是侵权产品的来源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至于上海上美公司与案外人的责任分配应当另诉解决,与本案无关。另,一审法院判决的损失金额并不高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了上海上美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此案现已结案。

九派新闻实习记者 陈曦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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