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去世如何起诉(父亲卖房后失踪)
近日,江苏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判决了一桩撤销监护权的案例,帮助当事人小敏(化名)找回了缺失的爱与监护。
这个在医生照顾下,开开心心吃饭的女孩就是小敏。相比于过去,现在她每天的生活规律而平静。小敏出生于1992年,9岁时母亲便不幸过世,不久后小敏也被评定为精神残疾三级。
父亲朱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与小敏共同生活,然而朱某有酗酒恶习,经常对她不管不顾。2020年9月,朱某卖掉了与小敏共同居住的房屋,用以偿还个人欠款,此后便不知所踪。
小区所属派出所将小敏送至当地收容站,并联系小敏户口所属的南京雨花台区丁墙社区居委会照管。
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街道丁墙社区党委副书记叶婷介绍,社区第一时间先联系医院,帮小敏做了全面检查,之后联系了民政、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对她进行相应的帮扶。社区还帮她申请了低保,办理了残疾证,相应的补贴也落实到位。对小敏的个人保护方面,社区会定期安排工作人员看望,她的医疗费用和在医院的各项开支,都由社区来支出。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敏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雨花台区检察院了解到小敏的情况后,建议丁墙社区通过诉讼方式变更社区为小敏的监护人,撤销小敏父亲的监护资格,最大限度保障小敏今后的医疗和生活。雨花台区法院接到社区的起诉后,审理了此案。
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芳表示,按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果监护人的行为危害了被监护人,相关的个人或者组织都有权利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在这起案件中,小敏的父亲我们一直联系不上,并且他名下已经没有房子,他也没有工作、没有能力去照顾小敏,所以相关的社会组织愿意承担起这个职责。”
鉴于丁墙社区居委会对小敏今后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安排作了妥当的说明,且已实际承担起了监护职责,法院综合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朱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丁墙社区居委会为小敏的监护人。
雨花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芳表示,虽然小敏父亲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了,但是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负担的义务仍要履行,后续小敏相关的费用也应当由其承担。当他有能力的时候,相关部门也可以要求他偿还费用。
对于如今的生活,小敏表示开心并满足,“我来医院已经一年多了,这里的护士很负责,每天组织我们跳操、做手工活等,觉得过得挺开心的,食堂每天都把饭送到床边。感谢丁墙社区领导和社区工作人员对我的照顾,给予我最大的帮助,让我衣食无忧。”
对于小敏今后如何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丁墙社区居委会表示,将协助小敏解决居住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教育课程或就业机会,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小敏也希望自己的病能赶紧好起来,找一份工作,回归社会,在社会上立足。
雨花台区法院民一庭庭长刘芳告诉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法院和检察院联动社会基层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救助特殊困难群体的一次成功尝试,也为社会相关组织和行政部门规范适用法律、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样本,推动了《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的落实,也为保障特殊危困人群的健康、生活、教育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司法保障。
来源:江苏新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