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准据法(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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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关系的准据法
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三:确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
相对于亲子关系否认之诉而言,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中的法律推定更为复杂。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并且拒绝亲子鉴定,即使如此,法院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就可以直接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一、“婚生推定”是一项不成文的法律规则。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一般应认定为婚生子女,这是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如果女方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了子女。女方主张该子女是她和另外一个男人的子女,而不是她和自己丈夫的子女。在此情况下,即使女方提供了相当有说服力的证据,对方【即:婚外男性】)没有证据并且拒绝亲子鉴定,法官也不会支持女方的主张。除非该女子的丈夫提起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并且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法律推定的重要原则
在婚姻家庭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考量衡平各方当事人利益时不能忽略的一个原则。亲子关系推定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该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如果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而且亟须抚养的,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提出必要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亲子鉴定的,只要生母提供了基本证据,法院就会认为该证据达到了“必要”的程度,就会遵循“生母所指”的原则,推定生母指认的男子就是孩子的生父,并由其承担抚养责任。
②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经跟随母亲另组家庭,男方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要求认领子女。男方即使提供了必要证据,人民法院也要权衡支持其诉讼请求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比如,男方是否有抚养能力、男方认领子女的意图是什么、男方是否曾因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刑、该子女是否已经被继父通过法律程序收养、子女是否因年幼适宜随母亲生活等等,在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之后,法院才能决定是否适用《民法典》推定亲子关系的存在。
③对于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意思表示给予一定的重视,在决定是否进行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要考虑其对事件的理解程度和态度【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9条】。如果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了解情况后,坚决抵制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不能简单地认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证据而又拒绝亲子鉴定从而进行亲子关系的推定。
(三)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时,法院应当考虑现有家庭关系的稳定、当事人的名誉等因素
对于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由于不涉及父母的抚养义务,法院对于亲子鉴定的把握更为严格。即使成年子女提供的证据足以令法官相信可能确有其事,对方当事人没有证据但拒绝亲子鉴定,人民法院也不能直接适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支持其主张,而是应当在真实血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家庭的和谐稳定以及自然人的名誉权之间进行衡量,以决定是否要通过法律推定确认亲子关系。【参考著作:①《推定亲子关系纠纷的处理》;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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