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什么时候实施国6排放标准(广东国六标准开始执行)

重磅消息!国六来了!7月1日起,广东正式实施国六标准,有效期5年!

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粤府函〔2019〕147号)(以下简称《通告》)发布,宣布广东将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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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刚购买的国五新车怎么办?国五二手车在国六实施后,能在省内互迁吗?……你内心是不是有一堆疑问?别急,小编马上为你解答!

史上最“严”排放标准

国六是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五的升级版,虽然是递增,但是他们之间的差距可不是一点半点,标准要求排除工况和测试影响的情况下,汽车的一氧化碳排量降50%。

它分为a、b两个阶段,其中a阶段是过渡阶段,b阶段是真正的落实尾气排放标准。

相比于国五标准,国六a是在国五的基础上小幅度提高,而国六b的排放要求则提高了50%以上,因为比欧洲第六阶段排放标准限值水平还要严格,因此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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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六排放限值

7月1日起全省执行国六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在广东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在广东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六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轻型汽车是指哪些车型?

根据国六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其中:

M1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不超过九座的载客汽车。

M2类车指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九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载客汽车。

N1类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汽车。

国五标准车辆如何上牌和转出?

《通告》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1、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2、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3、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对汽车经销商库存汽车是否设置过渡期?

广东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可以在2019年9月30日前在广东省办理注册登记。

《通告》还要求,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国五的车以后还能上路吗?

新车入户之后就成了在用车,国家对在用车尾气检测有专门排放标准。国五及之前的车辆,车主只要按车辆的检验周期到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排放合格的就可以上路行驶。

国五二手车还能在省内互迁吗?

此前二手车行业一直要求放宽国五车在珠三角区域内的互迁,因为国五车已经成为二手车交易的主力车型。

今年5月出台的《广东省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中要求,珠三角区域内互迁在用车排放限值在一定过渡期可执行国五标准。

本次国六《通告》的正式出台,为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珠三角区域内的互迁设置了4年的过渡期,意思是在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但其他城市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通告全文如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

粤府函〔2019〕147号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粤府〔2018〕128号)有关要求,我省决定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销售轻型汽车或办理轻型汽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的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在我省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新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其中,Ⅰ型试验(常温下冷启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应符合国6b限值要求,PN(粒子数量)限值在2020年7月1日前执行汽油车过渡限值,即6.0×1012个/km;Ⅱ型试验(实际行驶污染物排放试验)在2023年7月1日前仅监测并报告结果。

(二)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以上市的在用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

(三)迁入非珠江三角洲区域各地级市的在用轻型汽车,经迁入地排放检验,符合迁入地在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国家要求淘汰或鼓励淘汰的相关车辆不得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迁入。

(四)2023年6月30日前,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2019年9月30日前可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

(一)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二)2019年6月30日前在外地已办结转出登记手续拟迁入珠江三角洲区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

(三)我省汽车经销商库存的且汽车产品合格证标注日期或者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标明的办结进口手续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以前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新车。

三、有关要求

(一)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根据本通告要求组织安排好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有关内容,履行向购车者告知本通告有关规定的义务,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新车销售市场的监督检查。

(二)车用成品油供应企业及自备车用燃料企业应当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燃油的通知》(粤府函〔2018〕218号)的要求,按时保质供应国Ⅵ车用燃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车用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

(三)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轻型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一)深圳市按照该市已发布的相关通告要求执行。

(二)轻型汽车新车排放标准信息可查看该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并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www.vecc-mep.org.cn)查询核实。

(三)本通告所称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四)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侨报融媒编辑 钟海润

校审:陈扬

来源:广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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