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红包发什么数字(分手后给恋人发送的)
不知不觉2019年已接近尾声,我们马上又要迎来新的一年。随之而来的元旦、春季、元宵节一大批喜庆的节日。过节少不了问候,更少不了红包给节日增添的喜庆氛围。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红包”的问题。
随着支付宝、微信的日益普及,在方便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王某于2015年在微信聊天群认识陈某,陈某幽默风趣逐渐获得王某的好感,双方建立良好的朋友关系。因涉世未深,其轻易地多次答应陈某的借款请求,通过支付宝多次转账合计15.2万元至陈某。因陈某未出具借条,王某也曾担心受骗。陈某反复强调自己有几套房子,但陈某最终仅返还部分款项。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陈某称,双方在微信上认识,相处一段时间亲如兄妹,当时微信上流行发红包。2015年虽需要点钱,但并未向王某借款,王某主动陆续向陈某转账合计15万余元,金额从1至10000元不等,都是馈赠。后来双方联系少了,感情淡了,王某就向其索要返还,因双方没有借条,没有约定利息,事情过去4年多,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王某诉请。
关于红包的性质,王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陈某从未否认过借款的事实,多次答应有钱就返还王某借款,且已通过发还红包的形式返还了王某1.9万元。因此,双方虽没有借条,但微信聊天纪录、双方支付宝来往转账凭证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关于时效问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王某多次向陈某主张债权。而陈某最后一次转账2888.88元给王某是在2018年2月14日,由此导致诉讼时效中断,陈某的时效抗辩不成立。最终陈某同意返还王某剩余借款13.3万元,并对支付时间进行约定。
发红包性质如何认定?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支付。本案中,王某主张其与陈某存在借贷关系,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满足上述两个要件,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则被告有还款义务;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为赠与法律关系,则没有还款义务。
现实生活中,通过微信、支付宝发送红包出借款项,又碍于恋人关系、朋友关系,对款项的性质未作约定,对相关证据不做保留,导致最终无法讨回款项的情形屡见不鲜。特别是两百元及以下的红包,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为是用来表达爱意、友情的馈赠。
我们也要注意,在情人节、七夕节、妇女节等节假日转账数额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例如“520”“521”“1314”“999.99”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不是一般借款习惯上的整数,根据生活经验和借贷习惯,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要求对方返还时,这些金额很可能被法院视为基于祝福、示爱作出的赠与而无法获得支持。
因此,不论在过年期间以及恋爱交友过程中,务必提高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涉及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通过书写欠条或者借条等形式将证据书面固定下来。即使碍于情面,无法通过书面形式固定证据,选择通过支付宝、微信发红包形式出借款项的,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请务必备注款项为借款,写明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以便将来诉讼过程中赢得主动。诚信是做人的名片,作为借款人理应按照约定归还借款。
律视微言,听律师讲生活中的法律知识。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文章作者的个人观点,与本站无关。其原创性、真实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创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自行核实相关内容。文章投诉邮箱:anhduc.ph@yaho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