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法韵悠扬非法狩猎得不偿失)

为满足口腹之欲,竟然打起野鸟的主意,没想到最终却是判刑又赔钱,得不偿失去年9月的一个下午,罗某某受朋友邀约,持气枪和三个朋友(另案处理)一起在金清镇黄琅农场等地捕杀珠颈斑鸠3只后罗某某又与杨某(另案处理)持气枪捕杀珠颈斑鸠2只所捕杀的5只珠颈斑鸠均交给三个朋友准备食用,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法韵悠扬非法狩猎得不偿失)

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

为满足口腹之欲,竟然打起野鸟的主意,没想到最终却是判刑又赔钱,得不偿失。去年9月的一个下午,罗某某受朋友邀约,持气枪和三个朋友(另案处理)一起在金清镇黄琅农场等地捕杀珠颈斑鸠3只。后罗某某又与杨某(另案处理)持气枪捕杀珠颈斑鸠2只。所捕杀的5只珠颈斑鸠均交给三个朋友准备食用,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

随后,公安机关扣押了罗某某的气枪1支、气枪铅弹267颗。经鉴定,5只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罗某某所持枪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归案后的表现,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没收犯罪工具。

公诉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某等5人合计支付因非法猎杀5只珠颈斑鸠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1500元。已全部履行。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近年来,出于满足口腹之欲等各种原因,用气枪、弹弓、掏鸟窝等方法猎捕野生鸟类的事件仍时有发生。鸟类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爱护鸟类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每一个公民都应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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